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意识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 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和维权知识的推广,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但在企业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在维权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若劳动者的维权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和经济的发展,还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通过此次对京津冀地区进行企业员工调查,收集到企业员工对京津冀地区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京津冀地区企业员工的维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此次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对于京津冀地区劳工维权问题及全国其他地区类似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次的问卷调查的受众中,企业中的年轻劳动者较多,受教育程度也较高,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维权意识较强,但仍有较少的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劳工合同或者协议,劳动者维权意识需要增强,有关部门及企业仍需严格规范,在社会上进一步加大劳动者维权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也要在劳动者维权途径上下功夫,让劳动者需要维权时能够及时找到相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而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也要保证公平公正,为劳动者维权树立信心。
关键词 法律维权 维权现状 措施
一、京津冀三地企业员工法律维权现状概括
和谐的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正常保障。在企业中,劳动者在时间、财力和精力方面处于弱势,虽然政府对劳动者权益有很多的政策保障,但是仍然有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原因有很多,如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合同协议的缺陷、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弱等。我们本着了解与宣传的初衷,在京津冀三地开展了企业员工维权现状的调查。
调查对象中,年龄分布与工作领域较为广泛。通过调查,我们知道大部分员工在进入用人单位时会签订书面合同并且一式两份。合同与协议是劳动者进入单位的必要保障,但事实上,仍有部分员工进入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存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的情况,或仅仅只有口头协议。这部分员工在被侵权时很难找到维权依据。在了解员工被侵权的经历时,我们发现被侵权人数在少数,这得益于政府的保护政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劳动者的权益都得到了保障,有部分员工说不清自己是否被侵权,这表示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权利并不了解,并且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浅薄,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意识到,更不可能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在受到权利侵害时选择与当事人或领导交涉的员工占多数,有部分员工选择向相关部门投诉并申请仲裁。员工因金钱与时间的限制,并不把法律途径放在首要选择,还有另一个原因是员工对于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并不是非常了解,不懂法律,法律知識有限。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无法保留维权的依据,也无法及时进行权利维护。
其实在生活中,劳动者遭到侵权的经历有很多,如无理加班、克扣工资、工伤处理等等。但是我们在对劳动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京津冀地区的企业员工对维权问题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表层,担心浪费时间金钱,最重要的是劳动者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劳动者在受到权利侵害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维权,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到权利侵害,因此降低了社会劳动效率。
二、京津冀三地企业员工法律维权存在的问题
(一)维利意识与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劳动法》的发展与完善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当代公民的维权法条逐渐完善,社会上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但也出现了很多劳动者败诉的情况,特别是社会上的企业员工人群,那么为何败诉率与胜诉率不相上下甚至趋于上升呢,社会上许多人都认为是弱势群体能力不够或者存在某些“暗箱操作”行为。但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企业员工会混淆“维护利益”与“维护权利”。维护利益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对物质产生追求,而维护权利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研与采访,我们发现京津冀三地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十分积极向上,数据显示,只有5%的群众会选择忍气吞声,但即使维权意识很强,也仍然存在很多“以弱欺强”现象。这其实是因为部分人法律知识缺乏,无法充分理解法条或者因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故意曲解法条的行为,正所谓“钻法律的空子”。
在调研采访过程中,我们曾对律师以及社会群众进行采访,关于其法律维权的知识从何而来这一问题,47%的群众回答主要知识来源是网络媒体。看到与自身相似的案例,人们往往关注到巨额赔偿金,立刻就认为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忽视了其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具体的法律条例。模糊的法律知识致使许多群众偏向自身利益目标,而忽略了法律带给人们公平的意义。在采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个案例。一名保安工作人员“北漂”在公司住宿,主要负责公司门禁工作,常常为半夜到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开门关门,保安退休后,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高昂加班费。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且加班费是按照不同工时加班费计算的,那么该保安一天24小时都在公司,这种情况该不该支付加班费呢?答案是不会。该保安长时间居住在公司,该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的法条规定。
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极其淡薄,部分群众并未意识到自身的行为是否真正具有意义,故而处置失当,对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维护权利,必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之下,盲目维权带来的必定是损失。只有在充分发挥法律作用,全民坚守法律底线的社会中,才能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二)法律信任是法律维权的前提
