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产治理的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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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璐
摘 要:网络黑产借助互联网进行组织、发展,具有产业链特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黑产对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社会治理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网络黑产自身的特征和监管机制的分散化,在当前对网络黑产的治理上,无论是法律性质认定还是行政常态化监管都存在一定的难点。只有转变法律理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完善前置治理机制,构建各主体共治格局,才能有效、全面对网络黑产进行治理,遏制其进一步发展蔓延的势头。
关键词:网络黑产;源头治理;多元共治
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较大动能,给人们生活样态、社会结构带来很大改变。同时,在信息时代新经济样态、社会结构之中所衍生出的各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甚至直接违反法律的灰色、黑色产业链给社会治理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数据显示,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8.28亿,借助这庞大的网民规模,违法犯罪行为由线下向线上发展,逐渐形成隐蔽而又不容小视的复杂黑色产业链。对这些隐藏在互联网背后破坏法律秩序、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和经济有序发展的网络黑产进行治理,是法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需要,更是国家治理效能的体现。
1 网络黑产特征
“网络黑产”即网络黑色产业链,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或者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窃取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盗窃诈骗钱财、攻击信息系统、推广非法活动、进行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围绕此运行的提供工具、帮助获利的一系列渠道与环节。
网络黑产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网络黑产以互联网为组织、发展主要手段。网络黑产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有网络攻击、窃取信息等具有信息时代特征的非法行为,也有诸如盗窃、诈骗、非法交易等传统非法行为。而无论是新兴还是传统非法行为,能成为网络黑产的关键之一就是借助互联网。赌博属于我国一直打击的违法行为,组织赌博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传统的聚众赌博在现实生活中容易被发现、举报、查处。但随着互联网赌博产业的发展,赌博转而通过专门的网站甚至是普通的社交网络平台上进行,支付手段也从现金转向电子支付,甚至通过更为隐蔽而难以追寻的区块链进行支付。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对线上赌博黑产的组织、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网络黑产具有产业链特征。在经济学上,产业链泛指相近经济活动的聚集,形成具有一定联系和分工的经济单元,并发展为具有链式特征、上下游分明的行业。网络黑产与此类似,是一系列相近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上的聚集,同时不同行为人或集团之间各自分工,而又共同以某一违法犯罪为中心相互联系。如近几年高发的冒充“白富美”引诱受害人投资进行诈骗,上游为诈骗公司提供虚假投资平台,中游有相应的支付渠道,下游诈骗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引诱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分工明确,形成诈骗“产业链”。
第三,网络黑产以特定违法犯罪行为为核心。在网络黑产的链条中,上中下游分工不同,下游的危害性最为直接,上游和中游的危害性相较而言比较间接而难以界定。要确定行为人或组织是否是黑产的一部分,关键就在于其实施相关行为是否以特定违法犯罪行为为核心。如近来被有关部门大力打击的“杀猪盘”网络诈骗,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一般需要通过婚恋网站或者交友软件来寻找诈骗对象。如果婚恋网站和交友软件受众广泛,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只在信息流中占很小的一部分,那么显然不属于黑产的一部分。但如果反之,该网站或软件的业务实际上是以诈骗为核心,并无其他合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业务只占一部分,那么其就属于网络黑产中上游的一部分。
2 网络黑产治理制度现状和难点
2.1 网络黑产治理制度现状
网络黑产具有上中下游分明的产业链特征,尽管都围绕着一个特定违法犯罪核心,但不同节点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定性不尽一致。上游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前者如制作、出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后者如利用“伪基站”进行短信轰炸的行为。中游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前者如在网络上倒卖个人信息,后者如在网络上发布有关销售管制刀具等限制销售物品的行为。下游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传统犯罪同样涉及的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只是在表现形式上从线下转为线上。
在行政监管方面,对网络黑产的监管存在多个主体。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的网络安全和监管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权也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对网络黑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管制。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之内对网络黑产进行一定的打击,如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等。相较而言,这些部门可以对下游直接违法行为进行较为有效的整治,但对整个产业链的监管力则未免力所不逮。网络黑产行政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是较为零散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法规都对网络监管有所涉及,但并无较为全面地对网络黑产治理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2.2 网络黑产治理难点
