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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现状及未来发展路径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伟杰 徐小玲

  [摘    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愈来愈成为保护“非遗”的有效手段。经过长时间不断探索,我国在少数民族“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成效显著,但也存在着数字化保护法制建设不健全、数据库构建不完善、传播方式单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根据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具体实践,未来“非遗”的数字化保护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非遗”数据库、丰富“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传播方式、加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能使“非遗”在数字化浪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保护;发展对策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第三条提到的“保护”,指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①我国拥有丰富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资源,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数字化浪潮带来的发展新格局,“非遗”数字化愈来愈成为“非遗”保护的有效手段。
   一、国际国内“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上“非遗”数字化保护相关情况
   “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指采用数字采集、储存、处理、展示、传播等技术,将“非遗”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解读、保存和运用。②“非遗”数字化保护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1971年4月,亚太文化中心就建立了亚太“非遗”数据库。③1990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启动“美国记忆”计划,将图书馆内的文献、手稿、照片、录音、影像等藏品进行数字记录与保护。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世界记忆工程”项目,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文化遗产保护。④ 1997年起,世界记忆工程设立《世界记忆名录》,截止2019年,中国已有13组(件)珍贵文献被列入《世界记忆名录》。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数字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方针》和《数字文化遗产保护纲领》草案,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遗”公约》及《数字化遗产宪章》。⑤
   (二) 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相关规定
   1. 国家级行政法规
   我国“非遗”数字化起步较晚,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遗”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10年10月,国家文化部启动“中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① 2011年6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遗’有关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②2014年,《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文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科技函〔2014〕16号)经审核通过,正式立项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编制项目。2017年1月,《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第十一点明确规定,“实施戏曲振兴工程,做好戏曲‘像音像’工作,推进数字化保存和传播”。③ 2017年4月,文化部颁布的《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要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④在此期间,全国各地也加快了“非遗”数字化保护行业标准建立的步伐。2018年12月,在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遗’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⑤这些政策法规为数字化保护加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地方性法规中相关规定
   为响应国家的号召,我国各地也逐渐出台了关于“非遗”数字化保护条例,广泛开展“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目前,已有30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其中,25个省(区、市)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在其中对记录性数字化保护有具体说明。此外,我国台湾在1982年就颁布了《文化资产保存法》对非遗进行保护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2008年颁布了《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提到了运用数字化手段对“非遗”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09年建立了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对“非遗”进行普查、搜查研究数据。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数字化保护已取得各个保护主体的认可,这是立法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3. 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具体实践
