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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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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平等的机会实现司法权力,确保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国存在刑事辩护率与法律援助率双低的问题,新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完善提供了契机,因而需要抓住时机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1.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狭窄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也仅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因为《法律援助条例》的效力低于公检法,所以对其并没有约束力,它所涵盖的范围实际很狭窄。其次,大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是援助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类人,因此非法院指定的案件几乎不能得到有效的援助。最后,从受援人的经济审查标准角度来看,对于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经济的审查比较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是高于居民生活保障线20%左右,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刑事法律的援助。
  2.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薄弱
  刑事法律援助耗费大量资金,其中包括律师办案费用和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费用等。由于政府缺少对该制度的了解,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偏差,导致资金问题仍未解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费用应该由国家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弱势群的合法权益体而提供的服务。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存在明显不足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每个案件仅仅补贴500元,相关政府部门发放的补贴少,不足以支付复杂案件基本的成本费用。援助律师能够得到极少的报酬,甚至还倒贴费用。
  3.刑事法律援助模式过于单一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单一,传统的法律援助具有行政化的特点,导致了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模式主要是社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这种模式不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要求。在很多欠发达地区,辩护律师相对发达地区来说较少,因此很难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在欠发达地区实施公设辩护人制度迫在眉睫,国家对于这些地区的财政补贴力度也不够,无法保障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和提供高质量援助。
  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水平不高
  我国是实行法官为主导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没有为辩护方提供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保障,使得律师存有抵触心理,案件的质量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因为案件补贴费用低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有些承办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存在不负责的情形,只是形式上敷衍塞责,把法律援助当作是义务性的工作,这严重影响案件的质量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受援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提供法律援助的大多是执业年限短的律师,存在办案能力不足和经验欠缺的问题,对援助案件的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1.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的范围
  首先,要切实的履行相关法律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主要是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保证在这些阶段能够有效的援助。其次,还要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适用,但在实践中则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中那些不认罪、认罪后又翻供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是最需要律师为他们进行辩护的。除了那些能够自行委托律师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获得律师辩护的当事人以外,还有些当事人没有能力自行委托律师,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应当将他们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中,成为律师辩护全覆盖优先解决的对象。
  2.加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其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它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法律援助的支付应该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是资金投入的额度需要浮动的空间,这主要取决于国家对于法律援助的定位。当今我国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同时对其财政支持的力度也不够。对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应该根据国家财政情况而定。要增加省级以下的地方财政对其的投入,还要加大对欠发达的地区的投入,因此法律援助投入经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将大幅提高,一定程度上要保证经费能够被有效的使用,从而使得法律援助的质量有了物质的保证。
  3.创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模式
  首先,加强公设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在司法行政机关中设立“公设辩护人”的机构,纳入公务员的体系,享受固定的工资标准与人事待遇,主要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在主要以社会律师援助模式为主的情况下,扩大公设律师模式,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其次,在发达的地区试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模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把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
  4.完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督体系
  首先,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根据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全覆盖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其次,要增加刑事辩护的培训,提高律师的刑事辩护专业技能和水平。采取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等措施,也能够极大的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扩建律师队伍,确保全覆盖。组建了由执业3年以上的优秀律师组成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加强刑事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办案力量,提高援助效率,确保高质量。
  参考文献:
  [1]赵清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相关问题分析[M].新乡学院学报,2018(7).
  [2]陈光中,张益南.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M].法学杂志,2018(3).
  [3]王迎龙.论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实现径路[M].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2).
  作者简介:
  党红艳(1973.6~ ),女,汉族,山西柳林人,副主任,本科,研究方向:法律援助、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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