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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改革需规则先行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国有企业国家股权管理改革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建议,中央政府应该确定国有资产的控制范围;加快研究制定国有股转让的规则和程序,使之具有竞争性和公开性;要统一制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方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首先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他说:我们要建立的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是一个机构?如果是一套体制,那么它的内涵是什么?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属于什么性质?它与企业、政府是什么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如何行使所有权?如何保证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
  对于这些问题,中外专家认为,合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事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架的基本问题,中央政府不宜把国有资产产权边界模糊化;应该确定国有资产的控制范围和国有股转让的规则和程序;应统一制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方法,原则上规定此类收入不用于再投资,而用于核销呆坏账和解决社会保障等问题,使国有企业减轻社会负担;加快《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的资本预算应经各级人大批准方可执行;地方政府高度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将产权、财权、事权合理地划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
  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范围;行政事业类的资产应加快商业化,再纳入管理范围;自然资源类的资产由于性质比较复杂,其战略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建议在目前阶段不纳入国资管理范围。专家强调,新的管理机构管理企业的方式应是行使企业国有股股权。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东权利的规定,避免干涉公司日常事务。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否必须建立国有产权管理机构――控股公司――一般国有企业三层次模式的问题,专家认为,不应把“三层次”模式唯一化,控股公司的存在也有弊端,因此,具备条件的地方应该可以不采用中间层次。
  来自世界银行的专家建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商业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建立以市场标准为基础的薪酬激励机制,以便吸引具备必要技能的工作人员;其资产组织应当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不应将金融类的国有企业,归属于一个负责非金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将其和非金融性国有企业归属于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既包括国有股的管理,也包括在适宜的情况下出售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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