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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成本法与权益法转化核算的科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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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核算与转化历来是会计实际业务中的棘手难题,按照新会计准则对这两个方法进行细致探讨是会计优化的关键,也对正确进行财务分析,正确核算投资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化问题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权益法与成本法,比例只是甄选因素之一,哪一个更科学合理,判别的标准不一。这就为会计从业人员分辨投资方法时提出了难题,投资方法确认不准,会计处理就走了弯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尝试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框架,对两个方法选择的重点透彻了解,更好的核算和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划分
  要准确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首先透彻领会何谓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还有就是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是读懂这两大方法的前置程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按照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用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只有在后续计量的时候才会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
  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1、一般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50%范围内,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况比如:能够任命对方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为本企业安排的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另一种是减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权益法转成本法,一种是减资导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
  总的思路是“追溯”调整。即对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例题】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5月3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8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0000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原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30000000
  (2)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0000
  投资收益80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注:两个时点之间,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了35000000元,其中25000000元是B公司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同时因为题目条件告知“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所以剩余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10000000元是因为B公司各项资产增值引起的(没有在B公司账上反映),对于这部分金额,A公司不需要做调整。
  所以,只需根据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10000000元(25000000×40%),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0
  贷:盈余公积 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
  如果上例中条件变为:初始投资日至处置部分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35000000(80000000-45000000)元中,有25000000元是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另外有5000000元是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加额,那么对于这部分金额,按权益法调整时,还需要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5000000×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0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情况之一。
  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减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1)转换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注意明细账的结转。
  (2)以后期间,按成本法处理。
  总之,成本法是对被投资单位没有重大影响,或控制被投资企业时采用。如果没有重大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对投资单位不会带来什么影响。只有其宣告发放股利时,投资单位才有收益。如果达到控制,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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