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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在机理与路径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徐丽敏 陶真

  [摘要]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是福利多元主义的重要内涵和基本主张。政府的儿童福利制度安排及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发展赋予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服务的制度合法性和理论合理性。社会组织自身独特的差异化满足、高效能治理和个性化联结等优势,充分契合了困境儿童的多元需求,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生动力。为契合困境儿童需求并提高服务效能,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资源链接、服务供给、反馈调节等三种功能机制,以其独有的优势有效“补位”了政府和市场在困境儿童保护中的不足。但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在为困境儿童提供高质量服务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能力及组织等多层面的结构性困境。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发展框架,社会组织应在困境儿童保护的多元责任主体共生中找准自己的定位与发展路径,充分提高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效能。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困境儿童  内在机理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0)05-0074-11
  困境儿童保护是一个关系到人民幸福感和社會稳定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现代国家文明发展程度的象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困境儿童的福利政策,大力倡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社会团体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13年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积极动员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2014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广泛动员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参与,形成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要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等。由此,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成为我国儿童福利及困境儿童保护政策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学理探讨,如价值层面的制度合法性和理论合理性、动力层面的参与优势、功能层面的机制定位,以及政策操作层面的结构性困境和路径选择等问题,学界却缺乏相应的深入探讨。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中的作用,本文聚焦这一议题,从价值、动力、功能机制、发展路径等多层面、多维度对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在机理一探究竟。
  一、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价值意蕴
  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其本身具有制度合法性和理论合理性。制度合法性源于国家对于儿童福利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制度安排,从我国近些年来儿童福利及困境儿童保护的系列政策中可看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越来越强调社会组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参见表1),这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服务提供了制度路径的合法性。
  理论合理性则源于福利多元主义对包含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责任主体的强调。回顾我国儿童福利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发展,福利多元主义的福利理念较为明显。从全球社会福利的发展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应对经济危机给福利国家带来的困境,西方学者在深刻检视“福利国家”所代表的“国家福利模式”失效的基础上,开始关注非政府部门(家庭、市场、社会)在福利提供中的角色,提出了福利多元主义的思想,成为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社会政策研究的一个新范式。福利多元主义认为,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主张社会福利来源的多元化。作为最早提出福利多元概念的学者,沃尔芬德在1978年的《沃尔芬德的志愿组织的未来报告》中主张把志愿者组织纳入社会福利提供者的行列。罗斯(Rose)在《相同的目标、不同的角色——国家对福利多元组合的贡献》一文中详细剖析了福利多元主义的概念,认为国家虽然在福利提供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绝不是垄断,他主张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市场、国家和家庭都是重要的福利提供主体,三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罗斯的理论基础上,后来的不少学者使用福利多元主义提出了不同的分析框架,如三分法、四分法①、五边形②等,对国家、市场、社区、民间社会等主体在福利提供中的重要作用及相互关系进行了强调。哈奇(Hatch)等主张弱化政府的福利主导角色,认为应由政府部门、商业部门、志愿部门和非正式部门提供社会照顾与健康照顾。伊瓦斯(Evers)早期提出了福利三角的研究范式,强调国家、市场和家庭在福利供给中的重要作用,后来又采用四分法对福利三角范式进行了修正,提出社会福利的四大来源为国家、市场、社区和民间社会。约翰逊(Johnson)在伊瓦斯福利三角的基础上,将非营利组织纳入了福利多元主体体系,认为社会福利提供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商业部门、志愿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后来的学者将家庭也纳入福利主体之中,如德诺贝格提出福利五边形的观点,认为国家、市场、家庭、会员组织和社会网络是社会福利的主要来源。①
  综合来看,在这些不同的分析框架中,虽然不同学者对福利供给的多元主体有不同的强调,但其共同点是认为福利的来源应该多元化,即福利责任不仅由国家或市场来承担,其他主体如个人、家庭和志愿组织、民间机构等都应是福利的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由于各国意识形态与价值倾向的差别,致使福利多元主义的构成及其功能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在安德森福利三分法中,自由福利国家模式主张市场介入福利提供;保守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强调传统家庭的价值;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则强调国家对福利的承诺和责任。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强调福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则是各个流派在福利多元主义上达成的共识。
