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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的法治化监管路径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陈璟

  【摘要】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直播带货”不仅让主播获取高额收益,还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销路。但是,在流量经济繁荣背后,“直播带货”乱象丛生,部分商品造假,其侵权行为甚至触碰法律红线。因此,加强“直播带货”监管工作,需政府部门健全法律法规、直播平台担负起监管重任、社会公众提高维权意识。
  【关键词】“直播带货”  监管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7.017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网络带货的现象日益频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网络平台植入广告、直播购物、短视频购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文件是为了整治“直播带货”市场乱象。“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方式,有效带动了网络经济增长,成为商家营销的“新方案”。但是,随着“直播带货”日益火爆,虚假宣传、售假行为频繁出现,侵蚀了诚信经营底线。面对“直播带货”,我国现行立法虽有所涉及,但未能明确规定,给非法“直播带货”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为整治“直播带货”市场乱象,让其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应完善政府立法监管、创新平台技术监管、提高公众维权意识,以法治化监管为突破,为“直播带货”行业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环境。
  “直播带货”乱象丛生与法律规制
  “直播带货”是指通过视频直播平台进行现场直播卖货,淘宝、快手、抖音、拼多多等网络平台均开通“直播带货”功能,是目前互联网市场营销的最新策略。2019年双十一期间,淘宝直播带动成交200亿元,仅1小时就超越2018年双十一成交额,可见“直播带货”的火爆程度。“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本无可厚非,但频繁爆出的其虚假宣传、质量不符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例如,2019年5月,一篇文章中提到,上海董小姐购买抖音网红直播销售的大虾,价格400元/斤,称其为某群岛有机食品,但实际上却是“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程度让人惊叹,甚至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事实上,“直播带货”乱象并不局限于此,诸多沉迷于“直播带货”的消费者都曾遭遇骗局,或购买高价产品、或购买的产品有严重质量缺陷,而直播者、直播平台、产品供应者却没有受到丝毫惩处,依旧活跃在直播市场,疯狂赚取利润,破坏市场经营秩序。[1]“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在攫取暴利之余,不得越过法律红线,主播们要对带货行为负责,更要为丰厚的经济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制假售假并不仅仅针对商品的制造者,更囊括了商品的销售者,主播们要谨慎选择带货商品,认真核查商品质量,切勿因商品质量影响自身形象,更应自觉遵守法律底线。
  当前,我国虽然尚未针对“直播带货”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首先,“直播带货”符合《广告法》适用前提,“直播带货”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市场营销、商品代言行为,只不过是将传统的明显代言移植到网络社会,并利用更加直观的销售方式,促进产品销量,从某种程度上看,“直播带货”的主播就是商品的销售者,利用自己的宣传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既然主播位列销售者之列,就需要承担广告主、发布者和销售者的法律义务,必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商品质量。但是,在现实当中,诸多“直播带货”主播为了提高销量,赚取丰厚的提成,不惜利用非正当手段进行销售。比如,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甚至使用欺骗的方式,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以虚假方式宣传商品,或宣传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故意销售假冒产品,更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直播带货”主播与广告主系商务合作关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履行义务。“直播带货”过程中,多数主播悉知商品质量,但依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只为了赚取销售提成,已经属于欺诈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应对此种情况进行严厉处罚,依照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的三倍惩处。如果“直播带货”主播销售的商品属于食品领域,则需要承担更为严厉的处罚,依照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十倍惩处,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则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最后,“直播带货”主播需要依赖各类直播平台,比如,淘宝直播平台、快手直播平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针对平台销售的产品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有责任、有义务对在本平台消费的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若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赋予平台监管责任有助于遏制“直播带货”违法违规现象。[2]综上,虽然我国诸多立法都涉及“直播带货”法律规定,但由于“直播带货”属于新兴事物,立法中指向性不足,规制尚未完善,消费者如遭遇非法“直播带货”,应向直播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司法机构寻求帮助,这既能为遏制“直播带货”乱象作出贡献,又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直播带货”法治化监管需多方合力
  政府部门应健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直播带货”规范和监管,但始终未能明确“直播带货”法律责任,应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直播带货”监管细则,积极应对日益增多的“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广告法》应明确“直播带货”管理细则,确立“直播带货”主播属于《广告法》规制主体,针对“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现象明令禁止,并将“刷单”“假评论”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利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制主播行为,有助于减少和消除“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乱象。同时,要健全“直播带货”规制流程,明确直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法律责任,只有理清责任,才能更好地整治“直播带货”不良现象。