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治理网络诈骗犯罪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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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技术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伴随着电子商务快速普及发展,网络购物消费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和消费选择,与之相伴网络诈骗犯罪成为近年来网络犯罪的重要形式。结合我国现阶段网络发展状况,如何有效治理网络诈骗犯罪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以社会治理理论为切入点,以互联网虚拟社会的治理为落脚点,通过分析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内容、方法、途径,从中找到解决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手段。比较研究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理论,以网络诈骗犯罪为着眼点,研究网络诈骗犯罪产生原因,在网络诈骗犯罪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中,分析网络诈骗犯罪产生发展的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制度因素等,从犯罪学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管理学的视角综合分析研究我国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方式,并希望通过文章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能够给国内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治理提出较好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 网络治理;网络诈骗;虚拟社会;网络技术;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TP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9)229-0096-04
1 研究背景
1.1 互联网技术发展背景
互联网络“虚拟社会”的形成,是现代社会信息网络发展的必然结果,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彼此渗透,联系紧密,使现代这会越来越趋向于二元社会系统,在信息网络发展日趋发达的今天,在某些领域网络虚拟社会甚至有取代现实社会功能的重要意义(如虚拟网络支付?领域)。
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介入,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更加依赖发达的信息网络,在虚拟网络社会中进行交流、活动、生产,人与人之间,人与生产资料之间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体系,它是现实社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延伸和发展,亦与现实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映射和关联,这种映射和关联从一定意义上改变了现实社会传统的时间、空间、地域、国家等范畴的界定,进一步缩小了人们之间的时空距离。“虚拟信息社会”改变了人类社会原有的体系、逻辑、范畴,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更加简明、灵活、高效、便捷。
1.2 互联网犯罪现状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互联网成为高速发展的行业,网络技术更新迭代的速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前所未有的,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瞬时性、扩散性等特点,导致预防、治理互联网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当的滞后性,互联网在给广大网络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已经成为滋生蔓延网络违法犯罪的温床。2015年一季度,北京市公安局案件接报中心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例,网络诈骗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损失3?602元。其中,PC端网络用户报案3?773例,报案总金额为940.5万元,因被诈骗人均受到经济损失2?493元;手机端网络用户报案1?147例,报案总金额为831.8万元,人均损失7?252元①。
由此可见,互联网犯罪特别是以侵财为目的的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重灾区。从发案数量、涉案金额、作案手段等方面来看,呈现出案件高发,金额巨大,手段多样等特点,给广大网民带来财产损失的同时,如何预防、治理、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当前所面临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2 研究意义
本文意在通过借鉴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比较研究司法机关实践审判经验,参考国内、国外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研究经验及成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公共治理手段等方法,以网络诈骗犯罪为着眼点,以虚拟社会秩序治理,虚拟社会环境下主体行为公共治理等问题为切入点,研究治理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理论、方法,从而达到有效治理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意义。
3 国际研究现状综述
3.1 共同体理论
共同体理论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首先提出,滕尼斯在他的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率先提出了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概念和理论。共同体在传统社会里给人类生活带来的重要意义在于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寄托,是人类短暂生命过程精神的永恒,也是人类传统社会的价值痕迹。
现代社会人的发展更加赋予了人的独立和自由,使得人从“共同体”社会中独立并解放出来,突顯出人本位的价值追求。
3.2 网络组织理论
网络组织理论的观点认为,市场和企业之间是相互联系,互相渗透,互为依赖的共同体,无论是在企业内部还是在市场之中,组织机制和市场机制共同存在,互为条件。由此看来,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在互联网组织当中具有天然的联系,互相渗透,这种相互渗透,导致了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了组织结构的多样化。
3.3 网络治理理论
“网络治理”理论与“网络组织”和“网络社会”等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社会开始动摇了传统国家地域、文化历史、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形式和社会组织存在方式。在曼纽尔看来,传统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在信息时代以网络组织模式进行,已经落后于时代的步伐。随着网络的发展地球已经变成了一个村落,国家与国家间的界限变得愈来愈模糊,知识、文化、历史的传承改变了传统方式,知识或信息通过网络传递、承载②。
4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4.1 治理的本土化理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的总要求,更加鲜明的指出了社会治理的方向,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全面深化我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手段建设。“治理理论本土化”是一个取与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区别对待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分歧,就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充分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实践?成果。
4.2 虚拟社会治理理论
在现实社会治理的压力不断增大的同时,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观意愿更加强烈,由于虚拟社会本身就具有潜在的自治需求,并且在网络空间开放、自主、平等的特性下和扁平化社会结构特征的共同作用下,虚拟社会中的权力分散态势进一步加剧,出现失范现象,甚至会危及现实社会的管理③。 5 研究创新之处
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对象的创新及研究方法的创新。
首先在理论研究对象上,以往的研究较少涉及到虚拟网络社会治理方面的研究,而专门以网络虚拟社会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以网络诈骗犯罪为研究样本在国内学界较为鲜见。本文以网络诈骗犯罪为研究样本,针对虚拟社会网络治理进行系统的?研究。
