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题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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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彬
摘要:本文把影响我国小微企业信贷可得性的技术、组织和宏观环境三个层面的因素归结为两类非均衡,论证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从而指出政府的介入方向:通过积极完善信贷基础设施来解决第一类非均衡,通过调整银行产业组织政策、放松小微金融机构的规制来解决第二类非均衡;并提出政府的补贴应该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对纠正第一类非均衡的各种活动进行补贴。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政府
中图分类号:F832.4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就业问题解决、城镇化推进、区域差距缩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面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尤其是最近我国部分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飙升、民间借贷纠纷增加、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恶化等问题,引发了各方关注。政府在其中该起什么作用,这是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从世界各国小微企业信贷的实践来看,大量的政府干预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甚至出现了“好心办坏事”的结果,那么是否需要政府介入,政府应该怎么介入,补贴怎么花,这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信贷难 政府需介入
小微企业信贷可得性的分析通常从三个层面出发:第一个层次是技术层面,银行面对信息不对称的信贷技术选择;第二个层次是组织层面,是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选择;第三个层次是宏观环境层面,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信贷基础设施、银行产业组织政策以及利率管制政策等(Berger and Udell,2006)。这三个层次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我国小微企业信贷宏观环境不尽如人意,如信贷基础设施有待完善,地方政府偏好于规模经济,银行规模结构不尽合理,银行竞争程度有待提升,所有制歧视严重,利率管制严格。在这一宏观环境下,银行在组织层面倾向于选择多级科层体系,在技术层面倾向基于被动机制的信贷配给,因为基于硬信息的各类可行的交易型信贷技术缺乏必要的实施基础,软信息生产、加工、传递成本很高。同时,多级科层体系的组织结构安排缺乏对生产、传递软信息的主动机制的激励,只能选择被动机制。而长期选择被动机制、实施交易型信贷技术的银行在规模经济效应的作用下不断强化其多层科级体系,并因为缺乏关系型借贷技术经验的积累而更不愿意涉足,从而进一步影响宏观层面的银行规模、产权结构、竞争等政策的导向,并倾向于利率管制。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相互强化,将形成一个低水平的小微企业银行信贷配给的路径依赖问题。
我国小微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困境在上述三个环节的表现从原因上可以归结为厉以宁(1990)提出的两类经济非均衡。一类是纯粹是因为市场不完善造成的经济非均衡,这主要表现为技术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与技术选择、组织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与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以及宏观层面信贷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另一类是在市场不完善之外、因为体制性因素造成的非均衡,这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的银行业所有权结构偏好、所有制歧视、不合理的利率管制等,这造成了银行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方面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而只将这项业务作为一个政策性的业务、政治性的任务。所以,我国小微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困境是两类经济非均衡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两类非均衡并存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在市场和政府调节之外引入道德调节的作用,充分利用熟人社会中的社会资本作用机制在贷前信息甄别、贷中监督和贷后执行方面的作用,有效提高了小微企业的信贷可得性。以浙江泰隆银行等为代表民营社区银行充分借鉴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通过信贷技术创新,在构建垂直型社会资本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紧密社区中的横向社会资本的作用,降低主动机制借贷技术中软信息生产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治理结构并结合横向监督机制,发挥软信息在小微企业信贷决策中的作用,避免组织内部的代理人问题;依靠弹性的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但是,信贷技术和组织结构创新都只是针对两类非均衡情形的被动反应。单个民间放贷人、放贷组织或者社区银行,都缺乏足够的激励和能力去完成地方信贷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因此,这实际上是政府在公共产品供应上的缺位恶化了第一类非均衡的影响。而第二类体制因素造成的非均衡对小微企业信贷的抑制作用更不可能依赖于具体的微观经营主体来调整的,因为这是政府的不合理介入行为造成的。因此,这些被动性的反应只能部分地解决问题。而且,随着地理流动性的提升,企业借贷规模的上升,小型紧密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本的信息优势、声誉机制、社区规范、社区压力等作用随着社区边界的拓展而下降,因而,民间借贷依赖于传统社会资本作用所形成的低违约率、低风险、低交易成本的特征难以为继。同样,这也会对依赖于社会资本进行社区化经营的社区银行形成类似的冲击。这意味着长期依赖于关系型借贷技术的小微企业信贷也需要拓展一些新的交易型借贷技术,或者将关系型借贷与交易型借贷技术相结合,降低对软信息的依赖程度,提升硬信息的作用。而这同样依赖于信贷基础设施的完善,无法离开政府的作用。
上述分析表明,紧紧依赖自发的社会资本调节机制和市场化定价机制并不能完全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的问题,需要政府的介入来解决两类非均衡问题。
二、政府的介入方向与方式
政府缺位造成了第一类非均衡的恶化,政府的不合理干预导致第二类非均衡的产生。这给出了政府的介入方向:通过积极完善信贷基础设施来解决第一类非均衡,降低各类小微企业的信贷成本和提高银行信贷的商业可持续性;通过放松小微金融机构的规制,调整银行产业组织政策来解决第二类非均衡,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机构的组织结构,发展有活力的地方性小型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的供给。