  由此,福利多元主义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服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福利多元主义的分析框架下,社会组织作为福利提供的主体之一,应在福利提供中承担不可替代的责任。同样地,在作为社会福利体系有效构成部分的困境儿童福利制度中,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重要代表,是不可忽略的社会力量,应成为困境儿童保护的重要责任主体。   二、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多重优势
  学界和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有多种称谓,如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等等。对于社会组织的概念外延和类别化分析也存在着不同的觀点,如最早期的美国萨拉蒙分类法将社会组织细致分为十二大类二十六个小类②,这一类别化分析为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国内有学者将社会组织划分为人民团体、转型中的事业单位、会员制互益型组织、公益型组织、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五大类。③后有学者根据法律体系框架将社会组织分成法定非政府组织、草根非政府组织、未定型非政府组织三种表现形式。④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界定也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渐明确的过程,将社会组织划分为三大类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公益性基金会。2018年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定义和类别,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从上述不同界定中发现,社会组织自始至终是社会的,其核心属性就在于它的非营利性、自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这些特性契合了福利多元主义对社会组织在福利供给中的优势预设:代表了一种“恢复社会美德”和“振兴社会的道德基础”的呼声,是伦理价值的源泉,它使健康向上的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社群和整个社会的巩固能够解决市场支配所带来的社会分裂问题,能够从根本上起到制约市场和政府权力的作用。没有社会的联系,市场经济和民主国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①因此,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福利体系的构建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本身来看,其属于儿童福利范畴,是专门针对遇到“困境”的儿童或“困境家庭”的儿童,帮助其生存、健康成长及获得全面发展的福利领域,这意味着“公益性”是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属性。在这一点上,社会组织本身的公益性特征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不谋而合,两者具有内在的价值契合性,这使得社会组织必然且能够在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自身独特的差异化满足、高效能治理和个性化联结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充分契合了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多元需求,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生动力。
  (一) 需求为本的服务优势
  相对于其他福利主体而言,社会组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服务”上,即它可以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困境儿童多元化、个别化的需求。对于困境儿童的需求分析,有学者认为困境儿童存在基本生活照顾、健康、受特殊保护、接受教育、文化娱乐的需求。②有学者注重身体层面的需求,将困境儿童需要总结为保育、接受教育、医务三个方面的需求。③有学者更加注重家庭层面的需求,认为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及照料、学习、社会交往、家庭教育上存在缺位。④综合这些研究,困境儿童的需求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包括安全层面、健康层面、社交层面、发展层面等。而这些多元化、个体性的需求,仅靠政府的经济救助是无法满足的。这是由于政府制定政策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群体,却无法兼顾群体内个性化的需求,因此政府主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不能完全满足困境儿童的需求。而市场主体本身的逐利性,使得它更不可能以满足作为弱势群体的困境儿童的需求为最终目标。在此情境下,作为对政府和市场有效“补位”的社会组织则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公益性的基础上,提供满足困境儿童多元化、个体性需求的社会服务。
  (二) 精准高效的行动优势
  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具有灵活性、精准性、高效率的优势,对困境儿童的保护更有实效。困境儿童保护工作需要广泛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以更好地形成社会合力,回应困境儿童的需求,提高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精准性。社会组织以其基层性、自主性等特征,在困境儿童救助工作中更易于接近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精准掌握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并瞄准这些需求,灵活、及时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在当前实践情境中,社会组织往往能够通过承接政府购买儿童服务、公益创投项目的方式,直接贴近困境儿童,回应困境儿童的需求,从而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三) 多元参与的组织优势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其“补位”功能。根据福利多元主义,政府和市场都有其先天的局限,“只要以上三者中有一者居于支配地位,社会秩序、民主和社会正义就不可能发展起来”①,结构多元主义才是最佳选择。在多元的责任主体中,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中的“补位”功能十分明显,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起政府的部分职能,将政府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一部分任务承担起来。如上所述,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更好地回应困境儿童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从而有效提高对困境儿童保护的能力。同时社会组织作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可以掌握最基本的信息,从而为政府制定、实施政策提供有效信息和真实民意,在两者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而且,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特点也可以吸引更多的市场资源,使其集中在困境儿童保护领域,从而在市场和困境儿童需求之间搭建“桥梁”,提高市场对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效率,更好地满足困境儿童的需求。
