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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隐私与产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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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诞生带来人的网络协同,实现了全球经济继工业革命后的第二次飞跃。随着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普及,人的网络活动产生的高频商业场景成为了今天商业的价值所在。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便捷、集中地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同时基于对个人信息的分析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化的服务与产品推荐,提高交易成功率同时引导消费者外化潜在的消费需求。但由于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相应的法律规制未能及时跟进,出现了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利用和交易的安全问题,以及用户数据被当作商家的生产资料独享巨额收益的情况。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对信息的使用,但现阶段,各项法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主要涉及国家、集体利益安全和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信息,同时存在过于原则化和救济以刑事处罚为主的问题,这均导致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与监管的不足,使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律监管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理论的讲述,提出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两个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数据  个人隐私  数据产权
  一、数据开发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如年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照片、个人日记、通信记录等个人资料;以及个人生活习惯等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互联网技术的渗透使我们身处的环境变成高清的微粒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关于个人的数据累积越来越多,个人生活所有的行踪都在打车、外卖、社交,各种平台上留下痕迹。个人的职业、口味、偏好、情绪,身体状态等隐私信息,都可以从搜索等网络行为中推断出来。但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史上,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最个人隐私的尊重。所以,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是所有国家法律的重中之重。但是,大数据时代打破了这一平衡,使个人隐私权受到挑战。
  在如今的计算机网络中,数据的共享变得更加频繁,人们也已经对数据的共享习以为常,这样的生活方式对于人们的生活是双刃剑。从好的角度来说,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于自身想要得到的信息越来越容易查找,而且查找信息的精准程度高。但同时个人信息也变得更加容易被泄露,使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更易被别人获取。
  随着技术在商业场景的不断渗透,使得产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与创新。比如消费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广口采买潜在消费者流量,通过对用户多维度信息获取及分析实现产品创新,使消费者无论年龄、职业、学历、风险偏好或投资经验等背景如何,其金融需求均能在互联网金融的产品体系中得到较高效、精确的满足,同时,受众的广泛性让互联网金融具有了强大的社会需求基础,也导致以政府管制为核心的监管手段出现明显的边际递减效应。在商家营销行为地频繁覆盖中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同时,我国目前消费金融市场骗贷、套现等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面对个人信息保护遭受威胁及救济难的问题,我国出台了数据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均分散在各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之中。《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除此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0 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2 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刑法修正案( 七) 》《刑法修正案( 九) 》《民法总则》等法律中规定了对信息保护的条款。然而,上述法律法规在大数据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存在过于原则、不够具体等问题。在缺乏一部单独且详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形下,即便是我国对个人信息规定最详尽的《网络安全法》,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也是极为有限的。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主要涉及国家、集体利益安全和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信息,这导致了对国家网络安全的保护替代了个人信息保护,况且,区分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已经成为越来越的问题。
