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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变化趋势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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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占比逐年提高,国际经贸规则正逐步从实体贸易延展至虚拟的数字贸易领域。数字贸易规则国际谈判的逐步推进,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对数字贸易规则变化的新趋势,我国必须利用电子商务领域的先发优势,抢抓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新机遇;加强预研预判,加快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进程;逐步增强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积极推广“中式模板”
  关键词:数字贸易 国际规则 贸易趋势
   一、数字贸易的概念及理论研究现状
  数字贸易的概念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最经典的狭义概念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3年提出的“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2017年提出了广义的“数字贸易”概念,即“数字贸易不仅包括个人消费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涵盖一切“利用数字技术(ICT)进行的所有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
  数字贸易作为一种跨界融合的“复杂贸易模式”,国外文献较早关注其对经济贸易增长的影响、如何发展数字贸易以及数字贸易相关规则构建。学术界探讨了数字贸易区别于传统贸易的特征。比如,贸易的对象是数字产品和服务,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为供需双方提供数字化信息等。如Subirana(2000)认为数字贸易增加了交易便利性和降低交易成本;Abeliansky & Hilbert(2017)认为加强宽带建设能够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还有研究者从数据安全视角研究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如Chander(2015)梳理了数字贸易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并提出了“审查+数据本地化=完全控制”的安全策略。国内学者最近才开始数字贸易的描述性研究,且仅关注其与传统贸易的区别以及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经验。此外,国内自2017年发布了多份研究报告,如《2018世界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蓝皮书》对数字贸易发展的实例做了深入分析。
  二、数字贸易规则变化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进展
  1. WTO关于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自1998年开始,WTO部长级会议均涉及电子商务议题。1998年WTO通过了《电子商务全球宣言》,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小组,并首次提出暫停电子传输产品关税的政策,但在其他方面各方存在较大分歧。比如,电子产品分类为货物还是服务;是否延长不对电子传输产品征收关税等。2018年,美国向WTO提交了《电子商务计划联合声明》。美国要求保证数据自由流动,提出对关税、电子交易授权、存储本地化等进行规范,对网络数据自由传输放松管制。发展中国家认为美国提出的条款超过了自身发展水平故难以实施,而欧洲国家则认为美国提出的条款影响了隐私保护。2018年7月,WTO部分成员就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开放和数据流动等问题进行了第四轮讨论。WTO至今仍然没有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规则。目前在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谈判议题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主要WTO成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
  2.《信息技术协定》(ITA)。1996年达成的《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和2015年达成的《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扩围的部长宣言》针对IT领域的贸易活动提出贸易自由化措施。现版本ITA与数字贸易有关的产品范围包括:大量的高技术产品,如电脑、通讯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造与测试设备、软件、科学仪器以及这些产品的绝大部分部件和附件;通讯技术产品、全球定位系统、通讯卫星、高科技医疗仪器、仪表、芯片制作机床以及新一代的半导体及生产设备。现阶段而言,以ITA为代表的诸边协定相关议题仅局限于工业制成品。ITA为进一步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增长提供了可操作的谈判基础。
  3.《服务贸易协定》(TiSA)。2013年,中国正式宣布参加服务贸易协定谈判。TiSA协议中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电信服务等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美国主张实现全面和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包括推进电信自由化和电子商务自由化,促进数字产品贸易自由化。目前该协议当中数字产品贸易部分被不断地改进、修改和完善。比如,综合协议中补充了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服务业领域,如电信、电子商务、物联网、数字贸易、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建立电信服务、电子商务、计算机相关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等的监管规则,同时强调制定适当条款支持通过“电子渠道”所进行的服务贸易。然而,欧盟对数据隐私问题非常敏感,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优化数据传输渠道以适应TiSA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要求。目前TiSA框架内的各参与方分歧较大,因此该协议的未来发展趋势尚不明朗。
  4.《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TPP第14章主要介绍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措施。比如,确保利益相关方在进行商务活动时能自由获取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并无限制地加入数据流。与此同时,规定若涉及数据隐私或国家安全等领域,各国政府保留其调节权,并要求TPP协议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建立多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关系。此外,该协议规定取消针对电子传输和数字产品(广播领域除外)的关税,提出禁止数据本地化以及实现源代码共享等要求。
  (二)积极推进数字贸易新议题谈判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新机遇