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加大“直播带貨”侵权处罚力度,相比传统市场营销方式,“直播带货”利润空间巨大,部分主播无惧三倍惩罚、十倍惩罚,依然铤而走险攫取高额利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转变惩罚标准,依照主播非法获利数额进行惩罚,彻底切断非法“直播带货”利益链条,只有提高惩罚标准,斩断不良主播经济收益,才能让其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收敛自身行为,确保销售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再次,制定《网络直播法》,用于专项治理网络直播及带货行为,在专项立法中明确直播平台、主播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相关法律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既为管理者提供执法依据,也能够让主播们悉知自身行为,更为网络直播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维权依据,即便创设专项立法需要付出较高成本,但考虑到“直播带货”可能长期存在,且成为未来网络市场营销的主要方式,设置专项立法也合乎要求。最后,增设主播税收管理制度,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增设主播税收管理制度,明确主播依法纳税义务,由于主播与平台签订的《主播协议》尚不构成劳务关系,也模糊了主播纳税义务。实际上,由于主播属于高收入群体,理应做好依法纳税工作,倘若主播拥有经纪公司,应由经纪公司扣除税收费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款缴纳费用,倘若主播没有与经纪公司签约,则应自行缴纳税费,考虑到个人缴费监管难度较大,应实行网络直播平台代缴制度,要求直播平台以月度为单位,在完成税收缴纳之后,再向主播支付相关费用,减少主播逃税现象,也便于税收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直播平台应担起监管重任。除立法监管之外,网络直播平台应承担更多监管责任,利用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助力“直播带货”朝着健康常态化方向发展。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不容推卸,只有赋予网络平台监管责任,才能营造出积极健康的行业发展态势。
  首先,网络直播平台应创新监督管理技术。网络平台应正视“直播带货”中违法违规现象,只有剔除非法“直播带货”,才能助力该行业走向正轨。网络直播平台应善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管理技术,智能化甄别“直播带货”中违规现象,并设置人工巡查,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核实,根据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封停时间,直播间或主播违规三次以上,应对其永久封停,并在全网进行公示,呼吁其他直播平台提高警惕,进行重点监管。其次,网络直播平台应尽到提示消费者义务。合规“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型营销方式,有助于带动网络经济增长,应鼓励“直播带货”朝着口碑经济、诚信经济方向发展。网络直播平台应提示消费者,确定购买商品与描述一致,切勿相信秒杀、直播专属等推销行为,更应为消费者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助力消费者依法维权,刺破“直播带货”中的“欺诈面纱”。[3]同时,网络平台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暂停和中止与涉嫌虚假销售主播的合作关系,只有网络平台做到严格管理,主播才不敢违法违规。再次,提高“直播带货”准入门槛。“直播带货”乱象源自主播数量众多,且毫无准入门槛,任何个人都可以以“直播带货”名义,在短期内获取相应的利益,导致部分主播毫无道德底线,希望在短期内赚取“快钱”,而不考虑行业的长远发展。国家网信办应要求网络平台提高主播准入门槛,除提供基本的实名认证之外,更要推出主播资质考核,主要涉及网络道德公约、产品介绍能力、法律常识、平台系统操作等,既有助于提高主播门槛,将部分不合规主播剔除在外,提高主播整体道德素养,也有助于提高主播基础知识,为更好地开展“直播带货”奠定基础。[4]最后,设置主播行业“黑名单”。随着“直播带货”的主播数量越来越多,势必存在部分主播违法违规,为了赚取利益不惜破坏行业规则的现象。对此,网络直播平台应设置主播行业“黑名单”,根据网络平台监督管理结果,对存在重大或多次违规的主播,将其纳入“黑名单”,并与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共享信息,既有助于提高直播行业整体素养,又利用信息共享降低了网络平台监管成本,对于网络平台未来发展极为有益。
  社会公众应提高维权意识。社会公众应逐步提高维权意识,既要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又要敢于揭露“直播带货”的虚假行为,防止他人继续上当受骗。随着国家立法不断健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日臻完善,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也会得到提升,并成为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力量。
  首先,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鉴于“直播带货”属于新型事物,一些社会公众尚未认清非法“直播带货”的侵权本质,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宣传“直播带货”中违法违规现象,帮助社会公众甄别非法“直播带货”。同时,应畅通社会公众维权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提交投诉,确保维权落实到行动。当社会公众的维权需求得到回应、得到支持,就会激发社会公众依法维权,让违规“直播带货”失去生存土壤。其次,鼓励社会公众揭露非法“直播带货”行为。随着“直播带货”日益火爆,“直播带货”的主播数量越来越多,单纯依赖政府、网络平台无法做到完全甄别,应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直播带货”,并设置举报奖励机制,夯实社会公众监管力量,让非法“直播带货”无处可藏,届时,“直播带货”中的侵权、违规行为也将得到更好地控制。再次,丰富社会公众网络维权通道。“直播带货”中的网络消费者经济损失普遍偏低,如果借助传统的维权通道,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往往会降低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事实上,网络侵权理应通过网络途径寻求解决对策,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开辟网络维权绿色通道,针对“直播带货”行为产生的纠纷,设立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允许消费者借助这些渠道依法维权,既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便捷性,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又能利用这些网络通道,曝光不良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防止更多网络消费者上当受骗。[5]最后,充分发挥榜样维权力量。随着“直播带货”的持续升温,相应的投诉和建议也在持续提升,虽然诸多消费者参与到维权行动当中,但其成效却是微乎其微,难以通过维权成果激发更多消费者参与维权。对此,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络平台应树立维权者正面形象,并充分发揮榜样力量,如罗永浩作为“直播带货”的主播,对曾经带货的花店发起维权,除要求花店100%退款之外,更是“自掏腰包”额外补偿消费者损失,应将类似行为树立为“直播带货”的维权典型,既鼓励更多主播向榜样效仿,也让消费者看到通过维权行为取得的成效,从而更乐于维权、勇于维权。
  注释
  [1]宋姣、夏令蓝:《网络直播的行政规制研究》,《传媒》,2019年第20期。
  [2]王新鹏:《论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体制的完善》,《电子政务》,2019年第4期。
  [3]刘琼、黄世威:《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管理规章的取向——基于8个移动直播平台用户协议的文本分析》,《当代传播》,2019年第2期。
  [4]刘天放:《“持证上岗”让“直播带货”更加规范》,《中华工商时报》,2020年5月19日。
  [5]胡立彪:《直播带货:爱你最真,伤我最深》,《中国质量报》,2020年6月2日。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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