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变迁下代际关系中“利他”倾向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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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他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普世价值,植根于东西方文化中由来已久。在利他主义的伦理思想之下产生的利他行为进一步被提倡和推崇,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发展和改变,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在传统文化的批判与继承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下,代际关系中的利他也在发生着演变,在中国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中,两代人之间利他倾向性的转变导致了一些社会现象的产生并引发了相应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利他;中国古代社会;中国现代社会;代际关系
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重集体轻个人、重义轻利,弘扬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精神的一个社会文化体系,这是有明显利他主义倾向的一种社会形态,可以说利他是植根于社会与文化深层的潜在的一种思想意识,不论是古代社会所弘扬的以“孝、悌、忠、义”为核心的仁礼文化,还是现代社会所弘扬的以“雷锋精神”为代表的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都可以看出“利他”始终是我国社会文化建构中的一个核心。如今我们依然倡导利他主义,弘扬利他行为,但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建立在绝对性否定利己之上的一种利他,不再过分的强调牺牲小我,奉献大家的道德情操,就如当下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已逐步改观为“见义智为”,这也可以将其视之为一种利己之上的利他。
因此,现代社会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利他”与“利己”并不存在冲突,所谓“利己”并不对等于个人功利主义,也并非是自私的代名词,而只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一种实现。或者说是一种实现和满足合理意义上的自我需求。对应来看,“利他”则是个人实现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同社会角色给予个体自身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要求。因此,某种意义上来说,“利他”也是一种“利己”,“利己”可以在“利他”的过程中得到满足和实现,不能将两者完全剥离开置于对立的层面上来评判,两者应是统一于一个整体中来对待,片面的、绝对的利他是不存在的。
由于“利他”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在东西方历史文化中一直以来都占有重要地位,并产生深远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进程,各学科立足不同专业视角,对“利他”进行多维度的解读和诠释,本文基于社会学视阈探究代际关系中双向“利他”的变化。从利他的不同维度和类型来分析比较中国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代际关系中利他倾向的体现及变化。
一、“利他”的思想渊源
“利他”可以理解为一种是将他人利益置于首位的一种价值评判准则,而对于利他行为的标定与界限伴随着社会的演进不断发生着变化,最初首创并定义“利他”一词的可以追溯到现代社会学之父孔德,他认为利他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完全摒除个人利益的无私奉献。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沙甫慈伯利为代表的利他主义伦理学派提出利他行为是基于人产生利他心的社会情感所致,之后埃蒙·巴特勒则倾向于认为个体在一定的自爱基础上爱他人,即真正的利他行为是建立在利己之上的。此外,亚当·斯密也在自己的两本著作中产生了对于利他和利己的争论,而在《法理学讲演录》这本著作中他用法理学思想架起了利己与利他的桥梁,打破了割裂的看待利己与利他的逻辑思维,他认为利他虽是人性中固有的,但在外化于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追求利益的“自利”需要,而法律体系是道德实践性的一个保证和具象化的存在,在这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前提之下,利己和利他可以实现平衡而避免冲突。
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学者从学理的层面赋予利他以理论意义,促使利他思想经过了一个长期争论、发展与推陈出新的过程,在现代西方理论中,基本上形成了亲缘利他、互惠利他和纯粹利他三种类型的划分,但对于某一种现实性利他行为来说,仅用一种类型来对其进行归类和定位是片面的,因而应该多维度的来分析利他取向,比如當下社会中的志愿服务行为可以视作一种利他行为,但并不能将其简单归为纯粹利他或是互惠利他。在当下现代社会更为复杂的社会互动中,利他行为产生的倾向及原因更为多元,对于利他的探究应从更加广阔的视阈下进行。以上是笔者总结归纳出的“利他”思想在早期西方社会的发展渊源及进程,而“利他”思想在中国社会文化中也一直有所贯穿和延续,但随着社会进程的演进,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也有所差异。
