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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价格的内在关联机理研究及应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军

  [摘要]产权与价格具有内在的关联机理,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产权配置不同或产权配置方法不同会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从而对价格形成影响;产权制度变化可以通过影响市场供求这一中介来影响市场价格的形成与变动:产权弱化、产权强化和产权模糊等产权残缺表现也都会对价格产生不同的影响。由此机理,可以从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产权动机的视角,分析互联网上存在大量免费信息资源的现实。
  [关键词]产权;产权制度;产权残缺;价格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6-0060-04
  
  产权是人们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即人们在财产上结成的一种责权利关系。任何一项产权,都是权力或权能与权益的有机统一。产权的最基本职能是界定人们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受益与受损的权利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通过价格这一经济杠杆的变动而实现其最基本的职能。价格的形成也体现了既定的产权关系。价格的形成与变动实质上是人们经济权利关系的界定与边际调整。由此可见,产权与价格具有内在的关联机理。这对于很多名义价格为零的资源的存在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一、产权的不同配置或配置方法不同直接关联商品价格
  
  市场中任何人的趋利选择行为都是在特定制度环境安排下进行的。商品价格,从供给角度上讲,取决于商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以最大化经济收益为目标的商品生产者,其成本来源于两种基本约束,一是物质资源约束,二是社会制度约束。前者使商品生产者为生产商品耗费私人生产成本,后者使商品生产者耗费社会交易成本。私人生产成本与社会交易成本共同决定了商品的供给价格。任何产权的界定与调整,都要花费交易成本,这样产权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价值。所以商品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不同配置将会影响某种商品生产上发生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该商品的市场供给价格。
  从需求的角度来讲,商品价格取决于交换过程中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成本。消费者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其效用同样受到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经济收入,二是社会制度。前者反映了消费者消费物品时的私人成本。后者反映了消费过程中耗费的社会交易成本,具体包括:搜寻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的信息;为寻找对己有利的价格或交易位置,买卖双方进行的讨价还价;合约签订过程中的各项开支;监督合约的执行。了解对方是否遵守合约的条款;当发现对方违约时,强制合约执行,并发现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以配给方式分配资源是一种低效率的方法。排队配给下商品的价格其实由两部分组成,消费者付出的私人成本(门票价格)和排队所耗费的社会成本。由于对消费权利的限制,那些愿意并且有能力支付最高价钱的人可能得不到消费权利,为满足其效用,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从黑市中购买门票。这样。商品的价格就等于正常的私人成本(门票价格)加上黑市差价。由此可见,产权配置不同或产权配置方法不同会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从而对价格形成影响。
  
  二、产权制度改变消费者与生产者的选择集,由此关联价格变动
  
  产权的变动同样也会对价格形成产生影响。产权制度的变化实质是获得产权的主体或分配产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供求是影响价格形成与变动的重要变量,产权制度的变化也是通过对供求双方的作用来影响价格的。
  产权制度改变约束消费者的选择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产权制度会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从而改变消费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改变消费者的预算集。产权制度的变化会通过生产要素及劳动产品的不同分配影响到消费者的预算集,即会改变消费者预算线的位移与斜率的变化。第二。产权制度会改变消费者对不同类商品的偏好。产权制度的变化,意味着社会财富分配规则的变化。社会财富分配规则的变化必然会改变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进而使消费者产生对不同种类商品的偏好或效用评价。一般而言,消费者对奢侈品的偏好与其收入水平呈正相关,而对伪劣品的偏好则与其收入水平呈负相关。
  产权制度的变化也会影响生产者的选择集。在我国许多行业的生产中,即使是在一些新兴行业,比如手机制造、汽车制造、旅游资源开发,等等,均以生产许可证的形式来限制准入。进入这些行业的生产者除了在技术、环保、安全设施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之处,还必须付出额外的费用购买进入权。这就会使厂商的生产成本曲线上移,许多潜在的生产商无法进入该行业,从而减少行业供给,导致价格上升。此外,生产者选择集的变化也可能会使一些产品无法生产。
  
  三、产权残缺对价格形成影响
  
  (一)产权残缺的含义
  完备的产权是指一个物品所能包括的权利束,都集中由一个主体所拥有,权利束集中而不分离。一个完备的产权包括:使用权、用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这些所有权利就构成了“权利束”。不同时具备使用、用益、决策和让渡性质的产权就可以视为不完备的产权。
  产权的完备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都不可能是完备的。对于不完备的产权。一般用“产权残缺”这个概念进行描述。产权残缺是指对资源的收益权及承担损失的责任同资源的控制权或交易权相分离的状态。产权的不完备或产权残缺的根源有两个。一是产权自身所不能克服的因素,是产权不断社会化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是因政府、社会或他人的主观越权行为或因信息不完备、外部性、道德风险等客观原因而导致的产权基本属性扭曲。使人们在财产上发生责、权、利关系不对称或相分离的现象。
  
  (二)产权残缺的不同表现
  第一,产权的可分离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产权的各要素逐渐出现可分离的特征。产权的可分离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一是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二是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被称为“控制权”,后者被称为“所有权”。产权要素的可分离性和可转让性,促使人们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离性权利时实行专业化分工,从而获得收益和高效率。现代股份公司的产权的可转让性及有限责任制,就是很好的例证。可见,产权的可分离性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出现的。
  第二,产权的限制。对产权实施的各种限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产权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原则签订契约,但这种契约被法律所禁止。二是对物品的使用用途进行人为的和不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国家强加的,一般认为它将导致无效率,降低产权当事人的经济理性。
  第三,产权不能交换。产权的等价交换是最有效率的经济交换形式,也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等价交换之所以能促进物质转换效率,是由于它保证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如果产权的交换不能采取市场竞价的形式,而采用命令一服从原则,则会导致产权激励功能的弱化。
  第四,产权界定模糊。产权模糊的根源是产权

