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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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志明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部长 白志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多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大,政府采购法规不断健全、采购规程日益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日趋和谐。
但我们看到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做出了规定,而并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职责要求等予以明确,这就造成了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出现不统一的局面。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
(一)从机构设置来看
据了解,除河南和贵州至今尚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29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其中,江苏设有两个省级采购中心。
(二)从隶属关系看
可以归纳为八种模式: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河北、山东、福建等10家政府采购中心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辖;天津、甘肃、安徽等9家尚未实行“管采分离”,仍然归口于财政部门名下;山西、辽宁等3家由省政府直接管理;海南省设在省商务厅下面;湖北、内蒙古隶属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挂靠在国资委;广东、广西、重庆隶属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上海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江苏的两个省级采购中心,一个隶属于省财政厅,一个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河南和贵州,所有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全部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三)从机构性质来看
29个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单位性质各不相同。
(四)从机构规格来看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行政级别不一样。
(五)机构名称来看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名称不尽相同。
二、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运作模式“百花齐放”
《政府采购法》对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模式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实施细则又未能及时出台,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根据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理解,相继制定了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政府采购监督“厚此薄彼”
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应当对这一系统工程的各环节、各方当事人实施“全程”监督,对任一采购环节或当事人监督的缺失或不到位都会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及国家整体政策目标的实现。
而从目前来看,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出现了明显的失衡,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也好、社会舆论也好只是把眼光放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上,而忽视了对政府采购前期工作及后期履约等环节的监督,这种片面的、有松有紧的监督也就失去了它本应有的“意义”。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不仅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职责要求及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等予以明确;而且要明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职责、法律地位,做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二)国家应组建高规格的政府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
(三)转变观念、完善监督体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从政府采购一味节约资金转到注重实效、注重质量上来;从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讲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提高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尽可能地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将有限的采购资源充分集中、合并采购。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项目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包括对各环节、各部门的评价、评价的方式方法,并且公开透明,形成互相监督。
(四)制定全国统一的采购操作流程,实行标准化采购;同时,完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全国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应尽量统一,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全国的政府采购操作,而且对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方便供应商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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