二、中国古代社会代际关系中“利他”倾向分析
代际关系主要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本文所论及的主要是微观层面的代际关系,主要是指具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相邻上下两代人之间的一种双向亲子关系。在代际关系中所涉及的抚养—赡养模式中就衍生出了利他行为。而在代际关系中的这种利他行为不仅包含着长辈对于晚辈的牺牲奉献,也有晚辈对于长辈的无私反馈,这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孝文化中有充分体现,是一种双向的利他行为,虽然这样的利他发生于亲缘关系中,但不能仅用亲缘利他来对其进行解释,要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利他思想来进行进一步的阐释。
反观中国古代社会代际关系中的利他倾向,从众多历史典故及当时的主流文化思想中就能发现更多是在倡导和弘扬子女为父母所做出的牺牲,如卧冰求鲤、卖身葬父、恣蚊饱血等这些典故所呈现的,而较少有谈及父母为子女做出的牺牲和奉献,“孟母三迁”“孟母断织”算是其中一个少有的例子,但更多的还是如“二十四孝”故事中所表现的一种纯粹利他的 “愚孝”,这样的利他行为是当时思想道德意识外化与实践的一种典型表现,与传统文化中的主流价值倾向难以剥离,一直以来儒家思想占据核心的统治地位,儒家的人伦文化中主要围绕“仁、义、礼、智、信、忠、孝、悌、节、恕、勇、让”这几个核心展开,“仁爱”之心是具备一切利他行为的根本和广泛的道德基础,“孝”则限定了亲缘关系中子女对父母的利他行为。
孔子提出“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认为孝是仁的根本,只有对父母有孝心才能对社会中他人有仁爱心和利他心;还提出“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观点;当孔子面对何为孝的疑问时回答了“无违”二字,进而又对其进行了解读,即“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对父母都要顺从,不违背父母之命,并要做到以“礼”来侍奉父母,正所谓现在依然强调的“孝即是顺”的观点,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之下,儒家所倡导的“孝道”作为代际关系中具象化的“利他”渗透在各类作品中,如《弟子规》中有“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这样的语句来规范子代对于父代的行为。正是在儒家思想文化的长久统治和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百善孝为先”的人伦道德评判标准。“孝道”作为存在于代际间赡养关系中的一种“利他”反馈以及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人伦之本是值得被肯定和提倡的,但古代社会对于亲缘关系中的这种利他行为过分强调一种纳粹利他和“无我”利他,使得出现了很多现代视角下的“愚孝”行为,包括郭巨“埋儿奉母”以及“老莱斑衣”等。 而反观父代对于子代的“利他”,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根基和纽带而形成的父系男权社会,个体间婚配行为的目的更多倾向于传宗接代、繁衍生息、孕育子嗣,或者可以简单视作是在完成社会期许与社会认同的一个行为过程,在社会普遍规范的驱使下夫妻双方组建家庭后生育并抚养下一代,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受社会传统文化影响所形成的“养儿防老”的观念成为了发展抚养关系中一个明显而强烈的目的,从夫妻双方的角度,这可以视作是一种“利己”,因而抚养行为是在“利己”之上发展出的一种“利他”,是为了日后收获更大的收益,这也导致衍生出了一些诸如“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因为在当时社会成员的认知中,养育男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一定的互惠利他的倾向。
这样的利他倾向存在也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所致,首先古代社会的婚配制度是一夫多妻制,这样的婚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代际之间关系的和谐稳定近而引发一些矛盾和冲突,影响亲缘利他行为的倾向性;其次,古代社会是一个重视父权的男权社会,这就决定了代际关系中彼此一定是不平等的,父代在一个家庭或家族中都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因而基于这样一种社会形态,社会运行中的权力指向性是自上而下的,所以父代对子代只有更多的控制和命令而较少有牺牲、奉献的利他行为,相反,服务的指向性则是自下而上的,所以社会中更加关注子女为父母所做出的牺牲,这是古代社会代际关系中一种不对等的利他倾向体现;最后,统治于古代社会的思想文化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文化具有规范的功能,古代社会中的主文化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及社会活动都进行了规范,所以透露在文化中的“家长制”色彩基本上抑制了抚养关系中的利他倾向。
总结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代际关系中,子代对于父代的利他倾向就集中凝练在“孝”中,尚且可以将之归类为纯粹利他的类型,而父代对于子代的利他倾向可以视作一种介于亲缘利他与互惠利他之间的利他倾向,可见在古代社会中,代际关系间的利他倾向是向上倾斜的。
三、中国现代社会代际关系中利他倾向分析
