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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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为什么食品还是不安全?究竟是什么原因?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简要的考察与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和谐与国家形象。近些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提升,农产品产量稳中有增,食物结构日趋优化,食品数量得到了有效保障。但食品安全事件却频繁发生,消费者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危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现在的局面呢?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二是自然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疯牛病、禽流感等,此类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概率和风险较难预测人为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苏丹红鸭蛋、毒饺子、地沟油等,这类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概率是人为控制,其危害性在于故意为之,即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仍用于食品生产。
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已成为国家和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一、利益与道德的权衡
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食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农产品投入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权衡。不少食品产业的利益主体,在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向食品中添加非法的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或使用过量的化肥、巨毒农药、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结果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利益与道德的权衡中,利益占了上风,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和扩散,虽然食品产业的规模扩大了、工艺水平提高了,但道德水平却大幅度下降。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就是有力的证明。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也给传统食品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革命。如“转基因”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从而降低成本。但是,科学技术的应用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是否存在潜在的危害,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食品企业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不安全食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对不安全食品制造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条件差的企业制造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因此条件差的企业在与政府的权衡中选择制造不安全食品,从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市场体系发展不健全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个别不法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固然难辞其咎,但我国现在的食品生产行业,尚未形成健全的产业化系统,才是更为深层次的根源。大量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建立起固定的产业化供应体系,而是完全根据市场的供需来操纵着原材料的价格,通过压低原料价格来应对全球自品市场口益激烈的竞争。这就导致了我国当前前仍以散户为主的食品原材料供应者,不得不采取降低成本的方式来提高产量,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当前利益。
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市场领域中,假冒伪劣食品泛滥。尤其是在城乡结合地带,一些不法分子在制假贩假暴利的驱动下,利用城乡结合部法制监管的漏洞、大众食品安全意识的相对匮乏等特点,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不法手段,大量制造、贩卖假冒伪劣食品,危害着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了,只有通过国家宏观调控作用,才能维持食品行业供求关系的平衡,这样人们的安全才会有保障。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食品市场中,利用宏观调空手段,平衡市场主体利益,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食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使我国食品市场进入良性循环。总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食品行业面临着国内市场信任度缺失与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双重挑战,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使我国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虽然从立法层面对执法主体的权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落实,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主体执法活动主动性不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行政执法活动缺乏体系上的系统性和时间上的一贯性,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政府部门应大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使相关利益主体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违法收益,才能遏制不安全食品的泛滥和企业的虚假宣传,进而消除安全隐患。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条件。应尽快形成以 食品安全法 为支撑,其他法律相匹配、多层次、系统化、结构严禁、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制定各种单行法,对食品安全的各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环境认证、质量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等)使用、标准化生产、检验检疫、监督检查、质量承诺、广告宣传、信息披露、质量追溯、风险分析、全过程控制、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法律。
只有法律体系,执行力度不够的话,也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所以,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协调监管部门之间权力和责任,协力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但要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更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要完善责任究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同时要严厉惩处食品安全中的寻租行为。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更需要广大消费者的参与,这就需要降低消费者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诉讼成本,防止因为消费者的不诉讼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因此,国家应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救济,解决消费者的举证困难问题,降低诉讼成本,这不仅能使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而且能够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不是单一部门或人的问题,而是一个体统的不健全的结果,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把问题各个击破,这样才能保证人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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