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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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元新
摘要:首先介绍了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循序渐进推进股权模式的转变、注重银行保险产品开发与创新等一系列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65-03
一、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
近些年,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异常迅猛。银行保险在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中已经提升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保险公司对银行保险业务的争夺也更加激烈。银行保险之所以被如此重视,主要由于银行保险的引入可以为保险公司、银行和客户带来“三赢”的积极效应。尤其在2003年1月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后,“1+1”的兼业代理模式得到了修订,“多对多”的合作模式使银保合作掀起了新的高潮。在新法指引下,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而且多数保险公司都和不止一家银行进行合作,开展银行保险业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销售保单、代收保费,还包括开展融资业务、资金划转、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截至2009年底,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 666.84亿元(见表1),占总保费比达到32.92%。2001―2009年,银保保费收入从47亿元增长至3 666.84亿元,增长了77倍。2008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3 546.5亿元,增长了1倍多,为当年总保费增速作出了66.8%的贡献。
在经历了2006―2008年的快速增长后,2009年银行保险的增长速度有了大幅度的回落,从2008年的107.36%的增幅猛然下降到3.39%的增幅。这种急速的回落也充分表明了,银保在快速发展的背后隐藏了诸多严重的问题。
二、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松散的分销协议模式
从中国银行保险的实际运作来看,保险公司依托银行的网点推销产品,扩大保费收入,银行从中获取代理费与佣金,增加手续费收入。不管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是“战略伙伴”还是其他,银行都不承担保险责任,只组织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促成销售的实现。在这种松散的模式下,双方的合作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银行的客户资源,不得不通过提高手续费来达成目标。而银行也会根据手续费率的高低来选择合作重点,不断的调整战略目标,这对于银行的长远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通过对各公司的银行保险利润率来看,银保业务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并不高,好比“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甚至“苦味”。2006年以来银行保险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势头,但手续费的问题一直影响着其发展。在当前模式下,还容易滋生很多“潜规则”,包括基层机构账外补贴的商业贿赂行为。另外,松散的合作模式,对于银行保险自身的发展也是不利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只注重自身的利益,从而忽略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服务质量等问题。
(二)产品同质化严重
目前银行保险产品主要以寿险产品为主,小部分是健康险、意外险与财产保险。在寿险产品中,其中大部分都是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投资成分重、保险成分弱,不仅在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同质性,而且与银行产品也存在替代问题,并形成银行与保险产品竞争现象。这种产品的单一和同质性使各保险公司不能发挥其技术优势,也没有跟银行产品形成优势互补,只是在盲目地争规模、争渠道,靠拼手续费等较为低级的竞争手段,在保险公司间形成恶性竞争。另外,片面强调投资分红,使投保人将获取红利视为唯一目的,削弱了产品本身的保障性,造成养老型寿险产品供给不足。一项对银行代理分红险投保人的调查表明,有48%的投保人购买分红险是看重其红利,28%的投保人看重其保障功能,24%的投保人是二者兼顾。这种过分强调分红预期的现象也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很大的分红压力。显然,定位不准、结构不优问题严重,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2001―2003年中国银行保险能一路高歌,在如此短时间内成倍增长,又为何在2004年会迅速下滑。随着2006年资本市场回暖,基金产品及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对银行保险业务产生巨大冲击。
(三)误导宣传带来的信誉危机
1.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银行柜员或保险公司专管员在推销分红等新型产品时,有意或无意混淆保险与储蓄存款的区别,使银行顾客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分红等新型寿险产品虽然有一定的储蓄性,但与储蓄存款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虽然有退保的自由,但退保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退保均可能有一定的本金损失。因此,投保人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人身保险,在需要用钱时,则难以避免与银行或保险公司发生争执。
2.银行网点中的银行保险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真实,夸大了保险合同利益。未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或以银行信用来代替保险公司的信用,混淆消费者的视听。目前百姓对国内银行的信任度比保险公司的高,其最终结果可能导致银行透支信用,从而埋下危机的种子。
(四)信息技术水平低下,缺乏统一的信息操作平台
获取服务的便捷性是客户进行金融消费的基本要求,能够及时快速地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由于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很多没有实现电脑联网,缺乏统一的信息操作平台,因此,各银行代理保险大都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业务后,手工给客户出具临时保单,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给客户,保单流转缓慢,客户难以享受到全面、便捷的服务,影响了客户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和风险防范。虽然有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运用“银保通”系统,但这仅仅是二者之间相互联网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系统,缺乏对客户资源的有效挖掘。
(五)银行保险的监管机制不到位
1.相关监管措施不到位。一是银保合作中的兼业代理方面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银行所有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员工是否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对于代理手续费标准虽然有规定,但监管不够。三是有的银行允许信贷部门将手中拥有保险资源推介给多家保险公司,这种业务关系实际上已经带有保险经纪的味道。对于这种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同时存在于一家单位中的现象如何管理,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2.存在交叉监管和重复管理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人主体是一个,但监管的主体却有两个,就保险监管而言,商业银行具备了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条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按审核规定可开展批准险种业务的代理;就银行监管而言,商业银行在主营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是其银行业务范围的增加,按照最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银行必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按审批程序完备手续,获得其许可后方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三、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循序渐进推进股权模式的转变
