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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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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土地收益分配权是农村妇女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该项权利往往被剥夺或限制,尤其对离异或已婚妇女不分或少分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出嫁女离异后回娘家租赁村集体土地后,土地被征收索要土地补偿款的不合理诉求等情况。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现状、征地部门职责、司法救助途径等几方面进行探究,实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理性认识。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司法救助;集体土地征收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4-0079-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89;D669.68        文献标志码:A
   中国传统农耕文化“夫为妻纲”的思想中,妇女的地位基本可以用“伏于人也”来形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在城市开发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释放,通过政府进行土地储备,农村土地逐渐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1]。在这个过程中,村民通过土地征收款和附着物补偿款获得经济补偿,农村婦女作为权益人,出现了应享受权利被剥夺的情况[2]。
  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1.1  合法诉求被忽视
   以河北省邢台市“吴文英获赔案件”为例,离异后的吴文英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应有的土地补偿。在农村妇女离异后,其户口和子女户口如在夫家村庄,且离婚后依法分得土地,那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补偿款应为其所有。但由于土地无法同人员流动一并转移,夫妻离婚后妇女在分割土地时的权利往往被剥夺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1.2  不合理诉求矛盾多
   随着城镇化不断发展,整村拆迁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补偿矛盾骤增。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出嫁女因丈夫家较为贫困,因此选择回到娘家居住。在土地调整时,为解决出嫁女一家生活问题,会出现临时租赁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但土地并未直接分到其名下。在后期进行的土地征收中,如出嫁女严格履行租地义务缴纳租金,一般情况下,地面上的附着物是补偿给本人,但土地补偿款归属于村集体。现实情况是,出嫁女往往由于对征收土地进行了多年耕种,要求将土地补偿款一并归其所有。
  1.3  争议问题待解决
   (1)村内出嫁女由于离异、丧偶等种种原因回到娘家,且户口一并回迁,在整村拆迁中,该出嫁女应享受安置房。以青海省为例,上述情况的出嫁女可享受50 m2安置房。但出嫁女的子女如果户口随母亲迁回,那么其子女是否也能享受安置补偿费和安置房,目前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的规定各有不同,做法也不尽相同。
   (2)随着农村户口红利的不断增加,部分女性在出嫁时不愿意将户口迁至夫家。因此出现户口在村内“空挂”的现象,当然还包括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闲置土地,使农村原有的有限土地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产生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村内人来说,出嫁女是“外村人”,外出务工人员是“城里人”,但对于夫家村而言,户口未迁入的妇女同样是“外村人”,且外出务工的村民同样享受不到城市人口应有的权利[3]。
  2  土地征收部门征地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往往牵扯到国土部门(即机构改革后的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委托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个人。以青海省为例,征地工作的开展流程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进行集体土地征收。
   (2)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使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地过程公开透明。
   (3)在征地过程中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地面附着物评估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并在评估后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4方(评估公司、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村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后将评估结果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确保数据结果公开透明。
   (4)征地过程中按照“一张图”要求,做好征地面积量算图,按量算图签订征地协议。
   因此,村民土地上的附着物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村民个人进行商榷后依法补偿给村民个人,村集体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土地补偿款发放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依规定向村民发放。
  3  维权救助途径探究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实质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问题,因城镇发展、人口流动等多方面因素,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衍生出的财产权益,使征地中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尤为重要。部分农村妇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满足诉求,但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政策情况,做法各不相同。
  3.1  土地补偿款发放规定
   根据相关土地法律,依法征收土地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而非个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为集体成员所有。同时,依据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属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会将土地补偿款一律发放至村集体账户,村民个人无法直接从征地单位取得土地补偿金。
  3.2  探索方向
   河北、宁夏、广东等地都在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办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取得了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对各地立法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有益借鉴。
   土地权益是村民最为重要的一项权益,解决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显性和隐性矛盾需要在实践中寻求因地制宜的可行性方法。政策宣讲要求深度、广度,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载体和途径,在农村集体中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需进一步深入解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要能够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争议事件时“德法相依”。司法救助倡导因地制宜,立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可行的法律救济措施,积极回应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纠纷方面的合理诉求。村规民俗讲求与法相依,监督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村规民俗方面的监督,确保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
  4  结束语
   在现行法规中,对于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规定均属于原则性规定,目前尚未有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明确规定因婚姻关系变动的妇女在土地方面的权益。在实践中,部分省份和城市已经在慢慢探索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规定来解决农村妇女在村集体中的资格认定问题。
  参考文献:
  [1]戴圣.礼记·郊特牲[M].邓启铜,注释.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周丽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司法救济的“邢台模式”[EB/OL].[2014-03-20].http://xtzy.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746.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S].2005-08-28.
  (编辑:季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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