  比如用户在仲裁院网站上传的案件信息,被仲裁机器人引用、分析,并有可能被当作AI算法学习的案例库数据使用;患者在医院就医过程中提交的个人信息、就诊医疗数据,被医院用作病理研究和分析;消费者购买火车票,其出行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但车站需要使用这个记录进行调度安排。从这个角度看,界定个人和非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难度,更何况,只要数据量足够大,维度足够多,匿名的数据很容易推断和泄露个人信息。也即,现在世界上所产生的数据,绝大多数都和个人相关,要在如此海量的数据中去区分个人和非个人,几乎是没有可能性的。
  大数据驱动了的精准商业时代的诞生,现在最热的人工智能其本质就是数据智能,是数据驱动决策的过程。所以,使用数据是一个趋势,不能使用数据技术进步就成了空话。而且,实际上有很多领域,为了让我们获得更精准的认知,而需要尽可能多的数据。
  比如精准医疗方面,患者必须让渡自己的详细数据,从而获得更精准的医疗。再比如交通网络方面,个人需要以让渡自己的行踪信息,而使得自己免受堵車之苦。
  所以,数据开发使用和数据隐私是一对二元悖论。如何在数据使用与隐私保护中实现平衡?这是目前各国政府、企业、法律专家、技术专家都在探索的问题。
  二、数据的确权和利益分配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造就了大数据时代地诞生,使得数据增长速度达到了百分之五十。全世界最大的信息研究公司IDG预测,明年的全球数据量可达到35ZB的巨大规模。大数据在不断地被挖掘和利用的过程中,让其使用价值变得愈加重要,为开发者挖掘出巨大的财富源泉。“如今,数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商业资本,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可以创造新的经济利益。” 2012年,美国投资2亿美元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并将对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升至国家战略。   数据确权,即确定数据的权利人,确定谁拥有对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受益权。北京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从大数据交易角度提出了数据确权内涵。认为数据确权是为明确数据交易双方对交易数据在责任权利等方面的相互关系,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而在数据权利人、权利性、数据来源、取得时间、使用期限、数据用途、数据量、数据格式、数据粒度、数据行业性质和数据交易方式等方面给出的权属确认指引,以引导交易相关方科学、统一、安全地完成数据交易。但是数据的真正来源是个体用户,如何保证数据的产生者实现对数据的权利却是现在法案均没有涉及的问题。
  2014年10月,硅谷精神教父、科技商业预言家凯文·凯利在斯坦福大学演讲,预言未来20年科技潮流,明确指出“个人数据才是大未来”。美国社交网络公司Facebook的收入90%以上来自精准广告,其商业逻辑是通过对用户数据的挖掘,以这些用户数据为生产资料进行广告业务。有美国学者讨论,Facebook用用户的数据赚取了数十亿美金,而用户什么也没得到,这种模式必须改变。在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之外,数据确权与利益分配問题会是大数据时代面临地更大问题。
  数据时代数据使用是未来避免不了的趋势,大数据是未来的生产要素,并可以产生利润。对于可产生利润的生产要素必然涉及产权问题,以及产权相对应的利益分配权。然而,数据确权却是大数据时代难以实现的问题。
  第一,数据不是一个普通的排他性的生产要素。具体来讲,数据不是消耗完了就没了,而是越用越多,A使用了某条数据之后,B仍然可以再次使用该条数据。那么厘清数据的权利归属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
  第二,众所周知,对于数据的价值只有大数据才有用,把数据拆分成单条的数据不论对个人还是对商家并没有太多用处。数据就好像细胞,可以不断繁殖。但是,只有足够多、足够复杂的细胞聚集起来,才能产生有生命力的生物体。
  于是,在今天的商业世界里,数据是这个世界上唯一没有产权的生产要素,也是一个灰色地带,平台和企业自动地利用这些数据资源赚取利润。国际互联网行业巨头Google、Facebook、Twitter以及国内三家巨头企业BAT(百度、阿里和腾讯)的重要业务都是以个人数据为核心开展相应的搜索、电子商务或社交网络服务。
  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比如,极光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极光以推送起家,以开发者服务为基石,以数据解决方案进行变现。开发者服务面向开发者提供核心应用内功能,以极光推送为核心产品,帮助开发者实现与用户的互动。开发者服务为极光积累了APP安装及卸载情况、使用频率、使用习惯、WifiFingerprint等数据。极光再把这些数据输出成精准的营销、市场情报等方案。它的商业模式就是建立在使用用户的数据之上,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户的行踪和设备使用情况被制作成了产品,获得了高额利润。如今极光已经成为一家市值几十亿美金的公司。
  综上,进入大数据智能时代,数据成为最重要的要素,而数据的生产者们,也就是每一个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地利益分配,或许以后这会成为很大的问题。
  所以,怎么对一个非排他性的,必须聚集产生效应的生产要素进行确权和定价,这是数据时代全球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三、结语
  大数据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生产要素,而数据隐私和数据的产权和利益问题,是这个要素使用中的最大难点。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在未来大数据的市场上占领先机,应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在市场博弈中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管的基本模式与核心规则,以及监管规则体系中法律规则与行业性规则、平台内部规则的协同。
  依托大数据的商业场景的创新发展客观上为我国商业市场带来了活力与竞争性的力量,即使其存在不同程度和形式的负外部性,也不宜再恪守传统的管控型监管之陈规。希望来自市场博弈的力量能“倒逼”相关监管体制的变革,形成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监管体系,在法制与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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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朱哲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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