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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严海成

  摘 要:高技术企业在国家发展规划中具有战略地位,但企业的核心资产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缺少实物资产,因此融資较为困难。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帮助。但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存在特殊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产生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高技术企业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解决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1.082
  0 引言
  高技术企业在国家发展规划中具有战略地位,在促进技术发展进步、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成效卓著。高技术企业的资产一般集中体现为科学技术成果(如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实物资产的比例不高,因此在融资上处于不利地位。2015年10月初,知识产权局等五个部门发布联合公告,鼓励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指出,支持深圳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在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与鼓励下,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具有了一定基础。这一创新有利于高技术企业利用优质知识产权资产解决融资难题。
  作为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一种应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表现具有一般的资产证券化的共性特征。但知识产权证券化还具有特殊风险。正因为特殊风险的存在,其推行和发展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研究迫在眉睫,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的提出也刻不容缓。
  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形成
  1.1 基础资产风险
  知识产权资产不同于传统有形资产,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最主要的一点便是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会随着市场形势变化而产生剧烈的波动。在证券化过程中,随着时尚潮流和大众喜好的改变以及科技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会呈现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不仅影响现金流的产生,而且给信用评级带来难度。
  1.2 法律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支持保障不可或缺。但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权利归属风险便是最突出的表现。
  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主要是发明专利,这时便存在委托或者合作完成导致的权利归属模糊的问题。如果权利归属问题出现在基础资产上,则整个证券化过程都会有被架空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公示制度的不完善,第三方难以知晓知识产权资产的明确归属以及历史交易状况。这种情况下,特殊目的机构资产转移的操作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均会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当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效性或者基础资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不得不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时,高昂的诉讼费用势必会影响到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配。并且,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来说也是风险。
  1.3 交易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并不是单一机构参与下的单一过程,而是一项多个机构共同参与的繁杂金融工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果某个参与机构操作不当或者服务不力,就会对整个证券化过程造成损害。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涉及的业务繁多,涉及的机构繁多。在如此环环相扣并且息息相关的交易结构中,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对于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来说都会成为交易结构风险。
  2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2.1 基础资产风险的防范
  对于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来说,加强对基础资产的把关可以有效防范基础资产风险。一是评估基础资产的适格性(高技术企业主要是发明专利),即确定哪些资产适合于证券化。二是调查基础资产的品质,主要包括权利状态调查和现金流特点分析两部分。三是通过合理的组合搭配,构建够满足知识产权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池。
  2.1.1 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对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来说,要判断基础资产适合与否,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是通常要考虑的两个方面。
  学界关于基础资产适格性的经济标准的研究颇多,这里面当然不乏相应理论。比较典型的关于经济标准的学说有六要素说、七要素说甚至八要素说等。尽管这些学说之间有些许不同之处,但要旨基本一致,都强调基础资产“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可见,基础资产适格性的经济标准实际上是针对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必须能够在未来产生充足的、稳定的现金流。
  除了上述经济标准外,在判断基础资产适格性时还必须考虑相关法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中的资产转移过程便是法律标准得以体现之处。资产转移这一过程使得用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区分开来,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于是,具有可转让性成为判断基础资产适格性的另一标准。
  高技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资产一般都有进行证券化操作的条件,但这其中涉及核心技术机密的问题。高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机密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也符合证券化的一般要求,但核心技术机密是否可以用于证券化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出于风险防范的目的,高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机密不宜用于证券化操作。
  2.1.2 基础资产的品质
  在适格性评估之后,还需要调查和分析基础资产的品质,即按照一定的策略进行基础资产的选择。这主要涉及实质调查(即权利状态的调查)和经济价值与现金流特点的分析。
  实质调查的过程可以如此进行:一是调查对象的确定,也包括调查范围的界定。二是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确定。抽象的知识产权资产往往具有复杂的权利状态,专业人员在调查知识产权过程中不可或缺。如果有必要,可以雇佣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参与。三是信息的收集,通常包括法律文书、登记信息等。   在掌握权力状态之后,还需要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经济价值进行分析,以便选择更适合進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了有效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在选择基础资产时,对未来现金流特性的分析必不可少。分析的要点应该包括有效期限、流量大小及其稳定程度等。分析过程涉及资产价值评估以及风险收益分析,国内外学者往往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应用于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
  2.1.3 资产池的构建策略
  在选择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时,应该适当注意资产的离散度。尽量避免资产过于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风险。
  具体到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资产离散度的控制主要是对于资产本身。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联动性也是其特殊性质之一,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受到相互间的影响。如果证券化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过于集中于某一领域,那么风险也相应集中。这一点对于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尤为明显。高技术企业往往在某一特定领域颇有建树,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往往是特定领域的专利技术。因此,选择的基础资产之间应拥有一定程度的离散性,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2.2 法律风险的防范
  法律风险主要归因于相关法律政策缺陷与不足,解决这类风险依赖于制度设计本身,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公示制度、将来债权的转让制度。
  2.2.1 知识产权公示制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许可的登记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变动具有隐形性的特点,第三方难以获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无形中,知识产权交易的成本由此增加,甚至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同时,权利变动的难以知晓给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和破产隔离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知识产权公式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势在必行。
  2.2.2 将来债权的转让制度
  关于将来债权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一般认为将来债权是指并不现实存在,但根据预期将会取得的债权。我国的《合同法》对债权让与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所针对的仅仅是现实存在的债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受到制约。但是在我国,将来债权的转让已经显现出雏形,比如房地产按揭业务其实就是通过将来债权进行融资的。未来随着相关实践的深入推进,我国法律对将来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将会逐步完善。
  2.3 交易风险的防范
  交易风险的防范,主要是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门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服务的规范。
  2.3.1 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门机构的设立
  为了应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国家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这类专门机构可以是研究性的,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风险的产生以及防范。专门机构也可以是服务性的,比如系统的知识产权金融数据库。这类数据库机构专门为知识产权金融而设立,包含知识产权金融所需的各种信息,如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分析评议、专利数据知识产权金融信用评级等。
  2.3.2 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服务的规范
  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涉及的环节众多且繁杂,参与这一过程的服务机构也较多。当前国内部分种类机构数量较少,服务质量和效率也有待提高,这些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来说都是一种阻碍。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交易结构风险,必须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机构体系,并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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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严海成(1995-),男,汉族,江苏如皋人,武汉大学区域与城乡发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金融发展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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