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归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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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高速发展,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也逐步成为学界研究探讨的重点。近年,高校校园内侵权事故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权衡高校、学生以及第三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是教育界和法律界共同的课题。我国出台的教育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問题做了部分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且法律位阶较低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归责原则、免责条款等处理尚存在很大的争议。侵权事件发生时,高校往往是舆论指责的对象,为了息事宁人而最终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高校校园内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近年来高校侵权事故的发案量逐年增长,据全国高校保卫协会统计,每年都有大约百分之一的高校学生发生各种类型的侵权事故,且在这些高校侵权事故中,非正常死亡事故占很大比例,高校校园内侵权案件的频发,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与之相应产生的是,侵权责任承担是否合理,存在哪些问题。本文拟以我国高校校园内侵权事件为研究对象,通过高校校园内侵权类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状、校方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几点建议,对高校校园内侵权的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此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
一、高校校园内侵权及责任承担概述
(一)高校校园内侵权的概念
对“高校校园内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要对“高校”这一个词语进行明晰。“高校”这个词语是“高等学校”的简称,根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指的是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然而,成人高校与大学和高职有着很大的区别,且高校侵权大多发生在大学和高职学校中的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因此本文研究的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中的高校仅限于大学与高职学校(即大学和高职学校内的侵权)。其次,“高校校园内侵权行为”中的“校园”,指的是在整个学校内,即以学校的围墙为分界线,围墙内的为学校的校园,包括学生上课使用的教学楼,学生的宿舍,学校的行政大楼、图书馆、实验室、礼堂等。但是并不是围墙以外的部分都不属于“高校校园内侵权”中的“校园”范围,有些活动是属于校园的延伸,比如当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与一些比赛或者进行一些夏令营活动等的时候,这些就应当包含在“校园”这个概念内。最后“高校校园内侵权行为”中的“侵权”除了指学生的人身损害外,还包括学生的财产损害和名誉侵权。因为在高校中,学生的人身损害的侵权事故属于最为主要的侵权情形,财产以及名誉侵权较之很少,从而本文研讨的主要内容放在学身人身损害责任上。
(二)高校校园内侵权特征
(1)高校校园内侵权地点具有特定性。前文提及“高校校园内侵权行为”中的“校园”,指的是在整个学校内,即以学校的围墙为分界线,围墙内的为学校的校园。因此高校校园内侵权限于在学校围墙以内的范围内发生的侵权,但是并不是围墙以外的部分都不属于“高校校园内侵权”中的“校园”范围,有些活动是属于校园的延伸,比如当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与一些比赛或者进行一些夏令营活动等的时候,如果此时发生侵权行为,则也属于高校校园内侵权。
(2)被侵权人通常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与高校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从被侵权人主体角度看,在高校校园内侵权中,被侵权人只能是在大学和高职学校中的全日制学生,包括了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高职高专生。不包括非全日制的学生以及成人教育的学生以及已经毕业或者已经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这些学生拥有着注册学籍,一般情况下都为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着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危险的意识和能力。
(3)侵权行为发生后的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具有偏向性。我国长久以来的溺爱孩子的传统,导致很多家长把自己孩子看作是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珍宝,而高校学生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群体中的“天之骄子”,肩负着建设国家的使命,其在成长过程中会收到所在社区群体的广泛关注,被家庭赋予了较高的期望,家庭为培养一名高校学生会花费较高的学费、杂费及生活成本。因此,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时,通常会引起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舆论也会较轻易地向被侵权的高校学生倾斜。
二、高校校园内侵权的责任归究存在的问题
(一)校方的安保责任在实践中被异化为校方承担全部责任
实践中高校承担的责任通常并不是安保责任,许多家长出于传统的定势思维和观念,认为学校应当负担学生的所有职责,包括安全、学习、生活,只要大学生在校期间出现损害,甚至并非高校工作时间,只要是在学校内出现损害,都可以上学校找领导闹,把事件曝光给媒体,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往往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或者是受舆论压力绑架,又或者是出于学校评优的压力等等,最终包揽了全部的责任。尤其是混合型责任侵权情况下,校方管理上的疏忽与受害学生自身过错、第三人侵害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家长、媒体的关注点往往全部集中在学校管理失误的责任上,反而忽视了本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最终由学校打包式地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二)发生财产损害时校方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不明
有学者将高校校园内侵权的责任范围限制为人身损害,认为仅有人身的客观损害后果,才是高校校园伤害事故所讨论的范围。但这种判断是不合理的,校园侵权行为种类繁多,高校人身损害案件虽然占据了所有案件的主要比例,但财产上的损害也时有发生,因而,仅仅将高校校园内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限定在人身损害事实的范围内,是不合理的。
(三)第三人侵权发生时校方的安保责任承担在法律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在学生行为侵权、第三方侵权发生后,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作为补充责任承担者,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予以明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明确安保义务人有权向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追偿,但追偿的范围却未予以明晰。若高校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那么如果不赋予高校全额的追偿权,那么这种责任又怎么叫补充责任呢?只有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作为终局的责任人,高校承担的才叫“补充责任”,若高校是因为自身过错而承担责任,那么高校又如何叫“补充责任”?是为高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悖论。因此,笔者认为,立法应当确认高校承担补充责任后的全额追偿权,避免将补充责任的承担和自己责任承担的混同。 (四)安保责任的责任范围法律未明晰
前文已有所述,高校校园内侵权具有特殊性,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安保义务的责任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实际上在纷繁复杂的校园生活中,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明晰,现行的法律规定模糊,在侵权事实发生时,侵权责任责任大小范围确定问题往往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三、针对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归究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根据过错程度判断校方的责任大小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现有的大环境下,在认定标准方面仍有对高校不利的一面,这主要是因为在社会对高校承担更大责任有所期待的前提下作出的,在实践中很容易失范。实践中亦有依据原因力来判断学校在人身侵权事件中的责任大小的做法,这种做法较为值得推崇。
(二)明确高校在校园内财产侵权发生时应依过错大小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有的学者支持主观标准说,即以行为人确实存在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标准的,在实践认定上存在证明难度和也过于主观化,不利于客观责任的确定。客观标准说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理论上也较为符合公众的观念,因此客观标准说是通说理论,本文也更倾向于采用客观标准说。判断行为人在高校校园内侵权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相当注意义务”为标准。
(三) 将第三人人身侵权而高校未尽安保义务时高校的责任承担方式修改为连带责任
将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改为连带责任,即规定,在存在他人侵权时,如校方未履行管理职责,则校方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不存在他人侵权时,校方应依据其过错程度大小承担责任。若校方承擔了超出过错程度的责任,则校方有权向他人追偿。
(四)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本文认为,将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三种:其一,安全教育义务。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此外,学生的精神健康也应当包含在安全教育的范围内。其二,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学校校舍、场地、学具、教学设施、生活设施、食品、药品、饮用水、安全保卫、安全制度等不合格而造成损害的。其三,救助义务。危险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合理、适当的采取救助措施,避免事态恶化。只有在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行为才是高校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四、结语
司法实践中与理论上都对高校校园内侵权行为进行了研讨和探索,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我国还有很长远的路要走。相关立法上的缺失、安全责任保障义务认识上的不足、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原因都是导致目前高校责任过度承担的重要原因,需要我们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深刻分析我国国情下的高校责任承担问题,把国外的经验化为己用,进一步完善有关《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建立高校管理法治思维和高校安全保障体系。本文希望通过浅薄的理论研讨和事实分析对高校校园内侵权事故的类型、现状、成因进行剖析,也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尽快完善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使这类事故有法可依,为今后更好地解决处理此类高校校园内侵权事故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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