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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音乐与“非遗”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罗洁

  【摘要】中国传统音乐是在历史上生成并传承至今的音乐文化形式,代表了中国人的文化取向与价值认同,是中国人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自中国进入近现代历史时期以来,传统音乐的生存空间不断遭到挤压,传统文化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现阶段的“非遗”保护工作是由国家牵头、层级共管的文化保护行为,形成了传统音乐保护的重要机制。本文以中国传统音乐的内在特性为切入点,梳理传统音乐与“非遗”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对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中国传统音乐;“非遗”保护;文化体系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7X(2020)01-0031-02
  【本文著录格式】罗洁.中国传统音乐与“非遗”保护[J].北方音乐,2020,01(02):31-32.
  一、传统音乐的概念与生存现状
  “中国传统音乐指的是中国人运用本民族固有方法、采取本民族固有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音乐,不仅包括在历史上产生、世代相传至今的古代作品,也包括当代中国人用本民族固有形式创作的、具有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音乐作品”。中国传统音乐是在我国生成、发展、流变、存续下来的音乐文化形式,其中蕴含着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与人文素养。传统音乐按照内容可以划分为民间音乐(民歌、歌舞、曲艺、戏曲、器乐)、宫廷音乐(历代宫廷音乐)、宗教音乐(佛间音乐、道教音乐、伊斯兰教音乐、基督教音乐)、文人音乐(古琴音乐、词调音乐)四大组成部分。中国传统音乐多保留于民间的村落、街道、道观、寺院等文化社区中,服务于各类民俗活动,以民歌、歌舞、曲艺、戏曲、器乐为主要表现形式,构成了不同地域、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体量巨大、内容丰富、影响广泛,覆盖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传统音乐文化体系。
  中国传统音乐的名称构成是一个相对性称谓,在1840年以前“传统音乐”就是指中国音乐的全部内容,在中国进入近现代历史时期之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军事入侵,西方文化也随之大规模进入中国,对中国社会、文化、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音乐方面,西方音乐文化以西式军乐、教堂音乐、学堂乐歌三种途径在我国传播开来,传统音乐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导致当时中国的音乐在构成类型与内容上发生了改变,打破了传统音乐一家独尊的局面,形成了西方音乐、传统音乐以及西方音乐与传统音乐相结合而形成的“新音乐”三足鼎立的局面。
  目前,随着中国近现代以来意识形态、社会文化变迁的作用力以及社会生产力、经济模式的转变,原本属于农耕文化的传统音乐在当前社会形势下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存危机。传统音乐所依附的文化空间与价值体系逐渐走向瓦解,这一转变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是我们要在新的历史时期看到中国传统音乐的巨大价值,这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也是中国人共同拥有的文化记忆,是实现文化自信与复兴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保护我们的传统音乐文化成为音乐工作者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二、非遗保护工作发展现状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建议世界各国采取行动保护民间创作这一人类共同遗产,每年向会员国发布“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重点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礼仪节日、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于2004年加入该公约。2005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充分认识到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明确了保护的方针与目标,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文化遗产名录体系。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非遗”保护的内容与相关职责。
  我国拥有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五千年灿烂的文明史从古至今一脉相承,从未中断,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物质与精神财富,其中优秀的传统音乐种类就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1年以来我国的古琴、昆曲、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福建南音、西安鼓乐、蒙古族长调、侗族大歌、“花儿”等多个传统音乐品种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些优秀的传统音乐品种的传承时间少则几百年,多则千余年甚至几千年,其中蕴含着中国传统音乐发展的流变历程以及与当地文化、民俗之间密切的共生关系,成为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音乐形态的典型代表。目前,我国的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形成了以文化部、文化厅、文化局、文化馆等文化管理部门与高校、科研机构紧密联系的“非遗”保护网络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了政府、学术界、保护对象三位一体的整体性格局。
