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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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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完善的音乐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是搭建优质网络音乐平台的前提,对音乐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现状研究为基石,对音乐版权授权困境进行了分析,并从制度层面、社会组织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为版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网络音乐版权;现状;困境;对策
   一、网络音乐概述
   第一、网络音乐概念。得益于智能手机换代以及老年网络用户加入,我国网络用户规模和网络音乐点击率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文化部颁布的《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网络音乐概念作了规定,即以传播为目的,形成的数字化音乐产品模式。简言之,就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音乐,其与音乐是否为流行音乐,是否是网络歌手所创作无关,仅反映的是一种传播方式。
   第二、网络音乐特性。网络音乐与传统音乐相比,其显著特性有:首要特性是无限性和共享性。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音乐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可以达至所有网络遍及的地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网络还可以为听众提供共享音乐的平台,悦耳的、最新的音乐作品能够实时得到传递与分享;其次,远程性。网络音乐的流行,使音乐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欣赏音乐不再受经济条件、地域限制,互联网拉近了音乐爱好者的距离;最后,重复性和再现性。音乐可以通过网络缓存,被原汁原味地再现,听众不受作息时间限制,可随时随地在网络上点击、下载或上传音乐,打破了音乐欣赏时间上的限制,改变了传统音乐传播形式的羁束。由于互联网所独有的特性,使音乐著作权人、爱好者、传播者之间突破时空限制,使远距离创作、传播、交流、共享成为可能。
   二、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一)立法现状
   著作权概念源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将此稱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拉开帷幕;《伯尔尼公约》是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我国1992年成为该公约缔约国,至此,版权意识渐入国门;以鼓励传播,保障网络领域和著作权领域共同绿色发展为落脚点,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从法的效力上看,本办法仅为部门规章,保护范围有较大局限性,部分内容需要依靠《著作权法》加以补充,而《著作权法》包含诸多原则性内容,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现行2012年《著作权法》经历三次修正,为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融入了互联网领域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为确保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安全,国务院专门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近年来,“两高”及公安部颁布了多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及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并对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问题加以规范。
   2015年年初,国家通过《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力度;《中国互联网企业版权自律宣言》的发表、“剑网行动”的出击,以及网络音乐服务商共同签署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既有效地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的环境,又彰显了政府、互联网企业及网络服务商保护音乐版权的决心。
   (二)机构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设立的与音乐版权有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并在立法层面上将其归入社会团体行列。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受社会体制影响,无论是权利人还是消费者,对集体管理组织依赖程度均不高,当然与其自身管理更是密不可分。极少用户在享用权利人音乐作品后能主动向音著协或音集协报备,并交纳使用费,市场普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搜寻相关部门演出公示、信息平台公告,以及在互联网上搜索现场表演视频等方式,来向用户征集使用费,并打击侵权、盗版事件。与国外利用数据库检阅维权的方式相比,这种做法欠缺全面性和高效性,打击侵权盗版、维护合法权益收效甚微。
   三、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正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存在空白,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使网络音乐版权法律保护力度和广度远跟不上实际需求。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2012年修正)已不合时宜,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面对新兴网络技术的冲击,可通过市场调节、网络监管和自身调整来打好网络音乐版权攻坚战。
   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盗版提供可乘之机,部分音乐平台被眼前蝇头小利所蒙蔽,无视法律、法规和协议,肆意践踏版权人劳动成果,随意上传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或者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音乐作品,严重损害了网络音乐行业的康健运行,也为整个社会营造了不良风气。另外,版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各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偏差,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仅缔约国会遵守,因而音乐版权难以得到全面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创作者积极性,保护网络音乐产业良性发展。
   (二)网络音乐侵权现象凸出
   网络音乐侵权是指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私自上传、下载或转载音乐作品等行为。近几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在保持稳健运行中也不断面临新挑战,如侵权盗版猖獗、行业盈利模式不明晰、产业重构等问题。不断上升的盗版率,严重侵害了网络音乐平台服务商和权利人利益,也降低了消费者所享受的音乐品质。
   (三)全民版权意识薄弱
