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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的环境合规性风险及对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范晓鹏

  摘要:2018-2019年调研了全国11家矿业公司,包括铁矿、石灰石矿、白云石矿和煤矿4个类别,识别和梳理了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要素和环境合规性风险,通过排查潜在环境风险,厘清环境管理思路,针对性地提出了绿色矿山企业环境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和促进绿色矿山建设和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矿山;环境合规;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3-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3.113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risk and countermeasures of green mining
  Fan Xiaopeng
  (Shanghai Greenment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Ltd.,Shanghai 200001,China)
  Abstract:Eleven mining companies were investigated from 2018 to 2019, including iron, limestone, dolomite and coal mines. Key environmental factors and compliance risks were identified. To facilitate bette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dentify and control potential environmental risk, suggestions were also raised, in terms of improving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level and promoting green mining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Green mining;Environmental compliance;Risk management
  1 背景
  “绿色矿山”概念在中国最早出现于2007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发展绿色矿业”的倡议,要求转变传统意义上以单纯消耗矿产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和高耗能为特点的开发利用方式,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010年8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并随文附带了《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是第一份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的通知,从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九大方面对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为绿色矿山建设和国家级绿色矿山评选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
  2017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将绿色矿山建设上升为国家行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重申“到2020年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的目标。
  本次绿色矿山环境合规性风险调研涵盖了11家矿业公司,包括铁矿、石灰石矿、白云石矿和煤矿4个类别,如表1所示。
  2 绿色矿山建设的环境合规性风险
  本次绿色矿山环境合规性风险调研,在11家矿业公司发现环境风险项共计231个,每家矿业公司平均发现的环境风险项个数为21个,分别涉及政府许可、环境管理、社会影响、雨水和废水管理、废气管理、噪声和振动管理、固废管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生态保护等方面,以下将出现频率较高的环境风险项进行梳理和分析。
  2.1 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项目建设/运营及变化未履行环评程序。在矿业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增加生产设备、规模、排土场范围或规模变化而未履行相应环评许可程序的情况。调研发现,11家矿业公司中有7家出现了以上问题,有的矿业公司擅自新增多个排土场(固体废物堆放设施),甚至存在新建多条采矿、选矿生产线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及时完成。在矿业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调研发现,11家矿业公司中有6家出现了以上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2 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水土保持许可未及时办理或更新。在矿业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生产活动发生变化,而未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例如新开辟采区、新排土场的建设等。调研发现,11家矿业公司中有7家出现了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水土保持验收未同步履行。矿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经常在获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相应批复之后,未进一步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工作。调研发现,11家矿业公司中有5家出现了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仍待加强
  矿山地質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许可未及时办理或更新。部分矿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开采运营活动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更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未按照报告要求落实相应措施或开展监测。调研发现,11家矿业公司中有7家出现了以上问题,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4 日常运营的环境管理不足
  一是部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直接外排。部分矿业公司现场污水收集池设置不足或管路损坏导致废水直排,或利用山体或地形地貌,将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排入天坑、地表渗坑等。调研发现,11家矿业公司中有5家出现了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较多矿业公司出现矿石堆放场、煤场、废石场或渣场,在装卸和堆放时缺少有效的粉尘无组织管控措施,未针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调研发现,11家矿业公司中有8家出现了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是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管理不足。部分矿业公司现场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直接堆放在矿山排土场、塌陷区等露天区域,较多矿业公司存在对危险废物识别不足,并且未设置标准化配置的危废贮存设施/场所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四是历史遗留不合规问题突出。部分矿业公司矿史悠久,历史上的不合规运作逐年积累,累积形成较多难以纠正的不合规情况。例如历史上沿用下来的不合规生活垃圾填埋场、缺少环境许可的排土场的无序扩张、非标准化设置的尾矿库的环境风险等。
  2.5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足
  另外,矿业公司性质决定了其运营必然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矿业公司存在以下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不足的情况,例如:矿区开拓道路边坡生态植被恢复不足、排土场边坡复垦/生态治理工作有待加强、开采区边坡稳定防护措施不足,以及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不足等问题。
  3 强化绿色矿山环境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绿色矿山环境合规性风险调研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以及矿业公司环境风险项的特点,以下在合规性许可管理、日常运营环境管理以及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三个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性建议。
  3.1 合规性许可管理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矿业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环保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环保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确保环保管理部门的规模应与矿山运营规模相适应。
  二是指定由专人全面负责矿业公司的环境保护类许可的办理和更新,确保企业新建、扩建、改造项目能够有效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更新、水土保持许可“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许可的办理和验收等。
  三是建立环保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例如,建立定期内审与外审制度,针对现场建设和运营的变化,定期开展集团内部的自我审查,或者委托外部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年度审核,确定现场建设和运营情况与各类环境许可文件和批复的相符性等。
  3.2 加强日常运营环境管理
  一是矿业公司应完善环保因素识别和建档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计划。通过内部自身和外部第三方的系统性审核,充分识别和建立矿业公司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管理清单建档工作,特别是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废的全面识别,以及水土保持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措施和监测的要求,并作为矿山日常运营管理的指导工具。
  二是根据环保因素识别档案,建立定期巡查和更新制度。一方面,确保各项环境许可要求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例如各环保因素的监测指标和频次、危废贮存设施建设和现场运营管理的合规性等;另一方面,定期更新相关法规,并按照法规要求更新相关环保因素识别档案和制度。
  三是建立环保培训制度。通过内外部培训和审核的方式,加强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敏感度;有针对性地对生产和环保岗位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
  3.3 关注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合规性
  考虑到矿业公司运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议矿业公司加强生态保护的管理,主动关注并且密切跟踪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政策要求,特别是涉及生态红线范围和相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要求等,做到合法合规。
  另外,矿业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规性。例如,矿产资源的开采、尾矿库的二次开发利用、废石的开采利用等,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和各类许可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
  4 结语
  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矿山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是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途径,需要各部门协同,促使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有效衔接和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应遵循“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将矿山生态环境、资源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联结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促进生态环境和谐统一,推进绿色矿山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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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申斌学,郑忠友,朱磊.新时代背景下绿色矿山建设体系探索与实践[J].煤炭工程,2019(2):1-5.
  收稿日期:2020-01-08
  作者简介:范晓鹏,男,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环评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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