法律信任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精神动力。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发生很大变化,传统的熟人社会模式被打破,人与人之间因为地缘关系而形成的人格信任逐渐消失,但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信任也没有完全形成,这引发了社会上的诸多矛盾。如果公众不信任法律,那么法治建设便不可能真正落地生根,公众更不可能具有正确的法律维权意识。 法律所应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原则,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使得权力至上观念至今在现代化社会经常出现,导致人们没有追求平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思想往往导致一些人认为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为权利服务的,起不到约束权力的作用,这无疑阻碍了大众法律信任的形成。由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59.61%的群众并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援助”,甚至不知道法律维权中心的存在,这致使许多群众由于文化程度限制对法律条例产生了曲解,从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当然,公民对法律的绝对追求性致使一些群众和对于法律具体的价值缺乏理解和认同,在公民维权的过程中,最终会选择放弃维权,部分人甚至无意识被侵权,其自身缺乏的举证能力以及法律本身的复杂性,始终使大部分公民对于维权望而却步。
法律信任的建设,不仅仅能使公民更有信心地维护自身的权利,更对增强我国民众的法治精神、提高民众对国家政府的信任度具有重大意义,其不可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增强企业员工法律维权意识的措施
从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来看,京津冀三地企业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仍然有待增强。那么如何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这需要国家、各级工会以及员工个人多方的共同努力。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想让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让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还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深化普法教育。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利用电视、网络、条幅、宣传单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力宣传劳动法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切实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另外,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形态的多样和劳动者利益诉求的多元,相关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建立更加完善的维权机制,加强法律监管,切实落实各项保护劳工措施,打击各种侵犯劳工利益的不法行为。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维权工作上,企业工会要准确定位自身应承担的历史责任和职责内涵,要主动运用法定的职能,积极探索维权新途径,推动工会维权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
面对普通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压力大的状况,各级工会建立起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从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增设法律援助窗口,到扩容工会公职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从借助法律援助志愿者力量,到购买专家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链条越来越长,方式手段越来越丰富,维权意识将逐渐根植在每个职工的心中。
作为维权意识的主体,员工个人要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使自己成为懂法用法的业余法律专家。具体说来,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关键在于学法和用法。学法,就是要把与切身相关的权益联系起来,学习与这些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在保护这些权益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维护手段。学法时,要弄清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自己不明白的条款,要通过咨询、求教等方式弄明白。要注意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和层次。用法则是依照法律分析涉及自身权益的纠纷和争议,看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自身的诉求是否有法律支持。用法还要善于对网络、书刊的相关文章和案例与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进行对照,找准相同之处和不同之点,看文章作者或律师是怎样分析与辨析这类案件的。一般来说,对多个类似的案件进行对照比较后,对涉及自身权益的纠纷也就有了较为准确的判断,就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随着在实践中学法、用法的增多,员工对法律知识的积累也必然增加,自身法律素质就会不断提高。
二是增强维权意识,需要做到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敢于维权指要树立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魄力;善于维权指劳动者要根据自身权益受侵害的程度确定需采取的维权方式。例如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程序分为協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对于自身权益受侵害较轻的案件,应采取由工会或相关机构协商、调解解决的方式,这可以避免激化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维持;对于自身权益受侵害较为严重的争议,则应首先考虑采取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是否能够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则可以作为次要考虑的内容。
(作者单位为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蕴人文协会)
参考文献
[1] 李宇浩,闫妍.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亿万职工[N].工人日报,2014-10-20.
[2] 刘霞.如何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EB/QL]. 2011-05-01/2019-09-03.
[3] 曹航.浅析如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J].法制博览,2018(23).
[4] 李勇.当前中国的法律信任及其养成[J].东岳论丛,2009(08).
指导老师:穆庆夏,庞明秀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0322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