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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流程中的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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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银行信贷管理流程中,法律合规风险区别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广泛存在。针对此类风险,应遵循“识别-评估-控制”的思路,坚持审慎性原则,注重管理实效和积极影响,本文试从信贷管理流程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切入,以传统的贷款三查制度为视角,揭示相关法律合规风险点,以司法实践和内控合规两条主线,剖析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上给出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信贷管理;法律合规;风险控制;控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改变,作为农商行主要服务对象的“三农”经济,整体发展步伐逐渐加快,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如何防范信贷业务风险,提高其在区域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随着国际银行业全面风险合规管理理念的推行,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也日益凸现。
  1信贷管理流程之法律合规风险界定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也进一步加强。在落实信贷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特别是法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认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去把握:第一,关于法律风险的界定,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对法律风险的描述,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一是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二是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三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由此推导出法律风险,实质上是通常因银行的法律行为(如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可能遭受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及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关于合规风险的界定,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合规风险定义:所谓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信贷管理流程的具体实践,本文界定的“信贷管理流程中的法律合规风险”,是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明示违反或不予遵从,导致出现在银行内外部的不利及存在遭受处罚或损失的潜在可能性。
  2围绕信贷管理流程之法律合规风险控制展开
  2.1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对风险的事前防范性,特别是对法律合规风险的把控至关重要。根据《贷款通则》第27条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2.1.1客户信息调查
  客户信息调查,通常采用客户面谈、征信系统查询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自实施“三办法一指引”以来,监管层非常重视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并对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客户信用评级,除法人参照国内认可的评级机构开展评级外,自然人的信用情况,信息采集于人行征信系统。被查询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授信审批期间可以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必要的查询。在客户信用调查过程中,就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而言,需要对如下事项给予关注:一是借款主体的合法性。诸如借款人对他行出现贷款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还款,且未达成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协议的情形,若上述情况借款人即本次信用调查之客户,根据内控要求,应予贷款授信禁止。二是违约风险的可控性。通过对被查询人的信用情况的把握,审视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对贷款申请应从严管理。
  2.1.2财务报表分析
  财务报表分析从比率分析的角度,划分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等三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根据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三类指标的测算,需要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根据资产负债率反映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并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中看出借款人短时间内可变现资产偿还到期流动负债的能力。二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根据测算的已获利息倍数,反映借款人经营所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起到衡量盈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障程度。
  2.1.3贷款担保效力
  设定贷款担保,目的是通过创设担保物权,扩大风险承受主体,降低贷款清偿风险。为确保贷款担保行之有效,实现担保机制作为贷款风险转移和规避的重要手段,落实重点法律合规风险防范,相关风险要点不容忽视:一是担保人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担保法》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参与担保。二是担保合同的签章主体与行为人名称不一致。如借款人是个人,签约是法人;还有出现部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代替单位行政公章使用。三是担保手续不全或不规范。如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未见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公司提供担保缺乏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对外担保的书面决议。四是担保物属于不易变现或不能抵押的财产,导致抵押权实现存在一定障碍。五是以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担保,可能出现导致与《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的冲突,导致担保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抗辩事由。
  2.2贷时审查
  贷时审查,顾名思义即在贷款调查发放过程中,针对贷款调查收集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提请有权人(或有权部门)复核审批。在贷时审查中,一方面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是否皆已具备,有无违法或不符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监督贷前环节调查人是否尽职,有无违规或违纪,有无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等。根据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审查监督和岗位制约进行关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贷时审查环节中,要嚴格遵照上述规定,杜绝不相容的岗位混岗操作。贷款审查岗及相应审批人需要关注以下要点:一是贷款期限的可行性。根据贷前上报的资料,必要时与借款人进行再次面谈,审查审批应符合“贷款经营利息收入”与“贷款风险可能损失”的均衡效果。二是贷款额度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额度申请,应不予审批,审批额度除严格按照内部规章的额度审批权限操作外,需严格落实贷款责任制。   2.3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实践中存在部分信贷人员没有在此环节中给予充分重视,对应当提前收回贷款,没有及时收贷导致产生不良贷款,同时该笔贷款风险等级分类也有所偏颇,造成此类借款人不能及时加以关注,使得后续损失可能继续发生,并对上述贷款的清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3完善信贷管理流程之法律合规控制机制
  3.1岗位分离、监督制约、上下联动机制
  根据银行业务检查反馈的情况,结合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针对此类风险的控制,一是严格遵守“岗位分离和制约机制”,作为刚性规定,任何员工不得违反,有效防控和制止内部人作案;二是“上下联动机制”不以触犯“制约机制”为原则,按照信贷管理流程的固有特征,源于自身流程的互动性和互相性;从而在保证贷款调查和决策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整个贷款办理过程中的效率。
  3.2法律合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法律合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主要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法律合规风险预先评估机制,根据合规管理准则的要求,如新业务、新产品、新流程等相关内容需提请合规性审查,对符合合规要求的上述新事物进行评估,符合现阶段风险管控水平的,可以适时适度开展。第二,法律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借款人发生出逃、破产、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严重危及债权导致银行重大利益受损,如及时采取诸如财产保全、优先权诉讼等措施,可以较大程度地保全债权的;二是银行业务文本、重大经营合同因新法律的出台、旧法修订而给予关注和相应修改的必要性举措等。
  3.3内部审计监督长效机制
  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是后台监督部门,其实施审计监督和定期评价对推进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其提供的审计案例对于分析银行现阶段内部控制状况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程度具有标本意义,同时把相关联的法律合规风险控制要点写进审计建议,对指导业务条线和内部管理具有提升内控的作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长效机制,是推进合规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采用这一互动反馈机制,扩大和延伸法律合规风险控制的影响力。
  3.4不良貸款司法清收机制
  不良贷款司法清收机制,通常是指运用司法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清收的一项重要活动机制。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应从银行基于信贷业务出现的“主诉”或“被诉”(一般情况下为主诉)情况下,灵活运用支付令、诉讼保全、调解等措施,重视时效规定,准确看待和使用法律文书(如债权凭证),及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鉴于银行贷款清收的复杂性,在安排专人负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实务能力。
  4结束语
  法律合规风险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核心风险管理。在进行`法律合规风险防范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一方面始终跟紧法律法规的变更,对出现的新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结合现行的银行合规管理制度和方法,对系统性或非系统性的相关类型风险进行提示,并积极提供可行的合规性建议;另一方面业务的突飞猛进,又面临着“立法的滞后性”,容易出现“法律空白”,导致法律评价的不确定性。在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过程中,崇尚法律、落实政策,遵守监管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升合规文化水平,在不断降低风险的道路上,迈出具有实质进步意义的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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