  三、传统音乐“非遗”保护的内容与要素
  目前,“非遗”保护工作在我国逐步走向成熟,在十余年的发展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确立了明确的管理机制,为传统音乐的保护与传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尤其是音乐类“非遗”保护,我们一定要清楚保护的重点是什么?我们面对形式多样、不同内容的音乐对象,要采取什么的样方式进行保护?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些都是音乐类“非遗”保护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笔者认为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首先是要保护传承人,尊重傳承人的文化贡献。因为人是音乐事项的操作者和诠释者,人是传统音乐传承发扬,延续文化生命的关键因素。目前,大部分的传统音乐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尽管一些传统音乐保留了减字谱、工尺谱、俗字谱等乐谱记写形式,但是中国的古谱是依照“骨谱肉声”的形式记录的,也就是乐谱只能体现音乐的大致结构与框架,如果没有传承人的奏唱与演绎就无法通过乐谱直观地展现出音乐的全部内容。这一由传承人音乐实践的过程在古琴演奏中称为“打谱”,在西安鼓乐中称为“韵曲”,这些需要由传承人根据自己的音乐经验与理解力,按照乐谱的基本记录去诠释音乐所表达的内涵,也形成自己独到的表演风格。因此,传承人在中国传统音乐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和价值,著名音乐学家郭乃安先生说:“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其中就特别强调了人对于音乐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传统音乐是一个活态传承与存续的过程,传统音乐的魅力就在于它是古代音乐在当代的遗存,是一个历时性的发展过程,同时又能够在新的时代焕发出全新的生命力。著名音乐学家黄翔鹏先生就有“传统是一条河流”“今乐犹古乐”等著名论断,非常重视传统音乐“古乐今存”“古今一脉”的特质。传统音乐能够将古代的音乐文化以活态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例如西安鼓乐与福建南音就蕴含了大量唐、宋已降音乐文化的诸多印记,可以与古代史籍资料形成对应,这是极为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著名音乐学家杨荫浏先生当年成功翻译姜夔《白石道人歌曲集》,就是在西安鼓乐俗字谱中得到了现实依据与启发。因此,我们在保护中要树立起传统音乐活态保护的观念,不仅要对传统音乐进行资料式的收集与采录工作,更要使其能够保持旺盛的表演生命力,在演奏中进行传承,在演绎中不断升华,这才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
  最后,我们在音乐类“非遗”保护中要对保护的音乐种类有一个直观的认识,也就是对于受保护的对象要进行区别对待,不能采用一概而论、千篇一律的保护思路。例如,中国传统音乐一般分为仪式型音乐和娱乐型音乐两种基本类型,仪式型音乐一般在寺庙、道观与民间仪式活动中使用,对于音乐演奏的时间、空间、内容有着严格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呈示性、庄严性特征,体现出“为神奏乐”的理念,这一类音乐品种由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转变出现了极大的生存危机。娱乐型音乐是以娱乐大众或者自娱的表演形式为主,对于表演的时间、空间、内容没有更多的限制,凸显出“为人服务”的理念,这一类音乐由于表演内容的靈活性目前仍旧繁荣在民间地区。我们在保护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音乐之间的关系,不能将其混为一谈,要注重对于音乐行为背后文化现象的理解与把握,去解读音乐事项背后蕴藏的社会文化内涵。不能在保护的过程中将音乐与其根植的文化土壤进行抽离,采取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的保护模式,这样做只能使传统音乐改变原有的表演性质,破坏其原生的价值属性与文化功能。
  四、结语
  传统音乐在进入新时期以来面临种种的发展困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同时由于“非遗”保护工作的落实与深入,传统音乐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传统音乐与“非遗”保护,一个是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音乐文化形式,一个是由国家主导、社会参与的文化保护机制,两者之间的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发展关系。目前,中国传统音乐保护已经正式进入了“非遗”保护时代,这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成为主要的内容与形式,我们既要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要在工作中不断进行反思与调整,真正做到为传统音乐正名,为构建中国音乐话语体系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耀华,杜亚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
  [2]乔建中.土地与歌——传统音乐文化及其地理历史背景研究[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9.
  [3]田青,秦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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