本文认为,通过建立资本纽带来促进保险公司与银行的深层次合作,成立专业性银行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必由之路。
银行保险公司,是一种专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公司,它利用银行或邮局的网络,向银行、邮局的客户以及其他非银行、邮局的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公司可自行研发、设计适合这种销售方式的产品,以达到为客户提供最优、可信、可靠的服务,并培养最有效益的客户群体专业化经营的目的。银行参与成立银行保险公司有利于居民储蓄中用于养老、医疗、意外等目的的资金的分流,缓解银行压力,同时不影响银行资产总额;有利于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丰富服务种类,增加新的利润来源;有利于解决银行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促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通过股权渗透的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将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二者在合作中可以更好地挖掘各自的优势和潜力。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从而实现金融一体化服务,尽力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求及对投资增值的关注,从而增强客户忠诚度,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强了资本纽带关系的银行保险将会走上专业化经营之路,可以利用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扩大经营规模,降低营销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可以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及时、准确掌握客户的财务状况,降低经营风险;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络,缩短客户投保到保险公司承保的时间以及实现保险资金结算的快速、安全;可以加快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扩张速度,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规模和服务水平。
(二)注重银行保险产品开发、创新
1.开发具有银行特色的保险产品。由于银行保险有其独有的特征,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也就不同于一般的险种设计,在进行银保产品设计时,就必须充分考虑以下问题:第一,银行的需要。保险公司和银行,既同属于一个集团,又存在各自的利益。所以,在长效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设计银行保险产品时必须考虑银行的利益需要,提高银行的积极性,避免信息对不称导致的逆选择等问题。相对来说,银行更偏爱销售与银行产品形成互补的保险产品,如购房贷款定期寿险和消费信贷定期寿险等贷款保障类产品,因此,加大此类与传统银行业务相联系的产品的开发可以调动银行的积极性。第二,银行销售的特点。银行保险产品必须适合银行销售,所以银保产品应当具备操作手续简便、快捷、免核保、易宣传等特点。第三,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文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富余资金较多,银行员工完成存款任务较容易,因此,除了贷款保障类险种,还可以开发储蓄投资类以及简易意外险等险种。第四,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不断将市场信息反馈给保险公司,使设计出的险种适销对路,银行还可以设立理财专柜,通过不断丰富的险种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等个性化服务,培养老客户的忠诚度并吸引新客户,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2.加快银保产品结构的转型。保险公司在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的同时,还应促进银保产品的结构转型,由趸缴型产品向期缴型产品转变,提高新单期缴的比重。由于期缴型产品是相对长期的保障型产品,不仅可以发挥风险保障功能,而且可以和业务的持续稳定结合起来,有利于银保双方保持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
(三)加强防范银行保险风险
首先,系统风险。银行要保护客户存款利益,保险公司要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同时,风险传递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最应关注的问题。应重视资本管理,防范银行、保险跨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业风险传递,做好行业间的“防火墙”建设,二者间的经营利益分配,通过建立适宜的内部行业收益分配体系进行共享。其次,经营风险。经营过程中新产品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包含资料收集、信息反馈、方案挑选、定价、营业分析直到推向市场全过程,其中任何环节出错,都将导致风险发生。目前中国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交分红型产品),由于产品比例过高,同时资本市场又不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较窄,造成过高的分红压力。
(四)提高银行保险的信息技术水平
目前,中国虽然开通了“银保通”系统,它仅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联网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系统。客户在银行网点投保时,银行业务人员在电脑终端输入客户投保资料后,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进行客户实时核保,通过后打印保险单,同时实现银行对前台的系列管控。“银保通”系统虽然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实时系统互通,加强了技术合作,但不能满足银行保险综合经营、交叉销售的需要。提高银行保险的信息技术水平,获取服务的便捷性,是客户进行金融消费的基础,也是银行保险成功的条件之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各自的信息技术,在产品开发、销售等方面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交叉销售,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所以,需要整合银行、保险公司的IT系统,建立完善的银行保险客户管理系统、承保软件系统、销售软件系统、销售考核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支持业务发展和销售队伍的考核晋级。
客户管理系统使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服务成为可能;承保软件系统可以有效缩减承保流程;销售软件系统对销售活动的支持极大方便了销售管理;销售考核系统调动了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的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财务管理系统对每一个新产品的投入产出进行成本核算、内部收益分配,促进了行业间的协作。
(五)完善银行保险的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在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别受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监管内容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传统业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业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双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引发新的金融风险问题。因此,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要完善中国银行保险监管机制,就必须要加强监管的深度,避免出现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真空。同时也要避免出现重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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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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