  通过推进数字贸易新议题谈判,促进全球数字贸易的业态和模式朝着更开放、更融合的方向发展,这与开放型世界经济相适应,也与我国高水平开放战略相吻合。数字贸易大幅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和实现贸易便利化,将为我国中小企业迈入国际市场创造了便利条件。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新体系,汇聚安全优质的信息资源,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机制,将为构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贸易生态系统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一旦数字贸易新议题谈判取得突破,将为我国及全球数字贸易增长创造新活力。现有WTO改革倡议中均提议加快电子商务相关议题的磋商与谈判进程。这些议题一旦取得突破,将促进跨国公司与中小企业跨境交易增长。此外,服务贸易新规则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服务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的修订,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和交易成本,将进一步提高我国服务业开放水平,带动内需增加,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加速融合,实现经济结构转型。   (三)数字贸易壁垒将对我国乃至世界经济贸易发展造成挑战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快速发展并逐步渗透至各个经济贸易领域的同时,各国和国际组织纷纷担忧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开始出现。目前部分国家提出和构建的数字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也给企业和消费者设置了跨境交易的障碍和限制。因此,亟待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现代贸易需要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数字贸易规则不仅滞后于数字贸易发展,且国家间分歧较大。从国际来看,现阶段比较成型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有“美式模板”和“欧洲模板”。美国主张降低数据流动的壁垒和倡导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并已初步形成“美式模板”,而“欧洲模板”更多强调隐私保护。从世界总体情况来看,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远滞后于数字贸易增长,国家间分歧较大,涉及个人隐私保护、互联网安全、网络支付等共性规则更需进一步探讨。国内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更为滞后,相关政策均侧重于数字基础建设。我国尚未形成自成体系的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
  多国相继设置数字贸易壁垒,名义上保护国家安全和消费者安全,但一定程度上阻碍数字贸易市场的高水平开放。中美贸易摩擦已蔓延到数字贸易领域。比如,美对华实施“301调查”中,从信息拦截过滤、跨境信息数据转移、电子支付等方面设置了数字贸易壁垒,对中国设置全方位的数字贸易限制,而中国则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此外,印度尼西亚计划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韩国扩大对位置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范围。
  三、抢抓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新机遇,加快研究和推广“中式模板”
  (一)利用电子商务领域的先发优势,抢抓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新机遇
  尽管我国已向WTO提交了关于电子商务谈判的文件,但其中主要涉及數字贸易(电子商务)的早期议题,如建议延续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决定等,而对于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存储、隐私保护等新议题少有涉及。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先发优势,应高度重视并启动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并对其中的新议题做出积极回应。同时,应充分发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先发优势,积极鼓励科技企业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设计和讨论。
  (二)加强预研预判,加快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进程
  国际上,数字贸易规则已经随着全球贸易规则的重构而不断发展变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减少数字贸易壁垒和障碍,力争构建一个全面、统一、规范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首先,加快国内相关立法进程,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营造更加便利健康的内部法制环境。比如,研究如何适度放宽数据流动限制;如何提升数字贸易通关便利化;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监管框架,实施分类监管,借鉴国外经验对跨境数据进行细致的分类,如涉及国家安全等数据的跨境流动执行最高标准监管。其次,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发展态势,采取弹性谈判策略。搁置争议较大的议题,如数据本地化存储限制要求;同时寻求在各方让步的前提下可能形成共识的议题,如隐私保护以及提高透明度来协调监管冲突等,尽快将之纳入谈判并形成协定。
  (三)逐步增强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积极推广“中式模板”
  我国迫切需要加快国内改革与创新,尽快适应并灵活应对数字贸易新规则的挑战,循序渐进增强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首先,以数字“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广融入中国元素、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目标的“中式模板”,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设定上逐渐增加我国的制度性话语权。其次,应与世界各国加强互联互通,在国际事务中展现大国担当,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和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基础上,实现数字贸易更大程度自由化,构建有利于我国及世界经济增长的数字贸易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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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J].国际经济评论,2014(1).
  [5]何其生.WTO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的法律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4).
  
  (丁邡,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焦迪(通讯作者),国家信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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