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僵尸企业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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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处置僵尸企业不能只依靠行政力量,要大力度的运用法律及法治的力量实现僵尸企业的清退,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运用债务重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的手段处置僵尸企业。
【关键词】僵尸企业 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
一、我国僵尸企业的成因及处置困境
我国僵尸企业的形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发展陷入困境,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依靠政府补贴或者银行贷款支持才得以存活的企业;二是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丧失经营主体资格,不再继续经营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破产清算,还保留企业名义的企业。特别是前一类僵尸企业,已经不完全具备作为市场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却仍然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中,并且地方政府和银行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断地向其“输血”,维持其僵尸企业的状态,挤占大量的社会资源,对这类企业要及时的实现出清。种林提出了“困境企业”的概念来作为僵尸企业的上位概念,以此来更好的甄别不同境遇的经营困难企业,不要一概而论的将其定为僵尸企业出清。
另外,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缺陷的原因,特别是《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全国破产受理案件连续下降,由实施前的4000多件降至2014年的2059件。可见,《破产法》在实施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内容不够完善,客观上增加了僵尸企业的处置难度。
二、处置僵尸企业可采取的法律措施
出清僵尸企业不能只依靠行政力量,要大力度的运用法治及市场的力量,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运用债务重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的手段处置僵尸企业。
(一)采取债务重组措施处置僵尸企业
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谈判或者在法院裁判下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处置僵尸企业的一种手段。对一般的企业而言,选择债务重组说明被重组企业还有重新步入正常经营轨道的机会,尽管债权人利益会有损失,但通过减掉一部分沉重的债务使被重组企业痛定思痛转危为安,从结果来看,对债权债务双方都有好处。但此处要注意的是,对僵尸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笔者不仅不推荐甚至反对用这种方式,因为根据对僵尸企业的判别,僵尸企业已经是经营极度困难,没有发展前景,无力扭转连续亏损狀况的企业。选择债务重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不能依靠自身能力存活的事实,并未改变问题的实质,结果还是僵尸企业,造就了一条新的形成僵尸企业的途径。当然,不排除个别僵尸企业借助外部力量发生某些积极变化,使得债权人选择债务重组。
(二)采取并购重组措施处置僵尸企业
并购重组是指两家以上企业合并、组建新企业或相互参股。并购重组后,企业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发生变化,企业整体价值能否得到提升取决于并购后新企业的整合能否产生1+1>2的效果。对于丧失自我生存能力的僵尸企业,采用并购重组方式,能够帮助其引入外部力量,组成新的管理、决策团队,有效整合双方资源,改变长久以来企业的内部积弊,使得企业增添了以另一种方式重获生机的可能。这种方式对摆脱企业的“僵尸状态”是很好的选择途径,而且也符合中央“多兼并重组”的政策导向,利于形成一种“双赢”的结局。
(三)采取破产重整措施处置僵尸企业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破产重整为债权人保护自己利益增加了一条选择途径,也给债务人多了一次重生的机会。但从实践中来看,破产重整会耗费大量资金成本、司法资源且耗时较长,不太适用于中小企业,比较而言,大企业更有破产重整的价值,比如东北特钢在多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对僵尸企业的处置要慎选破产重整方式。
(四)采取破产清算措施处置僵尸企业
《破产法》一百三十五条指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对非法人企业的破产清算做出详细规定,但也表明了非法人企业破产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一旦一家企业破产清算完成,意味着这家企业彻底消失。而按照国务院“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政策,似乎破产清算不是一种好的解决僵尸企业的方法。然而笔者不太认同这种看法,究其原因国务院作为政府部门更多的考虑到庞大的失业人员安置、地方经济稳定等一系列的因素因此主张少破产清算,但是如果一家僵尸企业应该破产清算而被采取了其他救助措施未被破产清算,这样做有违背经济规律、行政干预过多的嫌疑。彻底解决僵尸企业就要狠下决心,对该破产清算的企业不能手软,不破不立,只有清除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毒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才能腾出更多资源支持健康的企业发展壮大,推动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再者说,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关于支持市场经济的政策不断被提出,充分肯定了市场经济在我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对出清僵尸企业也一样,要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对被市场彻底抛弃的僵尸企业,该破产清算一定要破产清算,不能姑息。
三、结语
除了采取法律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政府、银行和法院应该做好辅助工作,从以下方面入手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财政上,中央和地方共同拨付资金支持处置僵尸企业;对于失业职工,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加强技能培训,助其再就业;总之,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积极协调共同应对僵尸企业。银行方面,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严禁对僵尸企业违法违规放贷,同时上级银行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放宽范围,允许下级银行对来自僵尸企业的贷款做出相应的坏账计提。法院方面,面对法律一时无法修改的现状,法院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法庭来集中精力审理破产案件,简化非必须流程,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结率。
要想彻底根治僵尸企业问题,从长远考虑,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二是要修改完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包括简易破产程序和普通破产程序在内的不同层级的破产法律程序使得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更具有实用性、操作性。另外,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也可加入对非法人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条款,使得非法人企业的破产更加有法可依,促进非法人僵尸企业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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