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事故分析与安全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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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耀明
【摘要】 通过对我省近年来先后发生的几起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放射源 事故分析 安全管理 防范对策
1 概述
放射源在我省的应用,始于二十世纪50年代,随着核科学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应用研究不断深化入以及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近五十年来,特别是80年代以后,放射源在我省的农业、工业、科研、医疗等方面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目前全省在用放射源有1421个,闲置、退役的放射源有700多个(含已经收储到废物库)。放射源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在促进了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也给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带来隐患。我省在放射源的使用过程中曾经发生过多起事故,虽然为一般事故,但对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定稳定仍造成一定影响。2000年以来,我省厦门、南平、龙岩、三明等地先后发生过近十起放射源失控、丢失或被盗事故。事故单位主要是放射源使用单位,有的是在用单位,有的是已关、停、并、转的企业,也有科研部门。所发生的事故,既有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也有在放射源储存期间或在退役后。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多数丢失或被盗放射源已经找到,但也有放射源丢失后,至今仍未找到,下落不明,给环境安全、公众健康仍至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从我省发生的放射源事故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原因:
2.1 领导的安全意识淡薄
对放射源进行安全管理是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不可逃避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单位必须保证放射源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设施和设备以及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从我省出现的几次放射源被盗、丢失事故看,涉源单位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往往不重视放射源的安全性。注重经济效益,只顾生产,忽视安全,对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安全管理不闻不问,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的虽制定了相关安全制度,但在具体落实时或没有认真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制度变成一种形式、一种摆设。由于有的领导缺乏对放射性知识的了解,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把放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来管理,无档案资料,无管理人员,无安全存放场所,无防范措施等, 放射源处于失控状态,结果造成丢失、被盗的事故。
2.2 企业体制的转变
我省从上个世纪50年代末,在医疗、科研方面就开始使用放射源,到80年代,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等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促进了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些企业体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有的倒闭拍卖、有的关、停、并、转,原来使用的放射源有的不再使用,出现闲置或退役放射源。在时间长、人员流动快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交接或交接不清,在管理上造成空档,出现放射源被遗忘、丢失、失踪、失控或被盗事故。
2.3 监督管理不到位
放射性物质作为一种特殊物质,为了安全使用,防止污染,国家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实施许可证和登记制度,但是,在实际管理中,有的用源单位不申报,没有办理许可证和登记手续。在监督管理上形成盲区,造成监督管理不能到位,处于失控状态,从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
2.4 涉源单位管理不善
据对出现放射源事故分析表明,由于人为因素的责任事故占大部分,而管理不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放射源管理无人负责,有的没有建立档案,有的账物不符,有的在人员变动时没有交接或交接不清,对放射源的情况说不清道不明;有的放射源随设备转卖、转让或报废,去向不明;有的闲置、退役放射源没有及时送省低放废物库集中储存,而是随意堆放或自行掩埋,安全措施不到位。
2.5源头管理不严随便购买
由于放射源管理上较重视使用过程的管理,而在源头管理不到位,流通环节难于管理,放射源生产单位在利益驱动下,绕过专门的销售公司,随意出售放射源,使用单位只要有钱,就可以随心所欲地随便买到所需要的放射源,不管是否有许可证或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特别是核技术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放射源经常不会以单个形式购买,而是混杂在整套仪器设备中,作为其中配件出售给使用单位。如果使用单位不重视,不主动申报登记和办理许可证,监管部门就难于监管,管理上就会出现遗漏,无法到位。这些放射源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安全难于保证,容易发生放射源失控、丢失或被盗事故。
3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对策
放射性污染无色、无味,人的感官难以觉察,即以物质形态又能量形式危害公众健康和污染环境,而且环境一旦被污染难以治理和恢复。同时,它具有社会敏感性,公众对放射性具有异常的恐惧感,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极易引起社会不安,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也可能在国际上造成影响。因此,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制度
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上,必须 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涉源单位必须自觉执行和落实核技术利用安全许可制度、放射源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放射源安全储存和处置制度、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等。
3.2 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关键在于涉源单位必须重视。涉源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的安全责任。涉源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完善和切实可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在管理中应分工明确和责任到人,确保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除此之外,涉源单位的法人代表还必须与监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与义务,才能增强领导的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管理。
3.3 重视源头管理
加强对放射源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的管理,在管理上从源头开始,可以有效控制放射源的流向。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对每个放射源进行编码,实现放射源身份管理。每个放射源都有一个编码,而且这编码应是唯一,不能重复,就像居民身份证一样, “终生” 陪伴着放射源。生产单位出售放射源时,只能出售给有许可证的用户,不能随意出售,而且必须将销售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放射源流向,实现放射源由末端管理向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管理。
3.4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放射性的监督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各相关部门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同时,各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5 依法全过程管理
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应对放射源的安全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储存、退役的各个环节。如用源单位购买时及时申报办理安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做好日常安全管理,暂存时做好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退役后及时送储或由生产厂家回收。监管部门应对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忽视任何一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都可能造成放射源事故的发生。
3.6 提高监管能力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核技术应用的更加普及,放射性日常监督管理的任务会进一步加重,因此,必须建立一支与之相适应的管理队伍,同时由于放射源的使用广泛分布于全省乡镇,点多面广,应在加强现有省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延伸,形成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的作用,才能将放射性监督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除此之外,使用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也应有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放射源安全的内部管理。为了保证管理工作能够长期正常进行,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证。由于放射性的特殊性,监管就要求有相应的手段,因此,管理部门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才能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如果没有一支队伍、基本经费和必要手段,就难于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7 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意识,提高公众对放射性污染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尽量减少由于防护不当等造成不应有的健康影响和财产损失,同时有利于公众理解和支持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在宣传教育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以免引起误解,甚至引起不必要的恐惧。对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也应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法规标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安全使用放射源,同时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4 结语
放射源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又有特殊意义的工作,既要涉源单位的高度重视,做好内部的日常管理,又要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加强外部的监督管理。只有通过内外的共同努力,才能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事故的发生,既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又促进核技术的持续发展和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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