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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莫成“温柔一刀”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瑾

  退市措施不够透明,缺乏刚性束缚,不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与透明规则下的有序博弈。
  
  11月28日晚间,深交所发布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它在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之上,增加了两个条件:第一,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第二,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众所周知,“只进不出”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怪现象。中国证券市场最初即定位为为国有企业解困,管制导致寻租滋生。这从一开始就使得上市资源稀缺,一“壳”难求的情况延续至今,重组题材炒作不断,才有了ST星美这样的空有壳资源却又屹立不倒的“僵尸公司”。
  1990年沪深交易所成立,四年之后在《公司法》中开始有关于“退市”的规定,也就是“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但是直到2001年,证监会实施《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A股才有了第一例真正意义的退市案例,也就是连续亏损四年的PT水仙。根据WIND数据,迄今为止A股因连续三年亏损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仅有44只,比例也仅仅为2%不到,远低于国外同类水平。
  正如笔者多次谈过,A股诸多弊端,症结还是基本制度未能厘清,除了诟病颇多的发行制度,退市制度亦为其中一端。没有真正的退市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将会处于紊乱状态,投资者信心亦难以凝聚,创业板“三高”情况与高管套现不过是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而已。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源自《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而成。也正因此,虽然创业板也延续了主板市场制度基因,一直以来有着退市政策,甚至增加审计意见、净资产、市场指标等多方面的退市情形,有着直接退市、快速退市等政策,实行效果仍旧难以令人满意,目前尚无一实施案例。
  回头来看,退市的目的何在?退市的目的,在于惩罚那些无法在透明信息原则下提供基本回报的公司。从私有企业转变为公众企业,一个根本点在于,它面对公众筹集资金,因而对小投资者承担了风险保护的义务。如果一家公开上市公司不符合基本条件,有可能导致小投资者被暴露在风险中。
  也正因此,国外交易所指定的挂牌规则重点在于:首先,经过市场交易得到的股价必须高于1元;其次,上市公司市值必须高于一定价值;第三股东人数超过一定数量。如此,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保证中小投资者是在优秀公司中寻找投资标的。
  然而,审视本次退市新规草案,却未能尽如人意――显然不够严厉,只是“温柔一刀”。中国够资格上市的好公司数量庞大,而上市公司又往往因为资源错配而龙蛇混杂,长期扭曲了上市公司定价机制,当前有条件也有必要实现更快的“优胜劣汰”。
  首先,退市措施不够透明,缺乏刚性束缚,不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与透明规则下的有序博弈。从交易所谴责制度来看,其效率令人怀疑,毕竟迄今为止收到公开谴责的创业板公司微乎其微。
  其次,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规定,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状况之下很容易通过交易手段规避,其次对于低于面值要求意义可疑,在国外面值往往接近净资产价值,而国内面值往往大幅高于净资产价值,及至股价跌破面值之时,已经呈现对净值的深幅折损。
  作者系FT中文网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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