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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对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组副组长林初宝发言摘要
  政府绿色采购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须具可行性、可操作性。完善绿色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如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或者出台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对绿色采购的主体、范围、责任、执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完善,为推行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为了落实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一些地方性规定已经相继出台,如辽宁省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目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完善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同时,建立统一的绿色采购标准。应该由国家权威部门联合各机构,发动各行业,充分整合现有的认证资源,通过科学的认可办法,选择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统一的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政府绿色采购实践落实
  首先,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如公共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实施培训,同时在目前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加大绿色采购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采购绿色产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重大意义的认识,促使绿色采购成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应不打折扣地实行绿色采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导向作用,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力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达到政府采购所要求的节能环保要求。
  其次,相关专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绿色采购的推动作用。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的“绿色之星”产品综合技术评价,有助于各公共机构充分了解相关采购产品的环保节能的特性和技术指标,为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具体的采购依据。
  再次,把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到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编制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时候,就需充分考虑绿色采购的范围;并且要及时完善《节能产品清单目录》,有的企业就认为清单更新时间太长,企业研发出的最新节能产品不能及时登上目录,待一年之后清单目录更新时就不算新产品了。
  同时,要强化绿色采购的预算编制,从源头上保障绿色采购的落实,在采购过程中,加强各预算单位绿色工作消费意识,加大绿色采购的执行力度。
  此外,绿色采购的监督力度也要加大,要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和绿色清单中所涉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绿色采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政府绿色采购具有明显的政府导向型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引导社会绿色消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我们应采取顺应国际趋势,构建责任公共机构、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策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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