界定不清晰。在产权-行为-经济绩效这条研究思路中,产权一般被假定为界定清晰。这是一个重要的假设。但实际上产权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往往处于只能被部分界定的中间状态,而且这种中间状态是更为一般的状态。那些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就留在了“公共领域”。具体而言,下列三种情况下产权不能完全界定:一是资产有多种属性,即使资产所有者认识到这些属性,但由于资产的属性随着资产的不同而各异,要全部测量这些属性成本极大。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获得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也就有多大。二是资产的某些客观存在的属性由于未被资产所有者认识到而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三是资产的某些属性在签订合同时价值很小,不足以使资产所有者认为有写进合同的必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属性的价值可能越来越大,新增加的价值由于原先没有被明确界定,就落入了公共领域。
  第五,产权配置不当。所谓产权配置不当,就是产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有的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人只承担义务,而没有权利;有的人只具有收益独享权,而不对成本负责。这都会导致效率损失和不公平。因此,合理的产权配置实现的目标应当是让个人收益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效益,个人成本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成本。
  产权残缺的表现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弱化。产权弱化是指政府、他人或社会为了一定目的而对个人交换商品权利的一种削弱性限制。二是产权强化。产权强化是指为政府或社会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对个人交换商品权利的一种优惠保护性限制。三是产权界定由于技术或疏忽而出现的产权模糊。
  
  (三)产权残缺对价格的影响
  产权残缺会对价格产生扭曲。产权残缺的不同表现会对价格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一,产权弱化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产权的弱化限制了个人交换资产的行动自由。阻碍了个人商品产权价值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的充分实现,因而会降低商品价格。产权弱化所对应的价格限制措施是最高限价。
  第二,产权强化一般会提高商品价格。产权强化所对应的价格限制措施是隐性的。通过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有时政府也会对竞争无序的行业规定最低限价。显然。产权强化在个人商品产权中渗透了政府、社会的优惠,由此可提高商品的市场价值与价格。
  第三,产权模糊对价格的影响难以定量地说明。滞留在公共领域内的产权无疑变成了公共财产。利用这些产权能够获利的个人便会设法攫取这些价值,从而实际上占有相应的财产。这些攫取行为的典型是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即寻租行为。在寻租条件下。财产的价格与财产的价值、供求关系已失去了关联,其名义价格是零,实际价格决定于人们寻租活动的边际成本。
  
  四、免费网络信息资源存在的产权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量免费信息资源在网络上出现。这些免费网络信息和网络空间的名义价格为零,主要是由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提供。我们可以通过ICP产权的配置-ICP的行为边界-ICP的各项行为之框架分析这个现象。ICP作为私人机构,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从理论上讲,ICP获取收入的渠道有两条:网络服务费和网络广告费。但是,实际上ICP无权获得网络服务费收入,这些收入被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分享了,而只能获取广告费用作为收益来源。换言之,ICP无权根据其提供的网络内容的数量和质量获取收益,ICP提供网络内容的收益是负的。理论上讲ICP不应该再有提供信息资源的动力,但事实与此恰恰相反。在ICP根据其提供的网络内容进行收费的权利被剥夺后,仍然会有足够的动力提供网络内容。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权的初始配置对ICP生产集的影响。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其产权的归属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在互联网发展的起始阶段。更重要的工作是硬件设施及相关服务的建设。网络内容提供处于相对次要位置。因此,此时将获取收入的权利配置给网络线路提供者和ISP是符合经济效率的。ICP虽然没有得到根据网络内容进行收费的权利,但却相应得到了进行网络广告的权利。对ICP而言,提供具有吸引力的网络内容及部分免费的网络空间(如免费的电子信箱)以扩大点击率,无疑是成本较低的获取广告收益的好办法。所以,消费者在享受网络提供的大量免费信息的同时,其实也大量消费了网络广告。免费资源的实际生产成本虽然很低,但并不为零,只不过这些成本是由广告主,而不是由消费者付出罢了。由此看来,消费者理所应当“免费”消费一些网络信息及网络资源。
  第二,产权的重新配置扩大了ICP的生产集。产权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ICP所起的作用日益增长,ICP提供的信息服务质量与网络服务费的正相关性越来越强。ICP的成长自然要求分享对网络信息资源收费的权利。如果说先前ICP被剥夺获取网络服务费的产权是由于技术限制,那么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个限制也逐渐不复存在了。所以,近年来ICP不断为争取网络服务费分成进行努力。一些ICP,如中公网,获得了成功。尽管目前ICP获取网费收益所涉的标的金额并不大,但对于产权重新界定却有着重大意义。获取收益权利的取得会强化ICP的供给动机。为增加网站点击率,ICP会付出更多的成本、提供更多的免费资源。同时也会不断提高免费资源的质量。
  第三,产权模糊对ICP提供免费资源的影响。不可否认,ICP会在网络资源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并倾向于获取存在于公共领域内的公共信息资源产权。并且,机会主义动机促使ICP获取已经明确界定的产权,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提供他人的作品。由于诉诸国家保护版权的成本相当高,现行的保护产权立法也未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要求。一些著作权人会对这种“网络盗版”行为置之不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ICP的生产成本,也使得各网站之间相互抄袭成风,网络资源重复严重。ICP对他人产权的获取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消费者可以更方便地得到这些资源。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并使消费者获得这些资源实际支付的价格进一步降低。当然著作权人也会要求重新界定网络免费信息资源的产权保护,近年来不断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就说明了这一趋势。由产权模糊向产权清晰的过渡会增加ICP的生产成本,并相应降低其收益;但总体而言,对ICP继续扩大免费网络资源的趋势不会形成太大影响。
  
  (责任编辑 陈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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