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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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作为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利益等问题的重要机制,能够抑制管理层短期行为,实现长期的激励效果,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存在激励作用不足、内部人控制问题、利益冲突问题、持股比例问题等,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竞争能力低。为使管理层持股这一改革更加规范化,需要从管理层持股制度、企业信息制度、企业内部治理架构、企业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管理层持股;规范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多重利益冲突及生态位优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YJC630093)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和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改善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结构,解决企业治理问题,融合不同所有制经济,增强经济社会活力。而管理层持股可以充分调节管理层的积极性,形成资本所有者和管理层的利益共同体,改善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问题,优化股权结构,可以在国资、民资及员工之间形成相互利益制衡。管理层持股能够减少管理层的逾额消费、进行次优投资等行为,这样就能够使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从而降低了代理成本。
在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管理层持股这一协调管理层和股东利益的治理机制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一部分学者认为管理层持股对国企混改的企业绩效、创新效率、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国企混改过程中管理层持股对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绩效、提高激励效果等作用不显著。事实上规范化的管理层持股能够有效地激励管理层,使管理层创造最大化的企业价值。但在现阶段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存在激励不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需要从持股制度、企业信息制度、内部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完善管理层持股制度,增强管理层活力和创造力。
二、理论分析
所谓管理层持股是指管理层以各种方式持有企业的股票并享有股票的一切权利的一种激励方式。这些股票的来源包括公司无偿赠送、公司补贴购买、公司强行要求自行出资购买等。管理层在拥有股权后成为企业的股东,并享有股权的收益。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管理层的短期行为,解决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治理问题。
在公司治理理论中,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此保证各种权力不会滥用,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使公司能够有效的运转。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企业治理是一种手段,是企业构建的一种契约制度。使企业形成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协调各自的权责和义务。这样的内部治理机制促成了利益相关者长期合作,保证了企业的决策效率,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之间是存在冲突的,而调节此冲突的关键在于调整管理层的身份,让管理层对企业有归属感和责任感,提升其积极性。管理层持股有助于调节管理层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改善公司治理环境,提升企业价值,为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基础。
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问题分析
(一)激励作用不足。在现阶段管理层持股缺乏透明公平的定价机制及规范化的持股程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福利制度,未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且存在流失、侵占国有资产的风险。管理层持股后如何形成合理的退出机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保持管理层的不断新陈代谢,需要灵活的退出机制,才能使股权的激励作用有长期性和延续性。
(二)内部人控制问题。管理层股权增加可能产生堑壕效应,管理层以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管理者的特权现象会增加企业的代理成本,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管理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于个人利益损害企业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绩效,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国企混改实施管理层持股制度是为了将短期激励制度转变成长期的股权激励制度,但是如果管理层利用此方法来侵吞资产,管理层持股制度带来的效果就会与预期相背。
(三)利益冲突问题。管理层与利益集团之间产生利益冲突,阻碍企业的内部治理。在传统的国有企业经营模式中,国有企业能够在不同的行业中获得超额的利润,不管企业、股东还是管理层都可以获得利益,国有企业中部分管理层形成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国企混改下民营资本和其他资本会进入国有企业,当实施管理层持股时会改善一股独大的现象,这必然会触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既得利益集团抵触也是阻碍国企混改顺利推行管理层持股的重要问题之一。协调好混改下不同管理层的利益关系,才能让企业的内部治理有条不紊。
(四)持股比例问题。管理层股权分配产生争议。管理层持股比例在多大范围内是可控的和企业可以接受的,持股比例大小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影响如何,在学者们的研究中尚未有一个定论。混合所有制的本质是引入民资和其他资本,以形成制衡态势,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是現有情况下强势的国有资本管理层必然不能与刚进入的其他资本相等持股。在这种环境下,要根据管理层业绩等情况来制定持股比例,为民营资本、其他资本及国有资本融合创造一种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
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规范化发展建议
(一)完善管理层持股制度。管理层持股实施的重要前提是具有规范的制度环境,所以必须完善管理层持股的相关制度。但目前我国对于国企混改管理层持股的政策大多是一些指导性文件,政策的自主性较强,执行没有落实到位,加大了改革的难度,降低了效率。因此,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层持股的法规和制度,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首先,规范管理层持股相关的法规,公平公开地确定股票价格,不断探索有效的持股比例,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透明的进行。其次,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采用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法。让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实处,责任分配更明确,减少风险的发生。最后,制定管理层持股的退出机制,制定详细可执行的计划,让管理层持股有规范化的退出流程,保障管理层持股退出的顺畅进行。 (二)强化企业信息制度。企业信息制度是重要的治理监督途径。对管理层持股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加强信息监督机制,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提高信任度。因此,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重要途径。首先,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建立信息监督机制,加强管理层持股经营过程的监管力度,落实责任。信息的公开和监督是国有企业监管管理层持股的基础和确保效果的关键,完善企业信息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出于个人利益的谋利行为,增强社会公众对管理层持股的信任和支持。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架构。国企混改管理层持股需要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明确企业管理层的权责。只有管理层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才能对持股的管理层产生约束作用,以防其会做出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一方面完善企业核心治理机制,建立相互独立的治理结构,使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间的权力分散并相互制约。董事会对各级管理层进行严格考核和管理,对经营的情况提出有效建议和为管理层利益诉求提供保障。监事会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工作情况,减少不正当行为发生,并对管理层的重要决策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管理层晋升制度改革,在管理层持股环境下应打破组织任免式的晋升制度,依据个人能力竞聘,激发企业更大的动力。有效的企业内部治理架构能够为企业提供治理保障,规避管理层持股后引发的风险。
(四)创新企业管理机制。明确股权主体,创新管理机制,是解决股权分配问题的有利途径。一方面通过建立新的管理制度来调整持股比例,创造新的绩效标准考核管理层,根据管理层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来分配股权,为管理层持股初期建立严格的持股制度;另一方面建立评议机制,评价和分析股权分配机制对企业的影响,通过对净利润、经营效率、长期战略目标等多方面的评价,寻找适合企业的最佳持股激励区间,提升股权分配效能。在混合所有制下创新管理机制,激发不同资本合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五、结语
管理层持股是以公司股权为载体,增强管理层的主动性和创造力的一种全新的激励方式。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管理层持股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会出现激励作用不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层持股的相关制度不规范,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治理架构不完善。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以坚持完善管理层持股制度为基础,强化企业的信息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架构,创新管理机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和长期的改革经验,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层持股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层持股制度,促进国有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金晓燕.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管理层持股探究[J].学习论坛,2016(2).
[2]高磊.管理层激励、风险承担与企业绩效研究[J].财经理论研究,2018(4).
[3]花俊仁,王国俊,鲁墨凯.企业改革影响技术创新投入吗?——基于金字塔控股与管理层持股视角的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8(3).
[4]咸寧,刘丽莎.新形势下国企混改后的治理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7).
[5]高丽,宋婧楠,高楠.上海家化混改逻辑下的高管持股度剖析[J].财会月刊,2018(4)
[6]张晨,张弛.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的设计原则和可行方案[J].经济纵横,2017(3).
[7]陈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权平等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4).
[8]李东升,杜恒波,唐文龙.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利益机制重构[J].经济学家,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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