   随着“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发展和提倡,人们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意识也随之增强。此外,我国为丰富“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手段,在2006年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并于2018年6月启动了“中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我国很多文化事业单位、高校和企业也加入到了“非遗”数字化保护的行列中。如永新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16年开始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搭建“‘非遗’大数据平台DIICH”,并建立了关于“非遗”数据收集和搜索的展示平台,同时也建立了《三层五分法分类标准》《非遗元数据标准》以及《唯一性标识符标准》,其标准适应于全球“非遗”数据的分类。{7}佳能(中国)从汶川地震以来持续关注我国的“非遗”传承事业,积极投身于利用照片、视频等影像助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非遗”保护,从2008年到2016年大型数字化保护项目8个,对藏族、羌族、苗族、白族、彝族、傣族“非遗”与西安、河南洛阳(皮影戏、华阴老腔、唐三彩)、甘肃河西走廊文化遗产、新疆多民族交流融合文化等“非遗”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从侧面反映出数字化保护是未来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发展传承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遗”数字化保护就是利用现代数字信息化技术来保护“非遗”,让“非遗”持续创新发展、永保生命力。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已经大量在生活中有所应用和体现,就当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的“非遗”数字化保护有着以下现实意义。
   1. “非遗”的数字化保护可以对现有的“非遗”事项进行有效的记录和保存
   随着广大民众的生产方式、生活环境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非遗”渐渐地淡出人们的视野。因此,急需技术手段对“非遗”进行抢救性的保护,现代数字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可以取代传统意义上的摄影、录音、录像保存,数字化技术使用图文与立体扫描、全息与数字摄影、运动捕捉等,能够取代书籍的丢失生霉、录像带色彩退化、录音机的失真等,很大程度上为“非遗”的保存提供了更加先进的方法与手段,能更加长久的记录和保存这些十分珍贵的“非遗”资料,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条件。
   2. “非遗”的数字化复原和再现技术为“非遗”的传承提供了条件
   目前,“非遗”遭受着前所未有的传承困境,现代数字圖像处理与虚拟数字复原再现技术的手段日趋成熟,为“非遗”的还原与再现提供了可能。例如皮影戏,数字化保护开发过程采取2D、3D数字动画技术,恢复和再现绘画、雕刻、美术及表演的原场景,将皮影的制作过程、表演内容制作成可视的三维立体影像,打破学习“非遗”对特定人物、场地、时间的要求,实现对皮影戏的制作过程及表演过程的重现,供后来的人们学习、交流及创新,从而增加人们对皮影戏的了解及兴趣,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传承“非遗”的行列中来。
   3. “非遗”的数字化方式有助于“非遗”的传播与展示
   现代信息技术与“非遗”有机融合在一起,不仅可以直观地看到“非遗”中的内容、技艺、作品等,还能使其“活起来”。这不仅能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还能激发人们主动了解和关注“非遗”的兴趣,从而更好地探讨“非遗”所要表达的真正意义。此外,我国为了促进“非遗”数字化的发展,在多个省、市已经建立起了360°环视扫描、虚实结合场景、三维空间虚拟的“非遗”数字博物馆,例如北京市(博物北京、故宫数字文物库、故宫名画记、故宫数字多宝阁)、江西(博物江西)、河北(河北数字博物馆)等等,这些数字化博物馆可以让人们享受到足不出户即可参观馆内藏品,在线学习各类优秀的传统文化等。
   4. “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有助于“非遗”信息共享
   传统的“非遗”保护形式使“非遗”的传播范围小、受众面狭窄,导致许多优秀的“非遗”面临濒危,而数字化保护的优势是让人足不出户便可通过网络感受到“非遗”的生机与奥秘,如登录网站或者是进入数字博物馆后,点击鼠标就可以看到黄平泥哨完整的制作技艺:从和泥、摔打、手捏成型、染烧制、涂色的全过程。其次,“非遗”的保护靠个人或者单个群体是行不通的,只有靠整个中华民族的力量才能可持续发展。数字化保护方式能够使“非遗”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从而推动“非遗”产业化的发展。最后,数字化保护方式是以活态的方式保存各民族“非遗”的内容和精髓,便于公众的查阅,促进了“非遗”的在线化共享和网络化传播。
   二、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领域积累的宝贵经验
   近十年来我国“非遗”的数字化保护工作发展迅猛,抢救性发掘、记录、保存了一批濒危少数民族“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资料,也利用现代的数字化技术、可视化技术等为“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与传承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在“非遗”的具体保护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及时建立“非遗”网站及数据库
   我国的“非遗”资源种类繁多、内容丰富,通过构建数据库可实现对“非遗”的立档管理,进行实时监测,使得“非遗”保护工作可以高效顺利地进行。当前,我国各级基层政府部门逐步意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各地各级“非遗”保护中心也普遍建立了“非遗”网站及数据库,供公众免费参观、了解、学习和研究。2017年10月上线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是个成功的例子。其数据库的总容量达276G,数据库包含11类资源、7大栏目①。可以看出,数字化保护已成为“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一大亮点。
   (二)加快修复和抢救“非遗”资料