  三、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功能机制
  社会组织作为福利多元主义框架中重要的福利提供主体,在社会福利供给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和国家的“失灵”②。社会组织在保护困境儿童的行动中独具优势,基于其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价值意蕴与内生动因,社会组织在现实行动中逐渐发展出其功能性的机制定位,这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 资源链接机制
  资源链接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在不同渠道的社会资源提供方之间发挥中介或桥梁作用,对困境儿童所需要的社会资源进行更好的整合和协调的过程。社会组织通过发挥自身的优势,可以掌握获取困境儿童所需社会资源的渠道,并通过组织整合,把不同的资源集中起来,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由分散的资源变为集中的资源,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同时,在不同资源提供方之间进行协调,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由于自身目标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冲突,从而形成合力,集中资源用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在政府资源、市场资源、社会资源与困境儿童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即通过多种方式,把这些不同渠道的社会资源以服务的方式提供给困境儿童,从而在资源提供方和资源需求方之间起到中介或桥梁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不同渠道社会资源的功能,更高效地满足了困境儿童的需求。   (二) 专业服务机制
  在我国,社会组织一般是由具有专业资质或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中社会工作者是重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从社会工作的专业本质来看,它就是以专业理念和价值观为基础,利用专业的方法為案主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为此,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组织独有的优势,也是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并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不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专业特质在所擅长的领域内开展个别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评估,社会捐助,资助就学,保护合法权益,提供安置服务、照料与康复、法律援助、困难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服务、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会融入、违法犯罪预防等服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关系调适服务,等等。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儿童服务逐渐精细化和专业化,形成了一套完整有序的专业服务机制,通过制订服务计划,开展专业服务,使其专业性得以充分发挥。
  (三) 反馈调节机制
  在对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多元主体中,社会组织以其独特的功能,对政府在困境儿童救助过程中的职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补充。社会组织通过反馈服务对象的需求,弥补政府服务的缺位,为行政决策提供有益的补充。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社会组织能够发现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难以覆盖到的部分困境儿童群体,并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来弥补这些缺失。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可以对政府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反映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产生的矛盾等。社会组织与政府共同承担困境儿童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工作,能将“成本效益分析”带入政府服务功能中,提高困境儿童保护项目的效率和质量。从本质上看,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服务是一种“公民参与”,搭建起自下而上的政治路径,可以敦促各方自觉履行公共责任,减少“图谋私利”和“官商勾结”的可能。换句话说,社会组织在约束管理者公正、公平、正当使用公共权力方面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能够发挥监督困境儿童政策落实和促进管理公正的作用。
  四、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结构性困境
  在福利多元主义的分析框架下,分权和参与是其讨论的核心主题,这意味着福利不再是由政府一元提供,而是将福利提供的责任分散到包括市场与社会在内的多元主体中。为此,多元责任主体成为福利多元主义的重要主张。①但是,由于受到不同思想特别是后现代思潮的影响,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在国家从一元向多元衍化的过程中,福利供给的责任边界不是趋于明确,而是渐趋模糊。这一逻辑导致了实践中各福利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甚至导致了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①,也导致了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福利提供中的角色混乱。在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中,政府、家庭与社会组织等各个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能关系上的不明确和模糊,导致了社会组织的自我认知偏差,进而严重影响了其自我定位及其发展,带来了制度、能力及组织等多层面的结构性困境,尤其表现为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中自主性不高,过多依赖政府,责任过重而能力不足以及专精型社会组织的缺失。
  (一) 组织自主性程度不高
  从制度维度来看,结构困境主要表现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高,导致其“事事靠政府”,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未能为困境儿童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服务。我国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活动经费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依赖政府的现象,独立性和自主性较为缺失,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究其原因,从社会组织自身来看,为了获得合法身份和更多的政策支持,社会组织通常要挂靠在政府机构之下,与政府机构形成从属关系。从政府策略来看,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和安全,往往不敢对社会组织放松控制,而入驻社区的社会组织则面临更多来自社区的压力。由于社区管理人员缺乏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很难与社会组织合作,甚至会客观上妨碍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活动。为了生存发展,社会组织不得不依赖社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依赖关系也是政社双方所默认的。
