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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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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借贷平台是网络和民间的贷款机构结合形成的产于,由于审批和手续等过程相对简单、便利,审核要求低、效益高等特点,被广大的用户所追捧。但是当前,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了较多的问题,国内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策略也不够充分,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分析现状,研究问题,找出解决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网络借贷;监管;法律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网络借贷指的是在一定的中间介质的帮助下,利用其信息交互等功能,在对等主体之间建设的以直接资金借贷为特点的融资和资金交互方式。在这个阶段里,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签署借款合同,并完成借款以及还款等过程,这些过程都是经过中介机构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在这其中出借人提供资金供有需求的借款人使用,出借人从借款人受众赚取利息,中介机构由于提供了交易场所和认证服务等,因此从中收取一些服务费用。
  这种新生的网络产物对于社会的影响力度较大,打破了以往的交易方式,提升了效益,节省了成本,集中了社会上的大部分资金,给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模式。
  笔者经过研究分析,总结出网络借贷平台的几点特点:
  首先,网络平台借贷交易方式具有灵活性,通过网络作为中介,减少了交易所付出的成本,也极大增加了便利性,交易双方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借款的全部过程。
  其次,网路平台借贷交易方式准入门槛低,参与人的范围和数量都比传统的借贷方式有优势,网络借贷平台对一些在其他平台上没有贷款机会的借款人开放了大门,相对来说也面向来自于更多行业的借款者。
  另外,网络平带借贷交易有双面性,尽管有较为可观的收益,但是风险也是较为难以掌控的,借款人的质量相较于传统借贷方式要低,借款人违约的概率较大,带来的借贷风险更高。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和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伴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个人借贷已经打破了以往的模式,让更多的运行模式得以发展,在中国,个人信贷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中有一些单纯做中介的个人信贷行业,主要的特点在于没有抵押也没有担保,这种类型的个人信贷业务不会承担借款人违约的担保性责任;再就是复合型的中介,这种个人信贷业务有一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帮资金出借人控制一些风险,建立了一定的保险额制度,在借款人难以偿还借款的时候应当对出借人展开一定的损失补偿。再就是青岛和齐放模式,一种是青岛本地的业务开展,需要要求借贷的人提供抵押,后者需要对学生展开自主,和高等院校一起合作来监管和控制风险。
  依据网络贷款的流程以及方式等可以看出,网络借贷的平台大体上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下列四种,借款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以及保险关系等。
  借款的合同关系是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关系,网络上的借贷平台在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发展。出借的人和借款的人都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实施的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新闻给,一旦生效,网络借贷的平台需要依据双方的约定来自动产生数字化的合同和借款凭证,借款和贷款双方的关系就自此成立。
  居间合同关系代表的是个人信贷平台为了给借贷两方互相沟通接线,给双方提供中间的报告服务,包括提供注册、审核乃至证明等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供一些账户服务,提供催账服务,同时向借贷的两方人员收取一些费用用作服务费,当然,伴随着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很多个人对个人的平台不单单提供了信息报告业务,还提供了理财等业务,居间关系的当事人也参与到了借款业务当中,比如一些投资理财事务所,将出借人的所有欠款综合起来,并保障给予一些报酬,又用自己的名义给借款人员提供相关合同文件,把收集起来的钱款汇给有资金要求的人员。
  由于借款会承担一些风险,并且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需要承受比普通的民间借贷更大的风险,为了引入更多的客户,一些个人信贷平台开始给出借人提供贷款的担保,个人信贷平台自身就和出借人之间产生了担保的合同关系,同时个人信贷平台通常回合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协作,购买借款人失约保险,可以将其中的风险转移,降低并避免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给个人信贷平台或者价款人带来一些金钱上的损失。
  三、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范缺失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公民对于信贷的需求也不断提升,网络借貸平台也因此得以多元化发展,其中包括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保险合同、债权转让等多维度的法律关系。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位,以及网络平台的借款流程规范,在当今国家法律中还是一片空白。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观点都大有不同,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网络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难以控制,一些名义上为借贷但实际上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混杂在其中,网络P2P平台的法律规范问题亟待解决。
  (二)监管主体不明
  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所以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必然存在的。但是监管的负责主体是谁还有监管的方式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由于监管P2P是一个比较庞大的任务,这也导致很多有监管资质的组织都不想要去做类似的事。在前一段时间,国家金融业监管部门曾经发布了一份关于网络金融监管方案的建议,这一建议被政府认可,并颁布公文初步确定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并研究相关的监管措施,当前网络金融分为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网络金融超市三个部分,现在基本上的监管是各自为政,是否会由银监会负责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还是未知状态,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科学合理且合法的监管规则产生,这也限制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三)交易主体权益保护严重不足
  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目的主要在于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减少金融犯罪,还要注意对于交易双方权益的保障,当前社会上的关注点在于网络贷款平台是不是已经跨过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由于大量的网贷平台卷钱走人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主体的利益,在这其中交易主体缺乏有效的维权方式而放弃了维权,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对于网络借贷行为的提前预防。   四、对网贷平台监管的建議
  (一)完善监管法律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金融更是当今时代比较热门的产物,和传统的金融行业比起来,网络金融的特点十分明显,我国也急需一些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来满足快速发展的网络金融的需求。因为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大致趋同,每一种类都设置一套监管法规就会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可以考虑建设一套比较完善且统一的法律规范,不但会满足法律建设的长远性也会减少由于地方发展的不统一导致规范差别较大的现象。不仅如此,还需要考虑到P2P借贷平台的特殊性,制定一套符合行业标准的法律法规,考虑其中的技术标准以及服务质量标准等,一方面可以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管理,又一方面可以方便金融消费者的甄别。
  (二)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
  由立法确定银监会作为统一的监管机构,由其制定一系列网络借贷的规范,具体的监管任务以及合法合规引导交由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由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是考虑到网络借贷平台的类银行性质,由银监会管理,能够兼顾监管的严格以及专业性。建设地方性行业协会,让其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是政府和市场之间沟通的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足政府监管的疏漏,自我管理也是防止市场动荡的有效方式,促进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高效互动。
  (三)建设绿色网贷平台
  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考虑到消费者的目标市场的安全性,因此,就需要在准入机制、合规凭证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首先,应当建立经营者信息备案制,建立监察小组审核其是否具有经营网贷平台的资质。其次,需要对网贷产品进行规范,制定产品发布审核机制,网贷信用产品的发布需要获得许可。最后对于消费者,可以设置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诸如,在进行网贷交易的过程中可以依赖第三方支付平台,避免资金的流失。这些都可以由相应的立法来加以规制,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法律的保障。
  五、结语
  网贷平台的发展十分迅速,也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风潮,实现了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的贷款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大部分人的借贷行为和大众化的理财需求,对于一些企业的融资难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身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组成成分,网络中的借贷平台对于民间资本的流通做出了极大地贡献,并且推动了大部分从互联网到金融行业进行沟通的历史性变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利率市场的变革,在此同时,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备导致网络借贷平台的漏洞和违规现象丛生,收益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风险,监管制度也一直处在空白的境地,网络借贷平台有一些非法集资,借款诈骗,信息外泄、竞争不当等一些问题,在法律和政府监管的盲区。网贷平台的出现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网络和金融产业的发展与融合,我国需要建设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来规范网络金融产品,这对于网络信贷的规范也十分有益。因此,建设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制度,对于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推动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完善国家金融监管法律系统维护金融秩序有更长远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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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赵永强.浅谈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风险[J].经济研究导刊,2018,No.366(16):83-85,167.
  [3]屠晓萌,王金荣.我国P2P网络借贷在强监管下的规范性发展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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