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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科技金融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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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我国科技金融的法律制度现状入手,分析了现存的问题,最终针对性地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为我国科技金融产业内部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科技金融;风险防范;法律
  近年来,我国政府愈加重视创新创业的重大作用,并确立了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战略。科技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金融,需依靠一系列配套的金融制度、政策等共同推动科学技术、科研成果的发展。但从我国现行的科技金融势态而言,仍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如何攻克科技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已成为国家政府、科技金融公司面临的重大难题。
  一、我国科技金融的法律制度现状
  信息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与理念,基于此背景下大量新兴产业也应运而生。其中,科技金融作为典型的成功案例之一,该产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桎梏,为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科技金融工具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加强对科技金融的监管,有利于增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但迄今为止,我国在科技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科技金融发展已经超出了目前法律调整的范围,立法与监管的滞后使得科技金融行为中蕴含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急需法律跟进。目前,我国的科技金融行业主要包含以下四大类型,分别对其法律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一些问题。
  (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监管现状:中国中央银行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律监管主体,在整个金融领域中,由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主要负责对第三方企业或个人的支付监管工作。随着互联网支付的兴起,央行设立了相关监察机构对互联网支付行为进行监管,在较大程度上维护了支付环境的稳定。
  (2)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现状:P2P作为新型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受银监会出台的政策制度约束,用以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3)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现状:众筹具有多种形式,既有实物众筹,也有资金众筹,繁杂的形式加大了国家监管的难度,目前我国仍在探索众筹的最佳监管方式。
  (4)网络平台的法律监管现状:受银监会管辖的网络银行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与法制化。但相关文件发布年份较为陈旧,未能及时更新,因此仍有较多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内容。
  科技金融的监管并非一蹴而就,与大多数产业相似,此环节的监管同样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通常需要在出现问题之后才会逐步发布改革方案。而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科技金融的监管应顺势不断创新。并且,科技金融本属于科技与金融两种产业的融合,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其风险防范相对更为困难,对法律监管体系具有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科技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科技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备
  首先,科技金融作为新兴产业,衍生了大量原有体系之外的问题。因此,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足以完善其内部配置。同时,该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随时可能出现新的内部问题,但缺少及时有效的法律对策。
  其次,科技金融同时包含科技与金融两个产业的内涵,仅由现存的制约一个产业的法律进行监管太过狭隘,极易造成监管部门内部的工作描述不完备,工作职责不明确等一系列新问题。
  我国正式法律的颁布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从起草法案、意见征求到最终的法律定稿,其中涉及的工序众多。而科技金融涉及科技業、金融业等多方面内容,其法案的修改更为烦琐,具体法律的颁布均晚于问题的显现,无法发挥预防作用,仅可用于事后补救。
  2.立法与执法主体主观性过强
  在我国,大量机关单位中存在行政部门占主导地位,包揽了法案的起草与修订等工作的现象,导致利益的倾斜较为明显,最终影响了系统内部的稳定。同时,在立法过程中,部分行政单位对于可扩张自身行政管辖治理的范围法案表现较为积极,而对于约束本部门权威的法案则反应平平。与此同时,部分立法由行政机关主导将导致部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过于注重部门本身的直接权益,指定方往往只顾自身权利而忽视其应承担的义务。此外,行政主导的立法普遍讲究经验主义,因而忽略了现实具有不断变化的特性,长此以往,各部门之间利益的失衡问题将愈加严重。
  因科技金融具有涉及面广、内容繁杂等特点,政府给予了相关监管单位较大的裁决自由。因此,在法律依据不充分、案例参考不全面等现实问题下,各单位对情况相似的案件做出的裁决与处罚存在较大出入。
  3.对金融机构投资人与消费者保护不够
  正如上述所说,我国现行有关科技金融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迄今为止,众多法案的立法原则是以科技金融公司为主要保护,以确保其公司内部的平稳运行,这就直接导致了法案中消费者利益的弱化。同时,科技金融机构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违法成本较低,为内部的稳定运作埋藏了长久的隐患。