(一)信贷基础设施的完善
1. 信息环境的完善
一方面,对于关系型借贷而言,目前较为成功的小微企业信贷主要是依赖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形成以及社会资本在软信息生产上具有明显的规模收益递增效应,这意味着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考虑到社会资本的作用范围限于紧密的社区内部,政府可以在一些小型社区内部,如村庄、街道社区建立社区信用调查中心,由村委会、居委会的成员或者村庄里、社区中有威望的人构成,即社区关键人物,他们对社区的情况最为了解。这样就大大便利了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社区建立垂直型社会资本的过程,也避免了每个银行对花费相应的重复劳动都获取相同的信息,有效降低了软信息的生产成本。
同时,可以考虑将社区信用调查中心整合到政府或者民营企业经营的担保中心。后者为前者运营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前者也为后者提供必要的地方化信息,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财务健康。大量官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或者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与银行共担风险来促进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发放。担保公司的介入会降低银行的风险,从而也会导致银行减少信息甄别以及贷后监督的努力,这种减少的努力本应转移至担保公司来完成。但是,官办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软信息生产方面并不具备优势,尤其是出于政策性目的的官办担保公司,更是缺乏激励付出信息生产的努力。因此,那些没有信息生产优势的担保公司的介入,反而增加了银行和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造成担保公司入不敷出。所以,社区信用调查中心所具备的低成本、高准确度软信息的生产作用,使得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公司)在信息生产方面具有更为专业化的比较优势,可以比银行付出更少的信息成本来承担必要的信息生产,降低银行的信贷成本和信贷风险,从而有效增加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
另一方面,就交易型借贷而言,完善硬信息环境主要从企业和企业主两个主体入手。缺乏真实可信的财务报表是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的主要表现。税务、审计等部门可以考虑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设计小微企业的会计标准,设定简化的、标准化的会计科目和流程。在形式上可以有电脑版、手机版和纸质版等。对于使用严格会计准则和规定流程的企业,或者通过可靠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减免税收,以此激励小微企业制作可信的税务报表,提供正式的财务信息。
同时,鉴于小微企业和企业主之间的紧密关系,社区银行对小微企业的借贷以及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直接与企业主形成的,这样可以将企业的有限责任转化为个人的无限责任。因此,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是硬信息完善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个人在金融机构借贷的历史信息系统,但是还缺乏个人储蓄、消费等信息。随着电子支付交易的快速普及,这一方面的信息可以考虑尽快加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局。银行可以依据这些信息构建信用评级模型等,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批量性生产。对于个人征信系统,还需要指出两个问题:一要进一步加强其时效性,目前的征信有一个多月的滞后性;二要对于小微企业信贷的征信查询,降低查询费用,甚至可以考虑免受查询费用,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成本,也可以提高征信系统的使用率。
另外,很多小微企业是给一些大、中企业做配套的,利用其应收账款来融资的保理业务可以成为小微企业交易型借贷的一种主要方式。银行或者应收账款的购买者只需关注应收账款支付方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如果这些支付方是本地大企业或者全国知名企业的话,信息透明,还款保障能力强,因而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类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我国的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大、中型银行对这一业务的发展也具有积极性,不过现在急需完善其交易平台的建设。根据墨西哥的经验,构建一个提供在线保理业务的电子化平台,该平台选定一定规模以上和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每个企业对应一个专用网页,然后将其供应商分配到其买家链中,并将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电子单据挂在网上。国内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特定应收账款进行利率报价,小微企业选择自己认为条件最优化的保理商。这种电子化交易平台实现了竞争性的即时交易,降低了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的成本和风险,也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借贷利率(Malhotra,et al.,2006)。
2. 法律环境的完善
大量小微企业的创业者来自于农村,他们的初始资产通常只是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子,但没有产权证,并无法抵押。因此,对于来自农村的创业者而言,缺乏必要的抵押品使得其无法通过需要抵押的被动机制中获取贷款。即使在社区银行的主动机制中或者在民间借贷中,尽管一般不需要办理具体的抵押手续,但是借贷者所拥有的宅基地是否是国有的、其房子是否有产权证也是被考虑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其贷款额度和贷款可得性。因此,为了解决来自农村的小微企业创业者的信贷困难,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对这些资产的个人产权,在县一级设立农村产权登记中心,给农民发放承包土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子的产权证,并允许其抵押。
即使可以抵押,仍会出现新的问题。我国一些地区也在这一方面做了尝试。比如台州的农村信用社曾经尝试过农村住房的抵押贷款,但是很快就被取消了,这是因为这些抵押物很难处理,其流转变现受到当前法律的限制。针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应该进一步拓宽农村承包地流转、宅基地流转以及农村住房流转的交易对象和范围,比如在一个省内,可以自由的在农户之间流转等,加强其变现能力。同时,可以考虑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解除银行无法处置因到期不还贷款而转入银行手中的土地和房屋的困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媒体将到期未还贷款的抵押品公布,吸收有意购买的客户前来竞购,提高这些资产的变现水平。
