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侵权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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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席卷全球,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網络技术带有双刃剑的本质色彩。它的发展既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我们带来了难以避免的危害。以毫州市为例,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应明确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体;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及其侵权后果;改进举证责任配置;诉讼程序易行性改进;司法救济中审定经济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引入;社会保护的配套措施完善。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侵权现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3-0067-03
一、调研概况
(一)目的及意义
个人信息是网络购物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交易中个人信息使用的越多,交易安全就能得到更大的保障。利弊相生,交易安全的提升带来的代价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暴露,相关灰色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12321举报中心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信息,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网络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地发现其中问题,并有效解决,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网络交易活动场所。
(二)数据及分析
本次调研中选择的调研区域是我国中部地区,亳州市是皖北地区的地级市,拥有处于全国发展水平中段的经济实力、基础建设和社会文明。相较于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欠发达地区而言,更具有样本上的代表性。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90份,问卷有效率为95%。数据经过整理分析,结果如下:当前国内网购的主体成员约有75%是20-40岁女性,其中受教育程度多为本科及以上,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在职业分布上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公务员、私营企业员工及学生中;数据显示大多数人没有个人信息的概念,没有具体的保护意识,该群体占调研对象的比重约为63%;有87%调研对象有过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经历;有约49%的调研对象认为其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在于购物平台对商家的监管不力;仅有51%的调研对象在个人信息被侵犯时会视严重程度选择维权与否,多数在不严重的情况下会选择忍气吞声;60%的调研对象在寻求了简单的救助之后,会因为维权程序的复杂和损失较低而选择放弃;问卷统计显示消费者对于法律赋予其在交易中的权利的了解不够充分,但都较为关注国家相关方面的举措。
(三)调研结论
上述数据结合其他资料显示,在亳州市这种具有代表性的中部城市中,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与东部发达城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公民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熟悉程度以及维权意识较低。个人相关知识素养也会影响到网购中个人信息保护。
二、亳州市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的缺失
在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保护主体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消费者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的缺失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的介入时间较晚;责任主体的介入手段单一;介入手段效力薄弱。
(二)举证责任配置不平衡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即消费者担负着繁重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其不仅要证明其信息权遭受侵犯和因侵权而受有损失,而且要证明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对于侵权方而言,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仅限于推翻诉讼中原告方的主张。
(三)诉讼程序复杂
在网络购物活动中,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损失一般而言并不显著,有时甚至只是生活上带来的骚扰。对于罕见的大额经济损失,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能有效的得到解决。相对而言,前者在生活中更为普遍,但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主要原因在于诉讼程序的复杂,不同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进行需要当事人亲自参与,面多繁琐的诉讼程序,受害人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
(四)法律责任配置不合理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责任规定并不细致,在刑事领域仅粗略规定了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其他的责任主体并未有详细的规定。在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相关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五)行业协会监管乏力
对于网络购物中的个人信息侵权活动,互联网协会、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协会都负有相关的监管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对行业发展的需要,在面对危害不大的侵权行为时会出现监管漏洞。
(六)社会保护不利
在调研数据中可以发现,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宣传手段,消费群体的自我权利意识不足,缺乏权利意识,其自身没有强大的维权意识。
三、完善亳州市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体
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中要先明确权利保护的主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范畴:首先,网购消费者要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手段。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从立法层面和行业管理层面一同着手,立法层面明确权责,提高经营者违法违规成本,行业管理层面应对经营者进行有关知识的教育。再次,对于行业协会要加强立法,提高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责。最后,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部门服务意识,增进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意识。
(二)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及其侵权后果
在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责任主体不清和侵权后果不明,纠纷发生后容易出现追责状态混乱的现象。要杜绝追责状态混乱、推诿责任现象,必须从源抓起,明确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法律后果,在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并分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使追责于法有据,追责的程序有法律保障。
(三)改进举证责任配置
要求立法部门在进行诉讼活动立法时,可以适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法,在电子商务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中适当限制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的规定,赋予交易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更多的举证责任。 (四)诉讼程序易行性改进
繁琐的诉讼程序是当事人维权的一大阻碍事项,优化诉讼程序,尤其是危害不大、情形简单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将案件分类,情形复杂、结果严重的案件有刑事部门予以追究,而对于有直接证据,能够明显证明侵权事实的情形,则应当优化诉讼程序、适当简化诉讼流程,让权利人能高速、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
(五)司法救济中审定经济赔偿
在当前生活中,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无形的资本,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难以估量。因此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司法救济中应当实验性采取经济赔偿的手段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责任的承担,从而增加侵权成本。同时是在法律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予以肯定。
(六)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惩罚性赔偿在消费纠纷领域的应用趋近成熟,例如在经营者欺诈的场合,经营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而网络购物中的个人信息侵权,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所以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适当拓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的引入不只在于赔偿当事人的所受损失,因为个人信息的价值难以用金钱物质衡量,更是在于“惩罚”二字,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七)社会保护的配套措施完善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事件不应该仅仅理解成法律事件,更应该看成一个社会事件。因为信息在社会中的流动性本质决定了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不能脱离社会层面仅在法律层面关注个人信息侵权的活动。在社會保护层面,主要是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拓展消费者咨询的渠道和方式,增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者的服务活动。完善相应社会基础建设是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础。
四、结语
高速发展的网络购物带来便利体验的同时,也伴生着很多的问题,例如不良商家借此大肆收集消费者信息,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中蕴含的利益。但是技术进步伴生的问题不应当成为拒绝使用该技术的原因,有效地引导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服务好网购的消费者,才是面对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时所应秉持的态度。总之,当前亳州市在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工作仍然有待提高,需要从法律与社会两个层面并行予以完善,从而更好的保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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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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