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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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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业经济新常态下,农业发展正处于现代化改革的新时期,农业现代化经济发展得到较大改革,同时农村土地确权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使农业经济体系结构整体发生了变化,也促进了我国农业改革的深化。基于此,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的成因,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成因;对策
  文章編号:1004-7026(2020)03-006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发展在我国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结构的改变,使农村土地确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全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分析解决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共性问题
  1.1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效率偏低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较复杂,需要政府部门、农村村委、农民共同配合完成。然而,在实际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受外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无法有效落实[1]。例如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遇到扶贫攻坚工作,政府就不得不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攻坚工作中,从而忽视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
  1.2  农村土地确权缺乏宣传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落实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进而使农民群众能深入解读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带来便利性。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农村土地确权宣传工作中,虽然借助当前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信息的传播与发布,但这种传播方式不仅导致农民群众无法深入解读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还使农民群众无法明确土地确权,因此部分农民群众存在不配合的现象,阻碍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宣传工作中,由于部分宣传工作人员缺乏热情,宣传工作的宣讲未能落实到位,宣传未提及农村土地确权的实质内容,阻碍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
  1.3  农村土地确权缺乏规范性
   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缺乏完整的确权机制,且确权过程不规范。此外,部分农村土地确权合同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范签订,合同条款和标注不够明确,甚至有违法条款。例如对土地租用超过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问题。有些人会借机炒作地皮,实现农村耕地“农转非”的现象,相关的农村土地确权合同并没有经过签证机关或相关公正机关进行公正,导致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缺乏相关的制度管理,使其缺少实效性[2]。
  2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成因
  2.1  缺乏宣传人员
   宣传人员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目前情况来看,乡镇、村落之间的距离较远,且相互之间缺少联系。虽然我国成立了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专业宣传小组,但宣传人员较少,无法连通整个乡镇和村落,同时配套设备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土地确权宣传工作开展的需求。
  2.2  缺乏思想认知
   由于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农民群众认为农村土地确权是国家收回土地或对土地征税做的铺垫,因此,对农村土地确权存在抵触心理。同时,部分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缺乏重视,未能认识到土地确权政策利国利民的益处,导致土地确权工作无法深入落实。
  2.3  资料收集困难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原始土地资料,包括原始土地申请书、集体土地规划书、土地责任书等多种证明材料。当前,多数村民原始凭据缺损,降低了土地确权工作开展的效率。同时,农村档案资料保存时间较长,且部分档案破损严重,导致数据统计无法准确落实,严重降低了土地确权工作开展的效率。
  3  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对策
  3.1  坚持以民意为主导
   土地在我国农业发展中一直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经济来源,是农民在生产中最大的利益保障。因此,必须尊重土地确权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规律,保证在此项政策实施中顺从民意。土地确权过程需要经过农户深刻理解认知后实施,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需要坚持平等协商、提高政策理解的重要原则[3]。
  3.2  深化开展宣传工作
   首先,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需要创新宣传方式,以多样化形式对农民群众进行政策宣传,对宣传人员及确权发证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确保宣传及发证工作的有效进行。其次,土地确权宣传工作应明确把握宣传要点,遵守“民之所盼”核心原则。宣传人员应向农民群众详细介绍土体确权的内容,明确土地确权后可以作为资产抵押贷款,并且可以转包或承包,将土地以现代化生产经营模式处理,切实以土地确权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从根本上打消农民群众的顾虑,激发群众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的积极性。
  3.3  土地确权规范化
   农村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在进行土地确权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土地确权工作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所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4]。另外,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不能对土地进行抛荒或掠夺性经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报批,依法严惩。
   土地确权需要政府、村委、农民群众共同参与,把基础放眼于思想和理念的宣传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及各种标语,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让土地确权政策深入人心,使广大农民能够自主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改变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有效扩大种植规模,改变传统“土地至上”的观念,进而创新思想,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结束语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为此,在土地确权政策的宣传及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相关策略解决土地确权中存在的问题,使土地确权在规范化与系统化下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受惠于民,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使农村社会呈现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确权的实施逐渐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有效落实土地确权工作,可以加强农民对土地管理和使用的观念,进而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产量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保障农业经济稳定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辉.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法律体系的完善[J].农业经济,2019(11):97-98.
  [2]欧洁英.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及现有问题[J].农家参谋,2019(20):6.
  [3]葛健.试析当前时期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的几个重要问题[J].居舍,2019(26):176.
  [4]张迪,李铜山.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18(4):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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