  实际上,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轨迹来看,为了促进其快速发展,民政部门一直以来多措施并举,不断优化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同时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多种便利条件。如多地政府为了大力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社会组织在注册成立阶段可以获得孵化中心在资金、空间、孵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在发展阶段,民政部门举办了针对社会组织从业者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培训等,并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空间托管及运营支持性服务。但是,社会组织在这些扶持政策下仍然举步维艰。在对天津市的实证调查中发现,在某区可以有效追踪到的168个社会组织中,半数以上的组织面临着生存困境,普遍希望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在实践中,社会组织负责人经常要与民政部门进行博弈以获取更多的资源,才能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 专业服务能力有限
  从能力维度来看,行动的结构困境主要表现在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方面。由于社会组织制度管理不规范、内部法人治理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队伍缺失、缺少支持性资源等原因,导致其不能提供高质量的、满足困境儿童需要的专业性服务。在对天津市的调查中发现,除少数“准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外,绝大多数社会组织规模不大,有的正式组织成员仅有几人,部分公益类社会组织要开展活动只能临时进行召集,致使其活动时间、范围以及可服务对象数量受到很大限制。同时,多数公益类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多为退休或者兼职人员,非专业人员比例较高,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加上组织可利用的资源较少,普遍难以持续和有效地开展服务活动,在筹集资金、项目策划、项目运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参与困境儿童服务的能力不强。现实中,许多社会组织“尽力”所做的项目并未达到政府的期待和目标,政府人员认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困境儿童服务并不专业且其服务的成效很难测量,而社会组织响应政策要求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也多是“矬子里头拔将军”,政府在考核环节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社区工作人员则认为,社会组织开展的儿童服务活动专业性不高、不可替代性不明显。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在接受一年的片段式服务之后,也未能从根本上受益或有所改善,甚至有的感觉受到了“二次伤害”。由此,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服务中未能充分表现出其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承担的公益创投服务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也会给政府留下“靠不住”的印象。   (三) 专精型社会组织的缺失
  从组织维度来看,结构困境主要表现为当前我国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保护服务的专业型社会组织的缺失。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原因,社会组织的发展时间不长,致使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缺失,出现“术业无专攻”的现实困境。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正式步入专业化发展轨道仅仅有几十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几百年发展历程的社会组织相比还很不完善。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除了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传统群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及其附属的组织外,普遍缺乏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型社会组织,即使是在社会组织发展较早、规模较大的几个城市,如广州、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尚未在困境儿童服务领域形成成熟的、专业的品牌社会组织,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相对较晚的城市更遑论发展专业为困境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这反映出我国当前的社会组织还处于粗放型的发展阶段,表现为仍然单纯地依靠增加数量和扩大规模的手段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对服务领域和服务质量提升尚未进行精细化的划分和有序的规划。由此,我国现有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大多是在其综合的服务领域中,附带做一些为困境儿童服务的项目,如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家暴儿童等提供服务,并且这些服务项目经常是以公益创投的形式开展,即服务周期一般为1~2年,而服务结束后的可持续性服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五、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发展路径
  伴随社会的发展,社会力量逐步成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重要补充性力量,为社会成员提供重要的福利支撑。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层面最活跃的代表之一,在困境儿童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积极推动者。因此,社会组织如何在困境儿童保护的多元责任主体共生中找准自己的定位与发展路径,发挥优势,充分提高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效能,对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强化制度规范建设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主体权力话语是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规范化发展的重要路径。自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一系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不断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具体项目操作中,社会组织普遍面临操作上的难题。