其次,在理论研究方法上,综合比较研究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组织行为学、管理学等理论学说方法,以治理理论为主要研究模型,并以法治社会治理,科学技术的道德价值等为参考因素,全面阐释了虚拟社会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研究成果及工具方法。
6 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6.1 网络诈骗犯罪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是利用网络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网络犯罪的典型手段。网络犯罪是伴随网络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特征。网络诈骗犯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属于网络犯罪应有之意。
6.2 网络诈骗犯罪基本构成要件
从犯罪构成理论要件来分析,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满足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
1)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即《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存在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为目的,过失犯罪不构成次罪名,间接故意犯罪同样不构成此罪。
3)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此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我国刑法理论对复杂客体的要求是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包含)以上的客体。
4)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体现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行为。
6.3 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现状
6.3.1 防范网络诈骗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1997年10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286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专门增设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3.2 防范网络诈骗的科技因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过程中,对网络容量、传输速度、数据安全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能更好地满足语音、数据、图像、视频等综合数据传输业务的用户需求,就需要不断的提高IP网络的高速处理能力、包转发的能力、VPN?组网能力等,同时还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稳定,这都是提高网络超大容量的主要措施,也是满足现阶段互联网发展的基础硬件要求。
6.4 国外治理网络犯罪的经验
6.4.1 美国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经验
美国国会1970年制定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第一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法律。1974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隐私权法》,该法禁止联邦政府在未获得本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计算机中存储的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与《隐私权法》同时颁布的还有《金融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其中《金融隐私权法》对联邦机构及政府官员获得个人金融信息记录的方式做出了限制,对银行雇员披露金融信息记录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要求。
6.4.2 日本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经验
日本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确立了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在隐私保护立法方面日本采取了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制度设计,形成了本国特有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取得显著的效果。为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便制定了《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的隐私保护对策》,该对策提出了五点隐私保护的原则:一是限制收集原则;二是限制使用原则;三是个人参与原则;四是正確治理原则;五是责任明确原则。上述5点原则为日本隐私保护的立法和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7 完善治理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对策的建议及思考
7.1 虚拟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
互联网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整合网络资源,建设以联网单位内部防控、基础信息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手段建设、网络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基础平台,分门别类以公安、文化、教育、信息产业等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统筹治理,形成社会化、组织化、信息化的互联网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平台。其主要措施方法包括:
1)以公安机关为行政执法力量,建立网络虚拟警察,针对不同领域开设警务宣传平台,网络案件受理平台,网络执法办案平台,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预防、高效打击、主动宣传,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执法优势,让网络犯罪无处遁形。
2)以文化、教育部门为宣传力量,对互联网文化、教育产业进行引导,对网络信息发布,网络在线教育,网络社区等进行监督引导,及时发现问题,正确引导,督促整改,让网络空间的不实报道、污秽信息、流言蜚语无处可藏。
3)以信息产业部门为监管力量,对网络信息服务运营商,网站,第三方机构等加强管理,严格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甚至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从事不具备资质的网络运营服务内容,如视频、新闻、图书出版等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取消其信息产业的准入资格。
7.2 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誉,市无信不兴。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应当以政府为引导,综合利用央行征信报告制度,企业财务报告制度,企业税收报告制度,对电商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全面的评价考核,实时发布,公之于众。 7.3 虚拟社区管理的法律、道德与自律问题
社区是社会的组织细胞,是社会的一个缩影,虚拟社区亦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中的一个缩影。现实社会中对社区的管理有街道办,有片警,有村委会,居委会,然而虚拟社区同样需要管理,但却面临着现实管理的空白。
1)虚拟社区的法律管理。2000年10月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我国第一个针对网络虚拟社区颁布的行政法规,意在加强对网络虚拟社区的管理。
2)虚拟社区的道德建设。虚拟社区道德规范是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的延伸其道德属性具有同一性,延展性。现实社会中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标准,如公平、诚信、互利等,在虚拟社区中也应当普遍被遵守,但是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在虚拟社区中忘记了道德的标准,人性丑恶的一面被极度放大,随意攻击,恶意谩骂,歪曲事实,妖言惑众,甚至是违法犯罪。因此对网络社区的道德建设应当被广泛的开展和宣传,形成人所共识的网络社会道德基础准则。
注释
①数据来源:2015年4月28日,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犯罪数据研究报告》.
②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2.
③郁建兴,王诗宗.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J].哲学研究,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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