   由于“非遗”所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利用现代化的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抢救性保护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运用数字化等相关技术来收集“非遗”的方式,不仅可以摄影录像,还可以把收集的资料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一旦发现错误,可以及时修改和完善,以此确保“非遗”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非遗”的外观立体结构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记录和展示被完整修复、还原。如2011年,宁德屏南县谢坑村重新修复了一座廊桥,桥梁位置、角度、长短、宽窄等技术参数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数字化归纳,设计出一套相应的软件程序,再结合虚拟场景建模,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技术将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的全过程进行数字化。“非遗”能够以数字化的方式“活起来”,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实时掌握“非遗”发展规律实施动态管理
   “非遗”是根植于民族民间的流动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因此各个保护主体对“非遗”的实时监控极其困难,使得政府对“非遗”的关注被动且效率不高。大数据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这一情况:大数据的核心理念就是要建立详尽的数据库,“非遗”的演变和传承过程中的一切数据将被实时记录并保存在相关数据库中,并对大数据实现联网且实时更新和动态监控,从而全面地掌握“非遗”的演变过程、探索其演变规律,进而根据时代的发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非遗”的长期稳定的保护与发展。除此之外,数字化保护也能实时了解市场和消费者的动态,通过对市场和消费者的统计分析,针对性地开发受欢迎的“非遗”项目,从而促进“非遗”数字化产业的发展。    (四)培养强大的“非遗”数字化人才队伍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异军突起,以及在“非遗”保护中的巨大作用,我国逐步大力提倡实行数字化、个性化教育,培养数字化人才。年轻人是“非遗”传承发展的主力军,因此各校各企业在“非遗”教育中更是渗透了“数字化”这一概念,除了涉及“非遗”的理论知识,还涉及到数字化技术、中央关于“非遗”的方向以及政策等。现今更多的培养方向在感知能力和交互能力方面,如何让计算机做到像人们口传心授的效果,“非遗”如何在数字化的技术下与人们有更多的交流。近年来,我国围绕“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案例,已先后召开过多次学术会议,并开设了相关“非遗”数字化培训班②,采取“理论+实践”的方式,重点培养了一批关于数字化采集、修复、展示的人才,为“非遗”数字化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非遗”数字化对“非遗”的有效传承起到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非遗”数字化保护法制建设不健全、数据库不完善、数字化传播方式单一、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非遗”数字化保护法制建设不健全
   我国“非遗”法制化建设起步晚,且现有的“非遗”法律条文大多是关于“非遗”的调查、代表性名录等方面的相关内容,数字化保护方面的内容较少,也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其次,我国在2011年出台的保护“非遗”的法律文件中明确提出的“非遗”数字化措施等内容,其在数字化保护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政策上的,而在数字化过程中,“非遗”的收集、录入存储的标准,以及在收集的过程中如何对相关器物、遗址造成最少伤害的条文规定较少。我国各省(区、市)的“非遗”保护条例中关于数字化保护的条文也较少,部分地区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与“非遗”数字化保护相关的法规。不仅如此,我国还缺乏完善的与“非遗”法律保护相关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公众在“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因此健全“非遗”数字化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非遗”数据库构建不完善
   目前,我国各地陆续建设了涵盖本地区“非遗”名录的数据库,但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体现在“非遗”的数据采集上,“非遗”无论是从内容、数量上还是类型上都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的“非遗”采集标准不一样,因此其搜集记录以及创作的第一手资料(相关图片、录音、视频)会因个人收集、整理资料的方式而不同;加之“非遗”自身的独特性,各个地区所入库的信息不对等,导致信息难以实现全网流通。其次体现在各个地区管理“非遗”机构的数据后台服务上,给数据后台服务投入大量资金以及技术性人才的地区,其“非遗”的数据更新周期也相应更快,能够及时发现错误并修补遗漏数据,而资金不足、人才欠缺的地区则举步维艰,导致地区间的“非遗”数据信息无法共享,“非遗”数字化保护项目的运作效率也因此受到影响。
   (三)“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传播方式单一
   “非遗”传承的是传统优秀文化,提升其影响力不仅需要通过传统的传播方式,而且需要融合新媒体等传播渠道,才能展现出“非遗”鲜活的一面,促进其与现代接轨。但是目前我国“非遗”数字化传播形式模式单一,无创造性,较多“非遗”平台主要运用文字和图片来展示,仅有少部分网站上融合视频、影像等表现形式,且普遍存在着信息更新周期慢、推送消息不及时、知识解答无人回复等问题。其次,为了适应快速的生活节奏和年輕一代的精神需求,数字平台上的“非遗”信息主要以“快、浅”为主,商家或者平台为了博眼球,歪曲了“非遗”的文化内涵,使身为传统优秀文化的“非遗”在直播平台上沦为“文化快餐”。此外,我国很多省市虽然在博物馆、文化馆中的“非遗”展示区域中融入了VR体验、交互体验、电子阅读等新技术,但由于在利用新技术进行传播方面的投入资金少,较多体验的项目长期处于初始状态。
   (四)“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非遗”信息资源的联网共享和在线化传播,则将遇到“非遗”信息资源被公众浏览并有可能肆意下载等问题,这样就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在“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多难题,首先体现在意识上,如“非遗”通常都是经过漫长的岁月由某个民族或者群体在历史的长河中慢慢创造和演变而来的,所以很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可能会割裂“非遗”的整体性,而且这些产权应该归属于谁?但其实“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并非是整个非物质文化形态,而是这个领域内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象。其次体现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现有的“非遗”知识产权主要依据《物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来保护,“非遗”知识产权与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界限不清而产生矛盾,如“安顺地戏”认为《千里走单骑》电影侵权并打官司的案例。因此,加强对“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是数字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未来发展建议