中国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形态的变迁以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对传统文化进行了批判继承,很多传统观念得到改观,更加重视人权,强调平等与尊重,现代社会的代际关系中父代对子代的利他倾向予以侧重,家长制色彩明显随着父权社会的瓦解而减弱。孝文化依然是我国文化中的重要的传承和延续,但现在意义上的孝道与古代社会有显著差异,不过分的强调“无我”的利他主义,更加重视建立在自我意识之上的奉献和利他主义。关注每一个个体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及权利的满足。
具体来分析现代社会代际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利他倾向,由于现代家庭规模渐趋小型化,家庭结构也趋于核心化,父系男权社会逐步瓦解,思想文化的改观,法律制度的健全,加之婚配制度的改革,“一夫一妻”制已成为法律对与家庭组建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因而这些共同促进代际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一个家庭中,父代对于子代倾注的心血已远远超越古代,抚养关系规范下的抚养行为已经不仅限于古代社会中提供衣食住行这样基本生活需求的照料行为,还延伸到对子女的教育投入、医疗保障性投入、社会保险投入等各个方面,由此可见,代际关系中的利他已经向下倾移。
古代家庭中以子代完成婚配行为作为实现抚养关系的终结,而现代社会显然延长了家庭生命的周期以及扩展了抚养关系限定下的抚养行为,现代很多家庭中父母在完成了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后,还要抚养子女的下一代,代际中的利他行为已经在不断向下延伸,但相应的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的产生,包括隔代教养问题、随迁老人问题等,究其本质都是代际利他倾向发生转变所致。认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受制于理性思维,认知的改变会促成行为发生相应变化,父母对子女的利他行为较之古代社会增多说明人们在思想意识层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多元文化取向的价值标准让人们不再禁锢于封建思想文化的枷锁之下,对于平等与尊重的重视和人权得到保障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越古代,因而现代家庭代际关系可以视作是一种亲缘利他与互惠利他的统一体。
虽然互惠利他倾向一直存在于代际关系中,但在古代与现代两种社会形态及其运行机制下所产生的行为动机是不一样的。
一是按照家庭生命历程理论的观点来看,婚姻关系建立之后意味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开始,这也同时意味着家庭有了繁衍下一代,母家庭孕育子家庭的责任,因而在代际关系中来看,父母生育并抚养下一代是为了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从而形成一个家庭生命周期,完成相应的家庭任务并履行自己的角色责任,这就使得家庭孕育子女的动机决定了利他性倾向,存在于代际关系中抚养关系的这种利他行为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无目的行为,现代社会中国父母无条件奉献和不计后果付出的利他行为是一种道德责任感和角色定位的使然,当然也不排除存在于血缘纽带下的亲缘利他倾向的驱使。
二是从社会交换论的观点来看,人与人进行社会互动与交往的过程,就是一个交换的过程,个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提炼就是交换关系。对于家庭成员间的互动也可以视作是一个交换的过程,产生于代际关系中成员间的利他行为就是一种交换行为,所以互惠利他的倾向也存在于亲缘关系中。
三是父母在子女身上进行多方面大量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都是有一定社会期许性的,父母希望通过在孩子身上的投资而得到更大的收益,如在每个升学的节点上,父母面对择校问题上的权衡考虑都是在将教育资源、资金投入等具体化指标与未来子女的社会地位、回馈父母的路径等抽象收益相比较和衡量,以此来做出行为的选择,父代对于子代的期望值可以视作是产生利他倾向及行为又一动机,同时也可以视其为一种互惠利他的表现。
反观现代社会代际中子代对父代的利他倾向,新中国成立及改革开放作为步入现代社会的重要转折点,对社会价值观及个人价值观的转变都产生了深远影响,西方民主自由、平等尊重的先进思想传入中国,对禁锢于封建思想中的社会成员予以强烈的冲击,加之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得成员间竞争意识强烈,这些宏观社会系统中环境的改变使得个体的自我独立意识、公平意识、利益意识增强,更多倾向于由己出发再惠及他人的利他观念和行为,家庭的代际关系中也受到社会整体的影响,在依然认同并弘扬传统孝文化的基础上,现实性利他行为发生了一定的改观,因而存在于古代社会子女对父母的纯粹利他倾向有所减弱。
四、小结
在不断的社会变迁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古代与现代社会形态已经呈现出显著差异,由一个血缘维系下形成的封闭社会逐渐变成一个多元关系维系下的开放社会,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也随之改变,自上而下的权力指向机制已经趋向于平等互利的双向尊重,存在于代际中的利他倾向由古代社会的向上倾斜转化为现代社会的向下倾斜,受制于社会规范及文化规范下的利他行为,其产生的动机与类型也都发生了转变,父代对于子代的利他倾向更为倚重,而子代对于父代的利他倾向在孝文化的传承与延续中较之古代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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