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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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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阐释了互联网金融以及大数据征信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大数据征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大数据对征信行业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征信;应用
  一、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征信的内涵及发展情况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谢平等人在2012年金融四十人年会上提出的。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有机联系起来,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业务不同,它是以社交网络、云计算以及其它互联网金融业务为基础,使资金的融通以及调配得以实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它是新模式、新业务之一,其与传统金融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六种类型,分别是金融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电子货币、大数据征信、P2P网络贷款和网络众筹。
  (二)大数据
  大数据的数据规模非常大,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等方面与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进行比较,要超出许多。大数据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数据规模大,就是数量多而且规模较为完整;二是数据来源多,就是获取的数据类型多样化:三是数据价值密度低,就是分析数据后能够获取的有价值的信息密度不高:四是数据运行速度快,就是数据形成的速度快,动态变化快。
  (三)大数据征信
  大数据征信就是以互联网用户数据收集为主,再对数据进行规则化的梳理,将有用数据进行整理,再进行深入挖掘以及数据归纳,从而将其向可用的征信数据源进行转化。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大数据是其基础,因此,征信体系也要对大数据技术进行拓展。
  (四)大数据金融的发展情况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深入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每个人的生活都通过数据的方式得到记载,将这些数据整合在一起,能够将个体的生活、消费以及信用情况进行全面的体现。这些数据的整合,能够将城市的发展历程,人们的关注点进行体现,这是大数据时代为我们所带来的最大优势。当前,我国金融征信行业才刚刚开始,业务还不十分的健全,从征信数据使用角度出发,国内征信机构以银行贷款、个人信用卡还款以及违约记录等为主,上述信息主要是线下信息,而未能有效利用线上信息,因此,在2015年央行公布,允许八家民间机构将个人征信业务进行开展,将国内征信数据进行补充,对我国的征信系统进行大力发展。
  二、大数据征信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与之相符合的法律法规
  当前,国内与征信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对象还是以传统金融领域为重点,对于大数据征信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是缺失的。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很多新需求的出现,又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与大数据征信相关的各个环节,例如采集、加工、存储信息等,其界限并不清晰,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大数据征信在技术上遭受阻碍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行业,不但要将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同时还要将有用的数据进行选择,同时其对其进行分析,最后将有价值的数据提取出来,在业务中进行应用。国内这方面才刚刚发展,技术根基不足,数据理解不够深入,而且数据挖掘理念缺失,使得将很多数据进行存储。此外,由于数据数量级的增长,其存储压力很大,以往的征信机构将数据在本地数据库进行存储,而当前要网络中进行存储,使得硬件、软件技术都受到限制,导致其推广很难。
  (三)信息不够安全
  随着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体的一举一动都被记载。而长期在云端保存的数据,有被攻击和泄露的风险,倘若数据泄露,就会将个人信息泄露。由于在大数据面前,互联网的匿名原则基本是无效的,这些保密信息倘若交给尚未健全的云计算服务商,就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使信息被窃取,完全暴露个人信息。而征信业务自身就必须严密保护征信信息,大数据征信也需要将安全问题进行解决,想要使数据共享得以实现,就必须将安全机制进行提升,使隐私防护得以建立。
  三、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中的应用路径选择
  (一)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建设
  立法部门要将健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建立,将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进行构建,从而使不同参与人员的财产以及信息安全得到确保。同时,政策制定的步伐加快,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圈进行确定,对创新给予鼓励,对那些不遵守法律规则的参与者进行严厉惩处,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入、出口,将相关的保护政策进行完善,使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以民众为依托加大监督,对所有角色的共同监督得以引导,同时与市场规则相配合,使数据更加透明,使金融网金融的优势得以体现,使信息交流加快,从而使金融危机的发生得以避免。
  (二)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库
  首先,各个机构将数据禁锢打开,将数据进行共享,实时交汇分析,使信息闭塞得以降低,这对于节约成本是非常有利的。其次,如果条件具备,那么就可以使两者相互衔接,公開开放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信息,使真正的共享得以全面实现。最后,统一不同数据征信机构的征信标准,使部门信息互通真正实现,使企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得以形成。
  (三)加强对大数据的监管
  第一,必须健全监管体系。以此为基础,使两者的发展规律相适应,从而提升两者的规范性。第二,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不单单可以使收集、分析数据得以强化,还能够评估信用,检查违约情况,全面控制金融主体行为,将与违规违法行为的趋势和规律进行总结,使风险预判能力提升。第三,大数据征信监管人员要掌握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知识,在监管过程中,使合格的监管人员得以培育。第四,对全员监管征信给予激励,利用多种方式,使各个机构的活跃度提升,政府将资源进行共享,使信息向透明化、公开化方向发展,同时安全约束违约行为,使全员监管的局面得以构建。
  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看起来透明、公开,实际上也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为了保护公民信用数据,一定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同时,政府以及企业要密切合作,构建第三方征信体系,通过大数据共享使第三方征信数据源得以搭建,同时将技术支持进行提供,使金融市场风险得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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