此外,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立法也几乎是一篇空白。首先要从法律上对合法与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加以界定,特别是重新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等概念的界限,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合法化的平台,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其次,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主要合法民间借贷的定义、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契约条款形式、交易方式等。第三,尽快从市场准入(包括注册资本金额度、从业资格认证)、产权结构、经营业务种类、规模与区域范围、监管、退出等方面对各类合法民间借贷中介加以规范。
(二)产业组织政策
政府的金融行业产业组织政策会深刻影响银行信贷技术选择、激励机制安排,从而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可得性。
首先,就规模而言,应该重视地方性小银行的发展,因为这些银行更容易形成适应于微型企业信贷需求特征的信贷技术创新和内部组织结构,在这一方面比传统大型银行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其市场定位不同于传统大型银行。所以,“由大银行服务大企业、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理念基本上形成了共识,通过多层次的金融规模结构来满足不同规模层次企业融资需求的观念深入人心。
但是,具体到政策层面,这种理念在实现的过程中并不通畅。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产权结构有关。目前,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为主体的地方性银行中,地方政府往往占有较高比例的股份或者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出于政绩的需要,或出于提高资金控制力以实现其经济等目标的需要,或因为金融机构风险与其规模呈反比的偏见,倾向于不断扩大地方性金融机构规模,而且常见的就是通过直接合并或者大金融机构兼并小金融机构的方式扩大规模。这个过程一方面使得银行规模扩大,另一方面却减少了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数量,不利于小微企业信贷的获得。
因此,地方政府在股权、经营方面的直接介入在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反而会因为来自规模扩张方面的激励而不利于形成适合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银行规模,也可能会放弃适合于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信贷技术,转向对地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上。而且地方政府很难摆脱这种激励,因为随着大型银行商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分支机构经营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已经很难直接影响这些大型银行分支结构的经营,只能依赖于本地银行来实现政府的资金投放导向,基础设施、纳税大户乃至政绩工程自然成为资金投放的主要领域,而且地方政府也有激励尽可能的扩大所能掌控的本地银行的规模,这意味着其所能掌控的资金规模的扩大。所以,社区银行最好由民间资本来设立。民间资本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和资金安全,而不是单纯的规模扩张。因此民营社区银行会倾向于发挥自身在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的比较优势,而不会硬着头皮与大型金融机构在大型企业市场上进行竞争。而且,民营银行经营的独立性导致政府“拉郎配”的合并意图很难实现,在我国,“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观念在这一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比如台州市的城市信用社以及后来的三家城市商业银行都是民间资本主导或者100%由民间资本构成的,所以,在上个世纪末的城市商业银行兼并热潮中,三家银行始终坚持独立经营,并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最后避免了整合成一家城商行的结果。
其次,中央政府则试图限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地域经营范围来保障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但是,这一措施既非有效,也无必要。一是中央政府这种地域限制的努力并不是一个硬约束,往往被地方性金融机构利用各种变通手段所突破,一个经营良好的银行寻求规模扩张是其发展的必然要求,这表明简单的“堵”是堵不住的。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这种地域限制的意义并不大。美国曾经严格限制银行的跨地区经营,但是1980年代以来这一限制逐步放松,在1994年颁布《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效率方案》之后,彻底取消了地域限制,引发了银行业的并购浪潮,但是经验研究表明,地域限制的取消并没有降低小微企业信贷的可得性(Berger et al.,1998)。
的确,地域经营范围的扩大,可能导致银行组织结构科层化更为严重,软信息生产的激励弱化,小微企业信贷所依赖的关系型借贷难以维持。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跨地区扩张,而在于以什么方式扩张。连锁店模式的“两级法人制”银行集团公司就可以保持适应小微企业信贷技术需要的向下授权的扁平化组织结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鼓励一些在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经营能力突出的优秀社区银行以银行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跨地区经营,促进成功的小微企业信贷经营理念、技术与组织结构的推广,这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好得为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所以,我们不应该一刀切的严格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对外扩张,而是应该设定一定标准,比如小微企业贷款、真正涉农贷款的比例达到一定水平,户均贷款规模低于一定水平,不良率控制在一定水平、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的社区银行可以跨地区扩张,但是其扩张方式则应该在新的地区设立银行集团公司的子银行,而不鼓励设立分行这种分支机构。
