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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技术成果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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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对某供电局专利申请及技术开发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供电局专利管理存在专利申请、费用管理、责任主体划分不够规范、技术合同范本条款有待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成功率及专利成果的转化率较低等问题,最后结合现状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供电局;技术合同;存在问题;法律建议
  1某供电局技术研发总体情况
  2011年1月~2017年12月,某供电局与华南理工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湖南英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共签订技术开发合同142份(不含补充协议),合同金额累计逾1.9亿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检索结果,某供电局2011年1月1日~2017年12月期间共申请专利760项,其中获得专利授权的558项,发明专利仍处于实质性审查阶段的148项、专利被驳回申请的37项、专利权终止的9项,专利权撤回的8项。
  2技术成果保护存在的要问题
  2.1共有专利中,共有权人没有合理分担专利年费
  按照《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要维持专利的有效性需按年缴纳专利年费,其中,发明专利的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10年。逾期缴纳的,专利权将终止。根据上述规定,以某供电局现有获得专利授权的558项专利为例,为维持上述专利的有效性,在专利保护期内,该局需支付的专利维持年费约为1994.95万元。其中,发明专利193项,专利年费约1588.39万元,平均每年约80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63项,专利年费约406.56万元,平均每年约40万元。
  检查中,发现部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研发成果中的专利为该局与技术研发单位共有,即二者均为专利的专利权申请人(专利权人)。但共有专利的专利申请费用大部分由该局支付或者该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支付,或在《技术开发合同》的研发费用中包含了专利申请费。共有专利获得授权后所缴纳的专利年费主要由某供电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或省电网公司电力研究院缴纳,从法律属性上,该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或省电网公司电力研究院缴纳专利年费视为该局缴纳。因此共有权人应分但却没有合理分担专利年费。比如下面的例子:
  专利号为2013XX073517.X的专利,专利权申请人为某供电局、武汉大学、广东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而专利申请费用以及专利维持的年费均由某供电局支付(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省公司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2016年度为该局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2.2专利申请、专利责任主体管理不规范
  调查中发现,专利申请、专利权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某供电局、合作研发单位、该供电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作研发单位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供电局缴纳专利年费的省电网公司电力研究院等,但各自的责任范围不清晰,导致后期管理出现一定的混乱。
  一般情况,专利申请及后期维护管理工作由某供电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但部分技术开发项目中,合同约定项目研发费用已包含前期专利申请的费用,该类项目由合作研发单位自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并承担相应费用。供电局独有的专利,合作研发单位完成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将专利移交某供电局管理;供电局与合作研发单位共有的专利,在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由某供电局与合作研发单位共同管理。恰恰是对共同管理的专利未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造成专利管理的混乱。某供电局曾有两个专利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比如下面的例子:
  专利号为2013XX23102xx的专利,专利权申请人为某供电局和清华大学。由于双方未合理分配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的各自责任范围,出现管理混乱,以致在缴纳专利年费时,各自重复缴纳了当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号为2013XX61465xx的专利,专利权申请人为某供电局和深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由于双方未合理分配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的各自责任范围,以致在缴纳专利年费时,双方均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该专利因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2.3技術开发合同模板条款有待进一步优化
  《技术开发合同》范本为省公司制定,合同条款侧重技术研发过程的管控,但对于后期研发成果的管理,如专利申请,专利维持、中介机构管理等问题没有进一步细化约定,不利于委托方权利保障。
  例如,发明专利授权需要通过专利局的实质性审查,而实质性审查所需时间较长,故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方一般要求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即符合成果验收及付款条件,无需等待专利实质性审查结果。但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并不意味该发明专利必然获得专利授权,若出现发明专利被驳回的情况,此时委托方已支付全部合同款项(质保金一般在质保期一年届满后支付),难以对合作研发单位后期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激励或约束。另外,《技术开发合同》未对共有专利申请及管理费用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行细化,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中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形。
  3法律建议
  3.1规范共有专利管理费用承担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共有专利的专利年费、专利维护费用、专利代理费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承担。可从以下两方面对现有问题进行整改:
  3.1.1查询、统计某供电局共有专利的具体数量、已缴纳的专利年费及已支付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的详细情况,并划分某供电局与共有专利权人各自应承担费用总额。该局已支付的费用超出应缴纳的费用的,应要求共有专利权人返还。
  3.1.2与共有专利权人就后续的未缴纳的专利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的分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双方后续管理共有专利的依据。
  3.2加强专利申请及专利管理工作,形成规范指引
  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点规范科技项目的申报、费用的实施、工作进度的管控,这里的进度是成果的交付时间,但该成果(发明专利)最终是否获得专利授权并无考核细则。故有必要制定更细致的专利申请、专利管理指引,并在制定相关业务指引时结合已发现的在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重点针对委托研发中研发成果为研发双方共有的情况制定业务指引,明确后期研究成果的申請、研究成果的维护中双方职责划分,如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维持年费、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费用如何分担等,并增加专利权取得与否的考核评价。
  3.3优化《技术开发合同》条款,加强对发明专利成果交付的管控
  现有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研究成果是否最终可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未作为考核内容,因此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建议从以下方面优化《技术开发合同》的条款:
  3.3.1开发费用(合同款项)的支付中,应体现研发风险的共同承担的原则。即如果最终《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的专利(发明专利)未能最终获得国家授权的,应免收或退回部分技术开发研发费用。
  3.3.2研发费用的支付进度应与研发成果的交付相对应。在合同条款的设置中,应保留一部分费用作为对研发成果最终交付的考核。
  3.3.3对于共有研发成果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约定。对于共有的研发成果,相关产生的费用,如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维持费用等,应约定共同承担费用,体现平等互利原则。
  3.4提高专利申请效率,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
  某供电局申请的专利成功效率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该局每年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巨大,获得的专利成果也很多,但可以转化并产生收益的专利较少,每年还需要缴纳大量的专利年费费用。因此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并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一方面是研发机构具备相应研发的能力,可以确保研发成功,研发成果具备满足专利申请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资料应符合规范。在对应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设置相关的考核评价机制,分别对研发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此外,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时,应有全面的考虑,包括确定开发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研究成果的获取方式、研究成果的管理、研究成果转化的路径等。设置对技术开发项目的考核评价时,应将研究成果的取得和转化作为考核的指标,将研究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的评价落到实处,通过考核评价反向促使合同承办部门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将研究成果的转化纳入立项考虑的因素,从源头上加强专利成果的转化工作。
  通过本次课题研究,期待能带给科技管理部门、人员一定的启发,促使科技研发管理人员改变惯性思维,增强法律意识,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不光重视技术成果交付,更应重视专利权的授予。在技术开发合同谈判中对开发方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对方必须以合法的途径开展项目研发,积极主动争取获得专利权,倘若未获得专利是因为侵权原因导致,开发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促使开发方积极谨慎的履行合同,使项目成果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效用的同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程度实现供电企业利益最大化。
  4结语
  创新能力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生命力,是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促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而技术研发水平是体现企业创新能力最直观的表现。为了加大供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弥补目前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现状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参考文献:
  [1]王静丽.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资讯,2011-08-23.
  [2]白惠芬.技术开发合同审核中应注意的法律事项[J].纳税,2017-10-01.
  [3]王军,缪金钟,赵越.浅谈技术合同订立相关事项[J].安徽科技,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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