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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及商业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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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大数据背景下,信息通过计算机语言得到了新的传播,数字音乐作为信息的一种,也在大數据环境下展现出与传统音乐截然不同的传播形式。本文将以数字音乐作为讨论主体,进行版权和商业的简要分析,以推动数字音乐传播的新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数字音乐;商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16-0019-01
  一、前言
  大数据的到来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在传播手段和传播模式上,音乐也呈现出全方位的革新,为满足巨大的受众需求和市场的隐形空间,对数字音乐的分析成为大数据和云计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以数字音乐的版权和商业模式作为重要分析对象,不断探索音乐承载形式的变化。
  二、数字音乐版权形式
  1.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首先显著特征为“大”,大量的信息融合纠结成为网络的信息库,因此数据库中的内容呈现出海量且呈现成倍增长的特点。数字音乐诞生于这个时代必然带来的是存储、传输和计算信息的繁杂,因此带来了版权形式的多样化,各种数字媒体不必和生产者进行原片的拷贝,只需要从云储备进行远程虚拟空间的下载,就能够获得数字化的信息内容。
  2.版权。
  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化并不是简单的数据化,数据化指的是每个对象都成为表格的量化信息;但是数字化指的是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这种方式更加适合计算机语言,能够用二进制的语言进行管理和存储。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提供商进行个人音乐库的建立,他们通过将音乐制作者的作品进行初步的搜集,并进行超越时间空间的传播,尽可能的通过网络手段进行数据的大范围覆盖,一般来说,网络运营商和云服务机构的关系较为密切,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在版权上,虽然供应商能够在在传播、搜索等公共交易方面具有绝对的主权,即版权,但是在制作上以及后续的处理改造方面,还需要和相关音乐制作人员与原创者进行捆绑式的合作沟通[1]。
  三、数字音乐商业模式概述
  数字音乐的商业性传播主要涉及到三方面,按照音乐的产生顺序来看,分别包括制作阶段、存储阶段以及交易阶段。展开来说,制作阶段指的是数字音乐作品从最初创作到最终数据化成品的过程;存储层包含云端的数据传输,这个阶段是沟通作品和市场的必经之路,没有完善的数据化过程,就难以实现各个音乐平台的转化;交易阶段时将音乐作品作为商品面向消费市场进行交易的步骤,也包括用户获取到数字音乐后的后续服务。
  目前的音乐商服务对象包括有线和无线音乐商,在线音乐商是以互联网为宽带终端进行音乐的试听和下载,一般来说,音乐的门户网站、客户端以及电台为三大音乐获取渠道;无线音乐则是以移动通信和移动手机端作为下载介质,在3g网络时代,语音点歌和彩铃下载曾经风靡一时。另一方面,就产业链而言,产业的发展融合了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和终端制造商三大板块,由于盗版音乐的发展,在2007年之后的在线音乐逐渐以广告收益取代了个体付费的形式,这侧面也吸引了用户集体的膨胀扩张,激发了音乐市场的不断发展[2]。
  四、大数据背景下数字音乐的发展变革
  1.注重版权问题的保护。
  版权问题是数字音乐发展的主要问题,过多的劣质仿造会造成原创个体的权益被侵犯,一方面,这会造成音乐市场的交易秩序混乱、盗版横行,难以确定起清晰的盈利模式和规范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会挫伤音乐制作人的积极性,难以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肯定原创作品的价值。因此,要想促进数字音乐的发展,就必须从大数据技术层面,保护音乐的版权。同时,仅仅依靠成型音乐作品进行版权保护难以从源头上进行秩序的建立,数字音乐还需要从网络上扶持不断的“新鲜血液”为音乐的创作进行人才的输入,从严谨的歌曲公司保证歌曲的产出数量和质量,争夺用户群体的认同感。
  2.进行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
  目前,数字音乐的商业运营在市场上占据主体地位的是运营商,他们从宏观和商家的角度进行价值链的估算和各方利益的生成,占据了绝对的市场利润,这样的资本累积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运营商的闭塞和垄断,不利于公平综合的商业模式发展。未来发展数字音乐需要借助5g网络的技术发展和多媒体的客户端应用,不断丰富音乐的娱乐角色。例如,2018年存在不少网红歌曲通过“抖音”平台,成为了年度的爆款,其中内嵌的网络播放插件和用户分享的传播模式一方面促进了音乐的大范围传播,夺取了用户的短时间眼球;另一方面,为部分小众的歌曲提供了新型的平台,帮助了一大批“素人”成长为国民性的“明星”[3]。
  3.丰富音乐服务模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软件在全球环境中的持续性发展,用户的个性化需求逐渐得到了运营商分众化的处理,丰富数字音乐的服务模式,能够是用户获取到符合个人口味和喜好的音乐产品。音乐模式可以从门户类网站服务、音乐客户端服务以及网络电台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门户类网站可以通过详细、明确富有条例的分类进行用户的手动定位,具有强大的搜索引擎,且用户的直接付费项目较少;客户端搭载手机等移动端已经成为了人们消费音乐的主要手段,及时收听和喜好歌曲的推荐定位可以吸纳大量分析群体;电台服务可以使用户处在闲适的状态下,进行随机音乐的播放,是拓展用户喜好和审美的重要手段。
  总结
  数字音乐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商品,具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和公共的消费认可度,但是数字音乐作为一种虚拟的产品,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焕发出持续的活力,更需要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和运作策略的研究,不断深入促进数字媒体的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曾瑞粮.大数据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03):40-41.
  [2]李翔宇.“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版权现状与对策[J].中国报业,2019(02):13-14.
  [3]孟铂林.“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问题新论[D].中国政法大学,2017.
  [基金项目]:2018年院级人文社科项目“基于大数据安徽数字出版服务平台营运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院教科研〔2018〕23号);2019年院级质量工程项目“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安徽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践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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