   “非遗”数字化保护是一个持续的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我国的“非遗”数字化保护过程来看,要保证“非遗”保护的初衷不变并切实取得可喜的成效,就必须从数字化保护的基层实践出发,健全“非遗”数字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非遗”数据库建设,丰富数字化保护的传播方式,并加大“非遗”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加强“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鉴于“非遗”的特殊性,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①关于“非遗”的数字化保护,首先要先厘清“数字化”的含义,再根据“非遗”的分类、特征、传承方式等来寻找法律依据,从而明确“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法律模式,再以从上往下、从大往小的形式往这个模式里添加法律条款,形成更有价值的法律建设。因为“非遗”不是呆板生硬的,而是一个民族的活的体现,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其传承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许多以口传身授方式传承的“非遗”,数字化保护需要更多的资金、人力去挖掘,而这就更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持。其次,“非遗”数字化保护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事情,各级政府也需要提高数字化法律意识,以我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领,制定相适应的地方性数字化法律条例。此外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管机构,重视“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和效率,并根据社会的需要及时修订,使“非遗”在数字化技术下得到全方位保护并使其文化价值得到充分利用。    (二)完善“非遗”数据库建设
   在科学的分类体系、合理的框架结构和有效的管理运行之下建立的“非遗”数据库,不仅能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一个地区或国家“非遗”的全貌,而且也提供了查询、交换和利用数字资源的便捷途径。①从我国“非遗”数据库现状来看,根据“非遗”的特点,在统一数据采集标准以及培养专业人才、资金落实等方面要加大力度,从而对“非遗”进行有效地整合。其次,现在很多“非遗”项目的传承处于濒危状态,如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玛纳斯,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可以运用科学创新技术来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如运用触屏技术、VR虚拟展示技术增强“非遗”的逼真度,增强受众的体验感,实现随时随地阅读、交流互动,从而提高“非遗”的文化价值和利用效率。最后,根据地方特色开展数据库建设,这需要全面挖掘“非遗”的内涵并和专业理论知识相融合,并获取公众的需求导向,从而抓住“非遗”的地方特色。这样才能有助于引起公众的关注,建设实用价值与文化价值高度融合的“非遗”数据库,促进我国“非遗”的可持续保存和保护。
   (三)丰富“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传播方式
   “非遗”数字化傳播的主要目的是扩大“非遗”的受众面,进入到公众视野,提高影响力,因此要丰富“非遗”数字化传播载体,要充分发挥传统传播渠道和新兴传播渠道的优势,实现共赢。首先,建立地方性“非遗”网站、抖音号、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这些平台上定期更新和推送“非遗”的相关信息,定期直播或建群与“非遗”的“粉丝”交流互动并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也可通过头脑风暴创造出更新颖、更凸显文化内涵的传播方式。同时,通过这些平台制造话题加强受众的互动,或举行关于“非遗”的比赛(拍视频、图片、文章、讲解等形式),鼓励公众发现和传播身边的“非遗”,扩宽其传播渠道,进入公众视野。此外,还可以挖掘“非遗”的文化内涵并结合数字化技术开发文化创意产业,如“非遗”数字化出版、影视、动漫、游戏等,以此来推动“非遗”的数字化产业发展。同时还需加大在相关数字技术研发上的资金投入,满足“非遗”数字化传播所需要的实际技术需求,更好地保护与传承“非遗”。
   (四)加大“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可以与“非遗”本身作为智力成果进行匹配,两者都是人类劳动实践而产生的智力成果,都是精神层面的知识存在。②加大“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则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推进“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设,与现有的“非遗”区分开来,解决在法律上存在的诸多争议,着重解决在“非遗”数字化中的主客体认定、版权、成果运用权限等问题,并切实保护好“非遗”项目传承群体的利益,做到既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数据共享,又可以激发传承群体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其次,建立“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政府牵头带动各个地方运用各自的优势建立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中心,全方位地保护“非遗”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分别建立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对网络上的“非遗”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核,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非遗”数字化的安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用户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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