第一,网络黑产性质认定存在难点。在刑法领域,对网络黑产相关的行为认定仍存在一些争议。在上游犯罪的认定中,许多参与者并非直接实施面向受害者的行为,而是提供技术工作或方法等,其往往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犯罪性质难以明确。中游犯罪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随着网络黑产更加隐蔽利用信息工作,如违法信息从在论坛上发布到自己通过社交账号或者搭建社交平台群组来发布,涉及点击量、群组成员数量、下载数量等构罪标准仍不明确,对社交平台群组性质的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仍有争议空间。涉及下游犯罪,由于新兴业态的发展,传统犯罪的认定也存在一些新的难以认定之处。如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即p2p)一度合法存在,尽管随着诸多问题的浮现而被取缔,但其所涉及的行为定性仍不十分明确。
第二,网络黑产行政监管存在难点。技术在发展,网络黑产也在不断进行调整。线下行为转到线上,本来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目前许多黑产又从早期的单一结构转而进行集团化协作,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又随着黑色产业链的拓展,逃避监管和规避法律风险的经验和手段也更加多样。在诸如区块链等新的技术不断涌现的同时,网络黑产也在积极利用这些新的技术,试图利用监管盲区扩展生存空间。借助网络,黑产可以实现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协作,并实施跨地区、跨国家违法犯罪行为,这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黑产的跨领域倾向也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一點,这意味着单个部门治理框架将难以满足对网络黑产的监管需要。 3 完善网络黑产治理措施的建议
3.1 转变法律理念,及时回应时代命题
制定法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这种特点使得在处理网络爬虫、AI类黑灰产、回退劫持等新业态下的网络犯罪时,存在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在刑事规制方面,由于难以适用运用现行刑法的数额认定标准,如果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最后可能导致轻量刑罚的局面出现疑与犯罪成本较低形成对照的是,在高额犯罪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愿意铤而走险以黑产谋利。因此,为了能更好的打击网络黑产犯罪,应转变法律制定与适用的观念,与现实环境相结合,立法需要及时回应现实挑战,同时也可以采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多种方式,灵活应对新的情况。
3.2 注重源头治理,推动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网络黑产治理的源头。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助于改善当前网络黑产盛行的态势。从制度方面,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在技术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网络注册实名制。对于恶意批量注册账号、冒用盗用他人账号信息等行为,可以采用多重认证、数据风控等技术手段进行规避。从法律角度而言,推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明确不同节点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打击随意泄露、贩卖个人信息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3 转被动为主动,完善前置治理机制
对网络黑产治理要端口前置,由网络运营者将打击黑产的关口前置,实现被动防御向主动防御的转变。互联网企业可打破数据壁垒,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将涉及黑产运营的违法行为方式进行公开,实现知识经验的平台共享,提高网络用户安全警示意识,履行平台社会责任。通过安全信息的深层次共享,有利于互联网企业适应快速更迭换代的黑产犯罪形式,实现监管情报动态化更新。除了将已有的违法形式及时公布,网络服务商需要主动出击,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和违法信息的排查,从而构建实时监测体系,一旦发现异常动态,可以在必要限度内采取反制技术,清理有害信息,形成网络安全防护墙。
3.4 强化综合治理,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网络黑产往往跨地区和跨行业发展,因此需要构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多元共治机制。
首先,为应对全链路的网络黑产,防治工作也应该在多个领域进行合作,实现上中下跨行业联合治理机制。就上游而言,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系统的维护,对于App的开发端进行准入审核和后续监管。中游相关方则需要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下,对数据进行范围内共享,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可以打破信息孤岛局面,增强对网络犯罪的防御能力。下游需要完善举报警示机制畅通,畅通信息表达渠道,并利用大数据手段对无范围化的犯罪进行监管打击,如对诈骗电话号码进行标注,垃圾网站警示弹窗等。
其次,解决网络黑产问题需要各行政机关、互联网企业以及社会大众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对网络用户而言,应当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打开可能含有病毒的链接,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对于有一定确定性可以认定为黑产的行为,应积极主动地向平台举报,要求及时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要形成联动监管打击机制,由互联网平台凭借其自身数据库和技术优势手机固定黑产产业链中犯罪数据,并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于开展全链条刑事侦查,防止对其中某一犯罪行为有所忽略,实现全面精准打击。在政府内部,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推动网信、通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多部门通力合作。
最后,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黑产犯罪通过将服务器设在国外或者通过国外暗网交易,跨国网络犯罪也屡见不鲜。因此,不同国家、地区的政府间协调处置很有必要,要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机制,共同制定网络黑产打击制度,实现网络黑产犯罪数据情报共享和网络黑产犯罪证据固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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