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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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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全面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的不断推进,我国律师值班制度的重要性慢慢凸显。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和罪行严重的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必要的制度,但值班律师制度正处发展期,亟需对其进行探讨以推动其有效落实。
  【关键词】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善
  Study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the Duty lawyer system under legal Aid
  Wang Jianming   Zhao Jinlei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importance of the lawyer duty system in China is gradually highlighted. Legal aid is a necessary system for the parties with serious economic difficulties and crimes, but the on-duty lawyer system is in the developing period, so it is urgent to explore it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Keywords]  legal aid; attorney on duty; improvement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6次修改,明确规定了由值班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对案件的程序、处理等提供一些法律帮助。从值班律师建立实行到现在写进法律中,该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期间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思考,查漏补缺。
  1  律师值班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值班律师制度起初源于20世纪末英国建立的值班律师计划,2006年8月,我国引进的值班律师制度首先在河南修武县试验,至此我国的法律援助新手段开始实施。2006年9月,政府决定先在修武县的法院,公安局,派出所设立办公室,然后从当地的律所中选出一帮人轮流在办公室公办,等待自己的任命。2010年8月,司法部在研讨会上认为律师值班制度发展良好,故决定向全国开始推广律师值班制度,其他一些城市也建立了自己的制度。2015年6月,出台了对律师值班制度法律援助有要求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7年也出台诸多文件,对律师值班制度有些新的要求和意见。2017年8月,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2  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2.1  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值班律师是指在法院、看守所中设立办公室,由当地律所挑选,轮流值班,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审理等法律帮助的律师[1]。律师值班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为其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援助。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一场博弈,双方各自通过自己的努力,运用各种法律,证据,通过平等公正的辩论,增加己方获胜的可能性。在实际诉讼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往往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在地位上处于劣势,没办法与国家公权力平等对峙。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为其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帮助,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过失。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值班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值班律师在接受后可以为他们提供变更强制措施,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这与法律援助有一定的相通性。可是值班律师能够提供的帮助又比较狭窄,也不如法律援助的律师的权利多。但值班律师制度人员的覆盖范围比较广,只要是被告人,都可以寻求值班律师的帮助。而且值班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一种信赖关系。
  2.2  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值班律师制度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值班律师制度具有初步性。值班律师的任务主要是解决被告人开庭审理前的一些法律问题,因在开庭审理前的被告人很容易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自身权利被侵害,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就审前程序进行监督,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值班律师制度具有特殊性[2]。值班律师制度完全取决于被告人自己的态度,可以请求律师帮助,也可以放弃帮助,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则必须为其提供值班律师的相关帮助。律师值班制度也具有及时性。值班律师就驻守在法院、看守所,被告人可以及时方便的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
  3  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清晰
  在我国值班律师提供的是公益性的法律帮助,但现实中,值班律师的定位卻不够清晰。值班律师在实际工作中既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辩护律师,也不属于被告人委托代理的辩护人,发挥的作用相对就小,导致值班律师的地位非常尴尬。因为值班律师尴尬的地位,导致值班律师的信任度下降,被告人往往不信任值班律师,也就不会去向值班律师寻求帮助,长此以往下去值班律师制度空有框架,形同虚设,有违国家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
  3.2  设置值班律师办公受限
  我们国家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受追诉人的人权,为他们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办公场所只是设置在法院和看守所。确实大多数的法律帮助都是在这些阶段,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以及速裁程序的发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些被告人可能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自认,此时也需要律师为其提供帮助,保护好他们的权利[3]。   3.3  值班律师的保障不足
  值班律师是由各律师事务所指派到法院,看守所去提供法律帮助,但他们提供的服务往往与收入待遇不成比例。许多地方设置了值班律师,但对值班律师的补贴太低,经费保障有问题。值班律师本身既是律师,也是经纪人,收入太低会打消其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质量。值班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可能也会有纠纷,或者自身权利遭到损害,也是需要司法部门完善的保障制度,保障值班律师的权利。值班律师在日常为被告人提供服务时,有时会介入公安侦查等,有时也会受到司法部门限制其权利问题。
  4  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4.1  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权
  我们应该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权。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权利很小,导致发挥的作用不大。我们应该给与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值班律师工作的效率,才能实现我国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从实质上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至于使值班律师制度成为泡沫。我们应当允许值班律师进行查阅案卷,出庭辩护。因为值班律师能及时的了解被告人的问题,对案件能及时了解,更好发挥有效辩护的作用。
  4.2  扩大办公场所
  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发展,可能案件在庭审前已经解决或者案件程序已经大大简化,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于这些简化的程序,辩护律师发挥作用有限,甚至是根本不需要委托律师,而为了更好保护受追诉人的权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也可以通过值班律师的帮助,让其认识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能够尽早认罪认罚,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4.3  提高值班律师的保障
  第一,要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值班律师为受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应该按其所付出的享有相应的收入。司法部门也应该提高对值班律师的补贴,实行嘉奖激励机制,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保证完成工作的质量[4]。第二,司法部门也应该保障值班律师自己的权益,当值班律师的权益受损时,给与及时的救济,解决值班律师的后顾之忧。第三,应当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权利,司法部门不能随意限制其行使权利,保障值班律师的知情权。第四,保障值班律师的工作环境,给与值班律师应有的尊重。
  5  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法律援助作为一种保障受追诉人人权的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新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援助,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制度的不足,填补了受追诉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部门给予了一定的监督。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需要一个逐步进步,发展的过程,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挑战,认真思考面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劉武俊. 打通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N]. 人民法院报,2018,11,(05):2.
  [2] 王迎龙. 值班律师制度研究:实然分析与应然发展 [J]. 法学杂志,2018,39(07):109-119.
  [3] 郝思扬. 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8.
  [4] 李艳飞. 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证考察与改革展望[J].行政与法,2019(03):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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