   旭日阳刚与汪峰关于歌曲《春天里》的音乐著作权纠纷,草根歌手组合旭日阳刚因翻唱该歌曲走红,汪峰维权行为引起公众一片骂声。再如,著名音乐作曲家谷建芬老师一直致力于版权保护,迄今为止效果甚微,甚至在全国人大分组会议中遭到人大代表斥责。可见,版权意识薄弱的不只普通人,还包括参与立法讨论的人大代表。
   另外,商场循环播放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行为,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使用费。现实中,商场侵权行为比比皆是,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版权意识,部分人认为商场播放音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否则有违生活便利,其实不然,商场播放行为作为营利的一种辅助手段,不应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同样如此,在KTV行业滥用播放权更为严重。据官网公开的资料显示,音著协拥有的中国大陆会员的音乐作品仅为15万余首,音集协经授权的作品数量为10.5万首,两大集体管理组织载入的音乐作品数量远远低于各大网络服务商提高的音乐数量。民众的版权意识在各行各业普遍淡薄,国家版权局一位负责人曾说过:国内网络服务商或多或少都存在版权问题,只是程度的差异。    (四)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冲突
   《世界人权宣言》中言明,每个人的创作作品都应当受到保护,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同时也强调,作品只有经过分享才能得以发展。提倡共享共赢。由此可见,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虽同为基本人权的内容,二者却具有天然的紧张关系。共享是当今社会大力提倡的理念,知识文化产品可以被大众学习和使用,并且不需要支付费用;而版权强调排他性,是以财产权为核心,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保护。我国一直以来所尊崇的价值观与理念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内容产生矛盾,这就导致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脱节现象。
   四、完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法律对策
   (一)制度层面
   1. 加强立法工作,构建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完备的版权法律制度是音乐得以广为流传的保障,也是保证行业健康、规范运行的基石。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互联网和音乐产业的动态发展中及时修正,积极与国际版权保护立法接轨,结合国内产业发展实情,适度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等先进的经验,实现网络音乐版权全面保护。尤其是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网络音乐侵权赔偿计算标准,明确侵权赔偿范围。细化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应有职能,降低司法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2. 完善司法保護机制
   亟需解决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机制中技术问题,加大综合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法院应当时刻保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在利益权衡时,给技术方留有必要的发展空间。司法作为版权保护的最终环节,法院应当极力发挥公开审判和文书上网带来的教育和导向作用;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使网络音乐在法治轨道中健康运作。
   3. 加强版权执法力度,构建版权保护管理体系
   执法层面最大的难题在于网络音乐侵权证据保全。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网络音乐企业已接近700家,执法部门应当联合网监部门加大对侵权网站、APP等平台查处力度,通过谈话、警告、公开通报披露等方式,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相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无备案网站,给予严厉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要推动各方当事人建立“通知-删除”快速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维权效果;加强文化产业相关管理部门联动性,联合执法,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防止部门间互相推矮或权力重叠。总之,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多轨制,实行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保护制度,既要发挥司法公平与公正的效能,也要利用行政执法程序简便、效率高的优势。
   (二)社会组织层面
   第一、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能动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内部监察部门强化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奖励机制,调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的积极性;尽快配备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实时更新,使音乐作品转授权相关信息更加透明化,将极大地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相应的会减少诸多不必要的官司,降低权利人不满情绪,与此同时,还能建立起音著协的公信力,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网络音乐服务商的自律意识将成为保护网络音乐版权的关键因素,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制让网络音乐服务商了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版权正规化带来的影响,严于律己,树立正确价值观的行业守则。切实把法规政策和版权局要求贯彻于心,认真落实、自查自纠,为维护版权音乐的有序运行和绿色健康的版权生态出一份力。
   (三)意识形态方面
   在许多重视版权的国家,民众将版权意识形成一种习惯,人们以使用盗版为耻。而我国,付费理念淡薄。一方面,加强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版权意识。从提供音乐作品的网络平台着手,包括对音乐产业从业者、网络音乐平台设立者,大力宣传版权保护知识,形成全行业尊重法律、尊重著作者劳动成果的良好氛围,构建市场化、规范化、合国际标准的网络音乐环境体系。
   另一方面,树立消费者付费观念。消费者形成的免费的消费惯性,很难立马纠正,需要法律与政策的引导,并依靠权利人、网络平台的配合,从源头切断消费者免费享受的意识,对消费者进行版权普法教育。建构多元化版权意识宣传途径,例如,社区开展版权教育活动,中小学举报版权保护知识竞赛,可以在教材中,相关课程中编入版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案例精选,使版权意识深入人也,呼吁主动使用正规版权作品,抵制盗版侵权复制品等,引导家长和孩子共同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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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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