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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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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农村大量的劳动力出于对经济的追求向城市转移,于此同时便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叫做留守儿童。近年来,占留守儿童比例较大的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他问题也在凸显,对于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保护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
  【关键词】农村;留守;保护
  
  一、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案例
  2014年5月2日4时许,被告人左某在平乐县源头镇金华村委朝阳家中看电视时,本村也是左姓的两名幼女到其家中玩耍。被告人左某遂将幼女中一人抱到其房间床上,另一名幼女也跟随到房间内。被告人左某将左姓二名幼女裤子脱掉后,进行奸淫。尽管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2015年6月9日23时许,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儿童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经了解到该4名孩子为留守在农村的儿童,老师介绍说,4各孩子感觉有点内向,平时也不爱跟人打招呼。
  二、案例引出的问题
  首先,监护职责方面。案例一是一起留守在农村的孩子对农村留守女童实施侵害的案件,这是一个监护人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护权利,没有在家庭监护中对被告人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导致被告人不能清楚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产生了犯罪,被害人的家长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法定监护权,没有做好安全防范,致使两名女幼童遭受到性侵害。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属于留守在农村的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反映出了留守在农村的孩子正处于一个家庭监护和社会监护缺失,留守儿童无人监护,孩子受教育权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
  其次,教育问题。教育主要由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构成,缺一不可,而留守的孩子由于长时间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缺乏父母在价值观、思想和认识上的引导,感情上的关心和呵护,大多数的留守孩子性格孤僻古怪,不够积极向上,学习成绩相对来说较差。由于代理监护人对孩子的教育不重视,大多数的孩子对读书又没有清楚的认识,导致大量的留守在农村的孩子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留守孩子的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害。
  最后,人身安全问题。留守在农村的孩子,人身安全也是一大问题,有的留守孩子因为缺少父母的教育管理,自我保护意识差。留守农村的孩子有被骗的,有的是因为爷爷奶奶在家,老人年龄较大,难以时刻注意到孩子的安全,孩子到河边玩水时不慎溺亡,此外,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留守在农村的孩子面临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
  三、如何更好的保护留守孩子
  (一)明确法定监护权及委托代理监护
  留守孩子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护权,还有其他作为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代理监护人,都要明确具备监护权要负有哪些监护责任,要增强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理念。现存的委托代理制度不规范,内容简单,责任不明确。所以应该规范委托代理制度,当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他人代理自己的监护权时,应该规定代理监护的内容。例如代理的时间,明确监护权的行使时间范围,还有代理职权范围,明确代理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留守在农村的孩子如生活、学习、人身安全负责。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谁承担责任等等。
  (二)完善我国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
  经济快速发展导致城市和农村的教育水平拉大,很多的家长都想将自己的孩子送到教育条件更好的城市中去,但是因为目前教育机制的壁垒让留守在农村的孩子无法在城市上学,城市中的学校对于外地借读的学生设置很高的门槛。而现如今中考高考又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考,各个地区的教育不统一,教学内容有差异。因此应该建立公平的教育机制,让所有的学生受到相同的对待,城市应该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机会。政府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投入,政府应该调整相关政策,改善政府对农村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加大对农村的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的教育基础设施,增强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努力创造有利于留守在农村的孩子健康生长的环境,让留守在农村的孩子具有更好,更充足的教育资源。对于父母进城务工的留守在农村的孩子,政府可以建设专门的农村子女学校。
  (三)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
  加大对侵害留守在农村的孩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犯罪对象为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犯罪视为情节恶劣,可以加重刑罚程度。政府单位公检法三家应该加强积极合作,给侵害留守在农村的孩子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严厉的打击,对全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达到保护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效果。
  国家加大对法制队伍的建设,让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法律宣传,增强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法律意识,当自己受到侵害时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也让需要得到法律救助的留守在农村的孩子有地方可以维权。社会、学校、家庭做好弄手儿童安全防范工作。
  四、结语
  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皆有留守儿童的存在,这一现象是难以避免的,国家也在大力的提供条件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但是,作为国家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个体也要自救的意识,这一现象的改善既需要国家的努力,更需要我们个人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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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林茂.法治教育推动留守儿童自我保护[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3-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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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高晉铭.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监护问题的法律思考[D].云南财经大学,2017.
  作者简介:
  杨媛媛(1993-),女,汉族,贵州兴仁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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