  三、对我国科技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应将完善科技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防范的关键。由于科技金融服务及产品的更迭速度快,导致现有法律无法与科技金融的创新同步。尽管较为稳定的法律有助于管控科技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企业资本控股、风险管理流程等宏观问题,但解决科技金融行业微观细节问题需要依靠更详细、更全面的政策及规章准则来完成。对于法律修订时间较长的问题,可以利用政策推行快、规章制定灵活多变的优势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以充分发挥有效监管科技金融行业的作用。
  同时,需加强针对科技金融产品的审查力度,实行严格的产品评估审核机制,管治科技金融市场的产品内容,对违规违法的科技金融产品及时处理,并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遵循相关制度打击一切利用科技金融产品进行诈骗、恶性竞争等的行为,努力构建健康、良好竞争的科技金融行业环境。
  此外,需加快监管机构的职能转变。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不同的金融企业与机构相互合作形成了一张巨大且紧密联系的金融网,需要政府将科技金融的监管对象从金融企业或机构转变为相应的科技金融产品,以产品为中心,建立单独统一的监管机构,对科技金融企业或机构实施全方位监控,解决产品创新带来的监管空白问题,完成政府从机构性监管到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2.加强科技监管力度,推动监管机构升级
  (1)发展科技监管机构。科技监管政策的实施需在具有完备计划的前提下,确立适用的法律种类及其监管使用范围,根据确定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并发展科技监管机构,为科技监管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利环境。同时需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为科技监管机构持续输送人才。
  (2)信息技术在科技监管的具体选用。目前,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科技监管升级完成技术上的革新。人工智能一方面可以对比科技金融风险在不同时期存在的差异,为监管机构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可以进行不同案例的推理分析,从模拟金融风险的实验中发现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查找科技监管政策中的漏洞与问题,进一步加强科技监管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同时,人工智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使用过程中需时刻保持警惕。
  (3)打造“升级版”金融监管机制。目前,我国的科技监管政策较薄弱,面对未来存在的高级风险,科技部门与金融部门需通力合作,以数字化监管协议为基础,使用规范合理的评估手段,建立多家科技监管公司辅助金融部门工作。监管机构应大力发展监管技术,巩固科技监管的地位。监管机构的成员作为执行者,应当保持对科技监管新技术的学习心态,深入了解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
  3.加强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
  (1)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金融业发展除了需要完善的科技监管政策,同时需注重对金融参与者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随着科技与金融的高效融合发展,科技金融逐渐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快捷与便利,但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仍然存在可能会危及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需时刻防范利用黑客技术泄露个人信息造成的信息安全问题。金融监管应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有效实施科技监管政策,才能确保发展科技金融的同时仍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健全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机制。中国的网络金融消费群体大部分为微小企业及低收入人群,相比其他消费者,此类客户在面对金融消费时普遍存在金融风险意识欠缺、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等问题,仅靠自身的认知水平难以有效避免金融风险。目前我国的科技金融发展主要运用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次数不断增加,故需要消费者对相关金融业务保持警惕与理性,学会运用掌握的金融知识及法律知识,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护自身的权益,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此外,为及时解决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时遇到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需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以便收集消费者意见并及时解决金融消费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结语
  为加强科技金融风险防范管理,应运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系统诠释其理论机理,并且加大科技监管力度,加强立法,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更具价值。在未来发展中需严格限制科技金融产品的门槛,杜绝任何与实体经济不符、高风险的产品,同时需加强对系统性科技金融风险的防范,规避潜在的全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吴云峰.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问题研究.河南财政税務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06).
  2.郭德香,李璐玮.金融创新及其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征信,2018(10).
  3.韩俊华,韩贺洋,周全.科技金融创新的经济增长效应、运行模式和风险管理路径.科学管理研究,2018(03).(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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