最后,在促进小微企业信贷的组织政策上,最核心的是要促进竞争。市场竞争的强度对微型企业的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在理论研究上并不一致。一方认为较高的市场控制权力意味着较少竞争,银行缺乏动力去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另一方认为对于关系型借贷,较高的市场权力意味着企业缺乏其他可选择的银行,从而该银行可以发展关系型的借贷,进行这方面的投入,避免长期合约不完善的问题,而过度的竞争使得借款人有着更多的选择,导致声誉机制、动态激励机制难以奏效(Berger and Udell,2006)。但是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这种竞争的负面效应可以有效遏制。台州市社区银行在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在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坚持保留三家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相关。一方面,三家城商行以及本地大中型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之间的激烈竞争促使他们眼睛不断向下以拓展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可以促进信贷技术、制度创新迅速外溢,被其他银行所效仿,台州银行在“小本贷款”上的成功迅速被泰隆、民泰两家银行所效仿,也推出相应的无积数小额贷款业务,这种溢出效应提高了银行对微型企业信贷的供给水平。因此,通过竞争驱动小银行微型企业信贷的覆盖面不断扩展,促进信贷技术、组织创新的扩散,提高微型企业信贷的资金供给水平,减少微型企业信贷的交易成本,避免垄断性利率的形成,降低微型企业的利息成本。
因此,放宽小微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组建足够多的小微金融机构,促进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是产业组织政策的关键。为什么我们国家的地方商业银行合并、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的裁撤会造成小微企业信贷供给的缺失,这就是因为缺乏足够多的小微金融机构的竞争。如果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合并与机构裁撤所留下的市场空白很快被原有的、或者看到商业机会而新成立的小微金融机构所占据。美国在取消地域限制后引发的银行兼并潮并没有降低小微企业信贷可得性的关键就在于这种银行业的充分竞争效应。所以,人为抑制规模扩张、地域扩张来迫使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借贷的政策并不一定有效,促进充分竞争,才能真正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的问题。
(三)放松小微金融机构的规制
一是要放宽小微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大量发展地方性的小微金融机构,是形成充分竞争的地方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前提,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主要途径,也是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的关键措施。银监会曾在《新兴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中提出在2009-2011年间在全国设立1294家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但是截止到2011年5月,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显然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董欲晓、明了,2011)。这和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基金互助社等新兴小微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过于苛刻有关。比如对村镇银行创建中主发起行资质的限制,一方面有资质的大中银行不愿意参与这个他们认为无利可图的市场,甚至将其作为政策性的任务来对待;另一方面,对本地区情况熟悉、有承办意愿和相应信贷经验、但是资金实力不强的小银行则要不没有资格、要不没有足够的实力开办更多的村镇银行。当然,这种过于审慎的监管是出于防控微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这种审慎实际上是监管机构对监管责任的推卸。比如,在村镇银行中“由发起行兜底”的制度设计也是监管部门减轻监管压力的举措,但是这一制度自然要求提高发起行的资质,并使得村镇银行的股权单一化。在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国有比重偏高的背景下,单一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民间资本参股或者控股村镇银行的可能性更小了。而一些调查表明,有民间资本进入或者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的村镇银行平均资产收益率高于单一股权的村镇银行(董欲晓、明了,2011)。因此,这种审慎的监管方式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此外,因为监管机构对其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所需承担的责任远高于非正规金融风险的责任,因而通过高门槛将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排除在外,使得大量民间借贷只能继续游离在监管之外,反而形成了更高的金融风险。
因此,无论是出于整体金融风险的控制,还是便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都应该主动放宽正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大型银行与地方性金融机构之间,比如四大行与社区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之间构建批发――零售关系,形成大小金融机构之间垂直合作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另一方面,促使那些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组织,特别是合作性的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逐步将一些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运行健康的民间借贷组织以及已经存在多年、并有良好记录和当地民众口碑的各类小额贷款组织发展成为创新型金融机构,形成正规金融机构和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相互竞争、合作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此外,为了控制小微金融机构所有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建议对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吸储机构的大股东实行无限责任制。
