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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发展水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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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发展较晚,存在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相对较低、不同地区之间养老金替代率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以养老金替代率为切入点并结合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从中分析出养老金替代率现有水平的现状及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养老金替代率改革,要确保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适度;加强第二支柱有效补充;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与相应监督机制,使得我国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改革的更加合理,提高老人生活水平的质量,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逆全球化;安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4-0041-02
  一、引言
  现阶段,人口老龄化是发展过程中我国突出问题之一,我国是老龄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当前,由于劳动年龄人口日趋减少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严重,“未富先老”这一情况为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危机,包括财政的压力、养老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的压力等压力,养老金替代率是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关键性因素。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35年为平均缴费期限,养老基金投资回报和工资增长率一致的前提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养老金替代率也由基础性部分替代率即社会统筹工资达到平均工资的20%加上个人账户部分,以十年为计发时间,总替代率达到38.5%。2002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总体在70%以上,从2002年到2013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从73.29%下降到48.26%,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却明显呈下降的趋势,没有达到国际上公认的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标准。
  二、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较低
  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是养老保险第一层面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水平、离退休人员数量及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和城镇职工在职平均工资都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从2005年开始至2014年,尽管国家连续第十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波动的影响,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已经由2002年的73.29%下降到2015年的49.22%,这一数值是低于国际警戒线的。退休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多在80%以上,企业职工多在40~60%左右,二者差距很大。
  (二)单一支柱运行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设立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保障。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达到多支柱养老保险的有效支付效果。从现在情况来看养老保险的支撑结构相对单一,大多数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都来源于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金。首先,人们的一直坚持的观念是政府应该承担所有的社会养老支付义务,这种方式是国家为所有人民应该提供的一种养老保障。其二是养老保险金缺乏激励机制,补充保险还需要另缴费用,导致人们由于缺乏积极性而拒绝选择补充保险。我国传统的养老退休制度是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完全依靠单一层面的退休养老金,养老制度暴露了责任集中及风险集中的问题。
  (三)法律体制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 之后经过不断的调整修改,然而只有这一部相关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其余都只是相关的条例,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和规范。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支撑与保障。最主要的就是养老保障制度缺少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窄、保障人群不够全面、保障程度不够的问题。次要的是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法律效力不够充分,相关的责任人对于自己的责任认责不清。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管理法,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更多的依赖于行政部门的监管。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养老金投资账目的管理、投资组合的选择以及投资市场潜在风险的分析等,都缺乏足够的经验。依靠行政监管往往会因为政府失灵而导致养老金投资管理的低效率甚至负效率,从而导致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完整性和保值增值性缺失。相关的监督机构监督力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使得对养老金发放等方面问题出现严重的失职而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或是法律制裁。
  三、完善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改革对策建议
  (一)确保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适度
  第一要建立替代率的自动调整机制。我国可建立公共养老金财政平衡指标,构建养老金待遇水平和替代率自动调节机制。因为公共养老金财政支出主要需要承担和弥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中基础养老金中政府补贴的部分。第二要应采用延迟退休和弹性退休协调并重的政策。一方面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另一方面逐步扩大退休选择。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权益,可以将退休年龄按照退休人员工作性质分为多个年龄层次,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每一个年龄区间内自由选择,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时点,最终敲定的合理的退休年龄下限,规划一个时间跨度比较长的试点区间,在规定的期间内以每年延迟几个月的方式慢慢达到最终目标。
  (二)加强第二支柱有效补充
  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年金。实现养老金财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仅要依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还应该补充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首先,加快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健全的基础上,将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企业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评估标准,鼓励中小企业构建各种形式的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层面,应该降低或取消目前企业年金在社保、盈利等方面限制性条件,扩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尽快扩大到有固定收入的人群。逐渐减少对企业年金投资的过分限制,企业年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将进一步拓宽,尤其是逐渐提高权益产品的投资比例,有利于企业年金的保值和增值;同时,企业年金可以参与部分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衍生产品投资,从而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从税收优惠方面着手,真正建立起来的养老金支付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金支付结构从而保障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面和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进行扣除,该扣除比例是根据国际经验5%-8%的缴费率可以达到20%的养老金替代率。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与相应监督机制
  养老金替代率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需要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该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协助養老金替代率改革制度设计的目标、组织架构、整合资源、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等。同时,加大对养老保障体系监管力度,使其参与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制度和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模式,经办机构作为第三方进入更需要明确责任。不能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最后严格规范基金投资使用原则,明确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运作透明度,以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营。与此同时,建立一个长期信息监管体系,并积极推动实施的规章制度,从其来源、基金和违反纪律等根源问题上,正确、科学地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操作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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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方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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