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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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江涛 吴宏伟
摘要: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务手段,开拓了新的市场,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带给我们便捷、丰富的消费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传统交易下所产生的纠纷及风险并没有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消失,相反网络的虚拟性、隐匿性及无国界性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往往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个人消费习惯等,甚至包括信用卡号及密码。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网上经营者往往利用计算机惊人的整理、分类信息的能力,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从而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身份爱好、职业记录、网络活动踪迹等个人信息暴露于外人,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享有的隐瞒、维护权。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
2.交易安全问题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最基本权利,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也是电子商务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电子商务是建立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只是通过电子货币或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传统商务方法已经无法保障交易安全,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质疑。
3.公平性与管辖权问题
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跨越时空的阻碍进行交易,维持这种交易活动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条款,由于其合同条款已经固定,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就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另一方面,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原则的条款;另外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目前仍没有明确规定。
4.网络消费者的退换货及求偿权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遇到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很难简单地适用原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譬如: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了数字化商品之后,又提出退货的要求,则很可能产生对商家的不公平。因为商家无法判断消费者在退还商品之前,是否已经保留了复制品,而消费者保存复制品的可能性又非常大。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商品送货上门之后,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不符,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换货外,是否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行使求偿权?因此,《消法》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是一个需重新审视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是一种在“虚拟空间”进行的交易行为,而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这种新的电子交易行为,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当务之急,应对诸如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当网上消费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要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要求网络经营者对合法获得的消费者隐私严格保密并禁止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网络经营者有权使用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来向该消费者提供服务,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对消费者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的,应承担各项法律责任。另外,应加快建立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登记制度,开展隐私权认证制度,经营者要获得收集个人信息的资格,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违反登记义务的,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确保消费者交易安全
网上交易安全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网络系统原因遭受损失。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交易制度为基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
4.明确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
鉴于我国《消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在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上应借鉴《布鲁塞尔公约》的做法,即对消费合同管辖问题,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同时尊重消费者的意志自由。即:消费者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起诉,也可以在其自己住所地起诉;而对方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起诉消费者。
5.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
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对于离线购物,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定其属于邮购买卖。邮购买卖往往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有权退换货.但对于数字化商品的法律定位,尚处于空白与模糊地带.我国应借鉴他人经验,在《消法》中增加“犹豫期”的规定,并尽快解决数字化商品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时,为保障消费者行使网上求偿权,相关法律应对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者,如何确定管辖地,如何计算损害数额和如何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中共秦皇岛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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