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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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媛 许鹏
摘 要:当前社会飞速发展,经济及文化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道家和儒家思想等传统文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治领域而言,从其中寻找积极的法治观念,借中国传统文化之力,能够极大助力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对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中的相关观点展开分析,而后进一步综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其二者当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价值加以讨论,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家;儒家;法治;法思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9.076
道家和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中蕴含很多积极地法治观念,其对中国历代法律发展影响深刻,直指当下,仍不乏启示意义。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进步的背景之下,亟需建立起完善的法制体系。而这种法制体的建立,不仅仅应当以开放的心态迎接西方文化和思想,更应当重视我国传统文化,古为今用,使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1 道家法思想及儒家法思想综述
1.1 道家法思想综述
道家法思想,在中国有着极高的地位。单独说道家,鲁迅曾经评价说:“中国根柢全在道家”,由此可见道家的根基之深。春秋时期的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鼻祖,后来庄子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法治主张,后世也有不少道家学派展开了相关内容的完善。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是道法自然,崇尚自然法;其二是无为而治。
道家法思想的这些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道法自然是道家的核心思想,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道家认为,在人定法之外,存在着一种自然的法则,“道”是万事万物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法律作为世间的一种客观存在,其发展必然也要遵循一定的固有的“道”,而法律想要对这个世界实现治理,想要发挥对应的约束作用,也要遵从想要约束对象所依据的“道”。总之离开了“道”,发展就会迷失方向,违反了“道”,就会陷入无用功的尴尬境地。
第二个方面,无为而治。道的本质即无为,所谓“道法自然”,就是要顺应自然本身的规律。人也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也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一个处于这种平衡状态之下的社会环境,是不需要君主去过多干预的,因此也就有了“无为”的提法。而“无为而治”的“治”,则体现在对于这种“道”的遵守方面。社会偶尔也会出现了偏离“道”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君主应当对这种偏離进行纠正,使其恢复到“道”固有的状态之下,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
1.2 儒家法思想综述
道家强调“道”和规律。与道家思想有所不同,儒家法思想立足于统治阶层之上。也正因为如此,儒家法思想更多强调面向社会的治理,也因此将“治理”的方案从不同角度进行表述。总体而言,即从治理的参与者主观要求上要进行“德治”;从社会运行的客观机制上进行“礼治”;从社会治理的决定因素上要进行“人治”。具体来说,儒家法思想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概说:
首先,在儒家法思想体系之下,“德”位居第一。儒家法思想认为道德是治理国家最为有效的方式,强制性的法律,只能作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存在。如果人们无法出于内心的道德而对行为加以约束,那么法律的作用才可以发挥,并且效果仍然次于“德治”。正因为如此,儒家将德治、仁政和教化放在首位,才能消灭犯罪,并达到“刑措而不用”的效果。
其次,对于“礼” 这一方面的解读,在儒家思想中,强调的是一种社会秩序。“礼”本意更多倾向于对于一种社会等级制度的表达,即强调每一个人都固守自己的“本分”,维护等级制的宗法家族制度。在新时代,这种“礼”则可以理解成为一种社会秩序。随着时代的变迁,家庭以及家族的观念,整个社会对于知识分子的态度等,都有着浓厚的儒家思想的残留。从这个角度看,儒家思想中的某些观点在当前仍然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最后,突出了人的价值和作用。“人”在儒家思想中,强调的是明君,也涉及清廉的官员。儒家本身推崇圣明“人治”,并发挥法律的辅助作用。《中庸》中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说的是贤明的君主的统治,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太平。在当时其中的“人”是统治阶层本身,在当前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背景之下,“人”就是人民这个总体。其选出的代表群体,如果可以堪称“君子”,则对于社会的治理,必如荀子所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在当前社会中,“人治”可以解读为对官员清正廉明提出的要求。如果“人”皆可以为君子,则社会的治理必然能够达到和谐盛世。
2 道家法思想及儒家法思想对于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价值
通过审视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以现代法治思维,来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解读,发掘其对于当代的积极意义。虽然两者在某些细节之处存在差异,但是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并且以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和约束。其积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道家思想的“道”,仍然需要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对待。庄子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天地万物,物我一也”。天、地、人都统一于自然,强调人道要服从于天道,要体现和践行天道。事物发展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这不仅仅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同时也是马克思唯物主义理论的核心观点。只有承认这个“道”的存在,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拿起马克思主义原理这一武器和工具,来展开社会及法律本身的建设。
其次,儒家思想的“德治”,虽然与法律看似并不直接相关,但意义重大。德治是社会得以立足的根本,德治先于法律治理而存在于世。对于儒家思想而言,首先有“德”,是稳定社会的基础,而后才有法律。儒家的德治思想主要体现在重视道德教化和谨慎使用刑罚等方面。儒家始终是把道德教化放在第一位,注重道德观念的塑造及法律意识的养成。在适用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的时候,德治思想要求适用得当,“罚当其罪”。这也能更好的保障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人民民主专政之下,需要发挥全民“自治”的作用。如果说“自治”可以通过“德治”来实现,那么“自治”未能所及的社会细节,就要来通过“人治”来实现,也就是说,需要能够执行“人治”功能的“君子”来实现。落实在当前现阶段工作中,一方面是要做到“有法必依”以及“执法必严”;另一个方面则需要更多关注廉政建设,通过对“君子”的打造,来实现对于社会的更为有效的治理。这亦是儒家思想中“人”的核心价值的体现。荀子曾经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即只有贤明的君主才能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人治”方面,注重对于“人”的培养和塑造,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同样至关重要。
3 结论
无论是道家还是儒家法思想,都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不再局限于固有的历史时代,不断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呈现出新价值。在这些传统文化中,既蕴含着对于社会公平的肯定,也有对于法治价值的明确,以及对于德法兼用的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和借鉴。而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对应的法治建设,是从中国历史之中走出的建设工作,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建设工作。唯有重视对传统文化的解读,才能实现这种传承,也才能促使法治理念更加深刻的在社会中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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