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背景下推进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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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中央在新一期的部署之中明确,推进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当前阶段所应当解决的重要任务。本文主要阐述了在地方落实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前提,对采取何种措施来塑造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 动物防疫;综合执法;农业执法;法律法规;改革
[Abstract] The central party in the new phase of the deployment clearly,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form is an important task to be resolved at the current stage.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at the local level. Combined with the premise of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form,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thinks about the measures taken to shape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Key words]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agricultural law enforc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form
加快落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在十九届三中全会对农业工作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具有综合农业执法力量,提高农业执法的水准,整合农业执法权威的关键环节,应当全心全意地开展和落实。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视为农业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现阶段,需要集中各方的力量,对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予以密切的保障。我国许多省份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面对这样的情况,采取何种措施解决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问题,要进行精心思考,科学合理地进行贯彻和落实。
1 对地方执行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应予重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新时代下,是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所要求调整的重要的综合执法力量。在当前的情况下,由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的不断加快和落实,许多领域的综合执法任务已经发展到了全新的阶段,然而,笔者在调研的过程之中发现,某些地方在执行中央决策精神的过程之中存在偏差。
1.1 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一刀切”
一些机构在推进和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之中,没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的内在逻辑以及相关工作的持续性,对于监督机构所承担的相关任务简单的一分为二[2],同行政处罚相关的职能没有被划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之中,导致动物防疫工作被人为的划分为二,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严重影响,并且不同机构之间的磨合程度也不尽相同,对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带来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
1.2 动物检疫职能承担主体未明确
在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得进程中,应当在不对监督机构履行职责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开展相关工作。然而一些地方在落实相关任务时,往往在履行执法职能上花费过多精力,而履行检疫职能上却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例如对动物检疫工作缺少必要的合理部署和妥善安排[4]。并且我们通过调研发现,一些地区在取消监督机构之后,没有完全的明确动物检疫职能,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无合法的机构进行动物检疫的情况。
2 执行偏差引起的有关问题已经初显
2.1 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一些地方检疫机构在将动物防疫监督和管理与执法工作进行分割以后,对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存在着明显的进步空间,并且监督管理人员在面对某些潜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并未展现出一定的威慑力,此类情况的频频发生,造成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有效的落实和开展。此外,为了能够有效地获取各种案件的线索以及启动相关的执法程序,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听执法机构出现分离以后,导致综合执法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关的证据,对合作办案的顺利落实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办案过程困难重重。
2.2 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关系理顺难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后,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使得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农业农村部门。但是由于监督机构是农业农村部门的下一级机构,面对这样的情况,两个部门之间存在着领导以及被领导的关系[5]。因此,在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任务和执法的任务相互分离以后,此种关系的存在,会对案件的移送和衔接环节带来诸多的麻烦。特别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认为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调查不是特别的清晰和完整,对于某些证据的收集工作也存在着极大的进步空间。但是由于监督机构在不具有相关的执法资格的前提之下,对案件证据进行搜查的能力不是特别充分,并且案件的种种证据和各种线索往往都是十分宝贵的,此种情况的发生,也导致案件的查办效果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给监督和执法机构都带来了十分严重的问责风险。 2.3 动物检疫人员有效配备难
基于综合执法监督机构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动物检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划分成为一种法定的职责。通过对动物进行有效的检疫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感染疾病的動物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然而在某些地方,伴随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被一分为二,造成监督机构人员的编制出现了压缩的情况,使得人员问题变得更加捉襟见肘,并且下级部门人员还存在着被上级部门抽调的情况。监督机构作为农业农村部门的下级机构,并不具备直接沟通编制保障的条件,对于工作人员的数量,也难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和调整。并且在改革的过程中没能够严格确定检疫工作责任承担主体的区域,导致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数量更加缺少。
3 努力确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衔接
在推动和落实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这个环节,最为关键的一点要求就是要对中央的文件和精神做到充分的消化和落实。对于那些尚没有完成改革任务的地点来说,要对其进行精心的引导,通过这样的办法,最大限度的提升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延续性,并将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职能和执法职能进行统筹,交由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行使。通过这样的方式,使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工作能够紧密配合,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外,对于那些改革已经完成,并且应当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执法职能相互分割的地方,要抓紧时间制定合理的工作衔接办法,通过开展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二者能够实现紧密配合,让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
4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
为了能够让动物检疫工作开展和落实的更加有保障,法治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在贯彻和落实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进程中,应当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对法律不断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应当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专门性法律的梳理修订,与此同时,还应当最大限度的对农业法律实施细则等相关的配套法规进行完善,最大限度的对综合执法的环境和程序进行全方位的系统优化,并以此为基础,使执法权威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上去。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情况下,要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其中所出现的问题,要精心思考和分析,通过这样的办法,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生物安全水平以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 黄朝雄,袁 磊,刘期华 . 基层大部门制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影响 [J]. 中国动物检疫, 2016,33(10):53-59.
[2] 孙荣钊,董 浩,石 泉,等 . 内蒙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改革调研 [J]. 中国动物检疫,2017,34(4):47-49.
[3] 燕 纯,张宗军,陆敬刚 . 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调研 [J]. 中国动物检疫,2017,34(10): 29-32.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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