二是要适当放松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适当放宽“只贷不存”类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乃至资本充足等方面的监管标准,降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政策并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其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和部分银行借款来进行放贷。但是,从实际经营来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变相吸收存款。而且,如果仅靠自有资本借贷,缺乏类似于银行的杠杆,小额贷款公司考虑到其自有资本的机会成本,必然要求更高的利率,这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负担。因此,堵不如疏,可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保险制度,允许其吸收对风险抵御能力较强的特定对象的存款,从而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杠杆,提高其信贷供给水平。
三是在紧缩的宏观调控中要避免误伤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通过结构性的政策放松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无论是民间非正规借贷还是正规社区银行的借贷,从紧的宏观政策将导致小微企业借贷状况以更大比例的恶化,比如承受更高的利率提升幅度,最先被正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等等。因此,央行在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时,应该注意对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区别对待。
四是要放松利率管制。微型企业信贷的单位成本以及风险偏高,人为压低利率导致贷款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直接制约了微型企业信贷的供给。鉴于微型企业较高的资本回报率,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市场化利率设定机制是商业化小微企业信贷的前提条件。同时,需要引入弹性利率制度安排,利率随借款人的风险、次数而调整,有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和形成对小微企业的动态激励。
三、政府补贴应在市场化的基础上
为了解决小微企业得到负担得起的融资意愿,政府通常利用财政支出,以国有银行为实体发放政策性的低利率专项贷款,或者组建政府主办的信用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但是,这种廉价贷款的补贴方式并没有产生预期效果。由于利率远低于市场利率,人为形成的寻租空间使得贷款很多时候流入更富有的、更有权势的企业,而不是效率最高或者最需要扶持的小微企业。而且,由于来自政治压力或者有充足的财政补贴,负责实施的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完成小微企业信贷必须的贷前信息甄别、贷后监督以及合约执行的工作,导致违约率较高,并使得这些项目缺乏可持续性。因此,即使这种廉价贷款的补贴方式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应该探索更合适的补贴方式。结合经济学的原理和小微企业信贷的实践,我们认为政府的补贴应该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对纠正第一类非均衡的各种活动进行补贴。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第一类非均衡的主要表现。上文提及的社区信用调查中心就是纠正这一非均衡的措施。政府可以考虑给这些信用调查中介的运行给予补贴,从而降低社区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取软信息的成本,促进主动机制的关系型借贷的顺利实现。
其次,完善财务报表型、资产型、保理、存货质押等交易型借贷技术所依赖的基础设施,比如规范的小微企业会计准则与标准化的会计科目设计、电子化的交易平台,农村产权登记中心和交易中心等,都是具有明显公共品性质的投入,搭便车效应导致单个金融机构是不愿意投入的,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补贴,从而促进包括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交易型借贷。
第三,对金融机构的补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初期进行补贴。银行和信贷员在界定合适的社区、融入社区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同时社区化经营所需要的必要的规模经济尚未形成时,小微企业经营的单位成本很高,这种单位成本会随着客户覆盖率的提升、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因此,在单位借贷成本没有下降到市场平均利率水平r时,政府通过补贴来弥补市场平均利率与单位接单成本的差额,保障小微企业客户能以r的利率获得贷款。这种补贴是有一定必要的。因为根据收益覆盖成本的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初期,金融机构必然要求客户支付更高的利率,如果只征收市场平均利率,其将面临一定时间的亏损期,显然,在经营绩效、股东以及其其他金融机构竞争等方面的压力下,金融机构不愿意介入这一业务。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为台州银行提供了相对廉价的转贷款和引入IPC的信贷技术。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补贴要有明确的停止预期和可信的退出机制,避免受补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补贴形成长期依赖。因此,这是一种短期补贴。二是主要针对小微企业信贷技术、组织模式的研发、推广和信贷员培训的补贴。在竞争充分的小微企业信贷市场中,信贷技术、组织模式的创新很容易被其他金融机构所效仿,而且这种技术与组织模式的创新很难通过专利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政府应该对金融机构在这一领域的尝试进行必要的补贴。同时,信贷员培训也有一定的外部性。因为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信贷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流动也是频繁的。为了激励银行对从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员加强培训,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补贴可以是长期补贴,以激励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方面的持续创新和人才储备建设。
最后,对小微企业的补贴,主要通过提高其经营的成功概率来提高其还款能力,进而提高其借贷能力。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对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和主要员工的培训进行补贴,提高从业人员的人力资本水平。因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廉价低素质劳动力时代已经过去,必然要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保障小微企业经营的成功。同时,需要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在注册、银行开户等方面的手续,降低相关费用,为小微企业减免税收,从而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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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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