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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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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降低,一些电影作品未经许可以复制链接的形式被下载被传播,给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本文主要以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公共领域文化的繁荣的利益权衡为主线,探究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问题,为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以及传播优秀影视文化提供支持。
  【关键词】抄袭,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惩罚性赔偿
  一、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影视作品的产生
  影视作品的创作方法较一般作品复杂,其权利构成客体如人物、服装、道具、编剧剧本等任何一个环节侵权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影视作品创作凝结着大量工作人员的辛勤汗水。如果影视作品被轻易地抄袭传播,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著作权,还会不利于优秀影视文化的发展传播。
  (二)影视作品的价值
  1.公共领域的文化价值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影视作品中蕴含的影视文化的娱乐消遣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影视文化的娱乐消遣功能密切相关的是其宣传与教育功能,即让普通大众在休闲娱乐的过程中完成其认识的深化,观念与价值判断的完善化,世界观的科学化。因此,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发挥影视作品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发展丰富影视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社会主义文化。
  2.国家经济竞争产业价值
  当前世界的竞争越来越演变成知识和科技的竞争,影视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影视作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的经济地位,国家机关对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制度日益完善。因此,采取有效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对于提升我国影视产业在世界的竞争力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常见影视作品版权侵权类型
  1.剧本抄袭
  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必须以构思精巧、情节丰富、人物丰满的剧本为基础,好的拍摄手法、强大的演员阵容、有效的作品宣传也可以极大地提升作品的收视率,但是影视作品如果没有一部好的剧本作为骨架支撑就等于失去了血肉灵魂,最终难以得到观众认可。近些年来,影视作品剧本抄袭纠纷屡见不鲜,剧本抄袭是影视行业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
  2.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
  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的侵权方式由原来的倒卖盗版光碟逐渐过渡为形式更为隐秘的网络侵权。最常见的侵权形式是以流媒体的形式向通过网络连接到互联网的非特定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广播或点播服务,即用户可以登录侵权网站,点击相关链接播放。有一些方法使用链接盗链视频作品必须发挥法律许可的侵权网站,以及合适的人,以避免再通过多层次的跟踪,极大地破坏了影视市场的秩序。
  (二)侵权行为原因分析
  1.社会层面的原因
  对于电影作品来说,由于电影院排片档期和个人时间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在思想上更倾向于在网上观看电影,也有一些人无法负担起昂贵的电影票而去寻找免费的电影资源链接。对于电视剧来说,一些视频APP为用户提供会员服务,一些观众为了满足自己对剧情的求知欲而又不愿支付高额的会员费用往往会寻找未经许可播放的网站资源。
  2.法律层面的原因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普通公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一些社会群众即使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基础,但受社会公众同化影响以及执法力度不够原因的影响,使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不能得以遏制。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公共领域的利益得以平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进行了封闭式的列举,规定了12条合理使用的情形。然而,现代网络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日益进步,对于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及其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影视作品与公共领域使用人的利益达到合理的平衡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影视作品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的问题
  纵观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加重视对于影视作品的保护,纷纷加入《伯尔尼公约》,在国内立法上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制度,大力发展影视产业。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影视作品的网络侵权日益复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监管的有限性、影视作品数量的庞杂性,使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滞后性显现出来,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认定。
  (二)侵权监管存在的问题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往往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权利人请求维权后才会采取一定的职权措施,常见的主要是被侵权人将纠纷诉至法院。此外,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才会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对于影视作品的侵权监管缺乏一定的力度。
  (三)实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侵权行为举证难
  对于权利人来说,对于剧本抄袭行为是难以控制和发现的,法律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只保护作品情感的表达,对于影视作品是否侵权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很难通过对客观行为的举证来判断其是否侵权。除此之外,网络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一些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也很难通过技术手段保留证据。
  2.侵权主体确定难
  对于抄袭行为侵权来说,权利人确定侵权主体较为容易,但对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来看,普通公众、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有可能列成为侵权主体,权利人究竟应该确定哪一具体主体为实际侵权人存在一定困难,缺乏法律上有效的起诉对象。
  3.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在我国民事訴讼中,影视作品的赔偿额度和标准可以由法官根据实际侵权情况确定,实践中也并没有一个中立机构对赔偿额度进行准确而公平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在被侵权后获得赔偿,弥补损失。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探究
  (一)健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影视作品保护法律法规。立法部门要把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立法提上日程,明确影视作品侵权有效起诉对象和起诉主体。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必须实施了哪些行为、或者在哪些时间段内实施的哪些行为,都必须进行相应的规定,在滿足相应的法律条件之后,才能够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二)强化网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这实际上免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主动审查义务。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监督和控制能力较为薄弱。立法需要科学地评估网络服务者对影视作品信息传播侵权的监督控制能力,明确划定责任承担边界。
  (三)加大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力度
  1.建立侵权赔偿鉴定机构
  针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实际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鉴定机构,使其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合理评估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控制和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
  2.明确侵权赔偿标准
  对于同一类型的影视作品侵权行为,要制定一些统一标准的赔偿标准。同时,对恶意侵权者要进行严厉处罚,增加其侵权赔偿成本,形成一定的警示作用。
  (四)提高社会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
  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要创作出价格合理、内容丰富的影视作品,引导公众观看具有合法授权平台播放的影视作品,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国家各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效扼制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公民来说,社会公民要自觉学习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登录未经许可影视作品网站链接的行为。
  五、结语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的不合理使用将会给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影视作品被抄袭、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等行为不仅关乎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全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和国际影视产业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国家要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上日程,在立法、司法上建立健全保护体系,落实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通过广泛宣传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不断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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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璐.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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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赵丽.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研究.云南大学.2017年
  [5]史梦媛.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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