首先,服务的标准不明确,尤其是涉及为困境儿童提供的服务,由于其标准体系尚未构建完善,致使社会组织对服务的具体方向以及后期的评估体系并不明确。其次,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够清晰,致使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界限不清,从而呈现出一系列问题。再次,经费的使用也缺乏明确的制度指导。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公益创投项目的过程中,虽然政府部门会做专门的财务培训,但仍然有部分项目支出无法报销,使得社会组织经常出现花了钱但报不了账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服務的积极性。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设,形成更加完备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最后,还应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构建专门针对困境儿童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并建立合理有效的困境儿童服务成效评估机制,扩大社会组织的话语权,提高其参与服务的自主性。由于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及面临的困境极其特殊和复杂,因此政府必须严格审查社会组织的专业资质以保证项目成效,避免对困境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向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康复、心理服务、社会融入等基本需求满足方面的服务倾斜。从长远来看,政府有必要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完善购买服务的内容纳入绩效评估与监督问责机制中,从根本上保障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发展的自主性和政府购买困境儿童保护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 提升专业能力建设
  为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服务效能,应建立网络化关系融通,强化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间的互动逻辑,进一步提升其链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能力。对此,教育培训成为社会组织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工程。因此,需要完善为困境儿童服务的专门型社会组织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社会组织人员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和链接社会资源的专业能力。制定社会组织的人才教育培训规划,使培训既能有效果,又可持续发展;设立专项培训基金,加大培训力度;充分结合当前网络通信等新技术,采取多种培训方式(自学、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相结合的形式,满足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多方面需求,以此推动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发展,提升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服务的能力。同时,需要完善社会组织人才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不断规范与明确社会组织人员岗位设置、健全社会组织职业制度、完善社会组织人才继续教育制度,使社会组织培训与职业资格体系相衔接。从组织建设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应强化内部治理、项目管理、资源配置能力,提升组织竞争力。另外,儿童服务有其特殊性,重复性服务会降低服务效能,必须提升社会组织自我学习、自我评估的能力,总结服务经验,创新服务形式。从可持续角度来看,还需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人才的能力,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体系,为进入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提供一定政策优惠,吸纳更多高素质、热爱儿童服务事业的人才进入社会组织,以提升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 培育专精型社会组织
  为满足困境儿童的多样化需求,推动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全面、长期发展,须积极培育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具体地,可通过筹建社会组织培育中心(平台),对具有发展潜力、能够提供困境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专业化、多层次培育,促成其自发转化为专业性强、运作规范、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型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精细化发展。以萌芽期和初创期的公益型儿童服务社会组织为培育重点,提供注册协助、组织规划、项目管理、教育培训、能力评估等一系列服务,帮助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内部治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建设。同时,财政部门可以在民政部门的服务目录指引下,每年拨出专款作为培育、发展儿童服务专门型社会组织的专项资金,为符合发展方向的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提供启动资金、活动经费补助,重点扶持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儿童服务组织、慈善互助组织及社区服务组织;设立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的专项奖励资金,对优秀的儿童服务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使其做大做强;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成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开展社会募捐;多渠道落实国家对儿童服务型公益类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等。培育一批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在其辐射区域内,专门负责承接困境儿童服务项目,链接区域内其他社会组织,整合服务资源,共同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同时,鼓励有经验的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依托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建立行业标杆,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对有望转型的儿童服务社会组织结对帮扶、审核资格和绩效评估,加快培育专业的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使其“术业有专攻”,扩大专业化的内生优势,为困境儿童提供精细化专业服务。
  (责任编辑:徐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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