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安全伦理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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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基娟娟,沙彦飞,马 胜,史 杰,吴江山,张 明
摘要:互联网为个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信息安全问题。在网络社会中,传统伦理道德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伦理观、价值观也发生了改变。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运用权利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伦理分析工具,剖析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运作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探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伦理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安全;伦理问题;个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87-02
收稿日期:2010-01-18
作者简介:基娟娟(1985-),女,江苏仪征人,学生,从事企业管理研究;沙彦飞(1968-),男,江苏淮安人,副教授,从事企业管理、管理伦理研究。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传统的个人信息生产、传播和利用方式产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 为个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信息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多方的广泛关注。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
一、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1月15日在京发布了 《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3.84亿,增长率为28.9%,中国手机网民一年增加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个人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网上登录的账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等。信息安全问题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信息泄露、信息丢失、信息篡改、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等,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2009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海量信息科技网盗窃个人信息的实录,给国人极大震惊。全国各地的车主信息,各大银行用户数据,甚至股民信息等等,在海量信息科技网上一应俱全,而且价格也极其低廉。买家仅仅花了100元就买到了1 000 条各种各样的信息,上面详细记录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等,应有尽有。类似此例事件的披露,清楚地表明,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加强网络信息伦理建设,越来越成为保障信息安全的一道屏障。
二、伦理问题分析工具
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需要运用一定的伦理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网络伦理的一般原则,以此作为理论分析工具。
1.权利论。权利可分为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有两个方面:一是消极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如隐私权,生命不被剥夺权、处置私有财产权等。二是积极的或福利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取得事物的权利、获得尊重的权利等。道德权利赋予个人自主、平等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道德权利是证明一个人行为正当性及保护或帮助他人的基础。权利论的道德原则是:当行为人有道德权利从事某一行为,或从事某一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道德权利,或从事某一行为增进了他人的道德权利,则该行为是道德的。网民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享有以下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个人隐私、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等。
2.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是指可能对组织的决策和活动产生影响或可能受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影响的个人、群体和组织。网络主体,包括开发商、运营商等网络从业者,对其负有道德义务的所有人可以统称为利益相关者。对于网络主体而言,网络用户,即网络消费者是其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分析考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了使网络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履行其义务,权衡那些有权对网络主体提出利益要求的人对网络主体提出的具有竞争性的要求。利益相关者分析并不否定网络主体利益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这种分析方法却要保证所有受影响的方面都会被考虑到。
3.伦理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道德权利论为基础的。网络主体应真切地关注并尽可能满足网络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从而在他们的支持下得到发展,而消费者则可以从与网络主体的交往中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网络主体应该努力开发生产出对社会有益的产品或服务,使网络主体的发展成果惠及于民。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支持社会的福利事业,做一个好的“网络主体公民”。
公平公正原则。每个人都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所以在享有正当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公平公正要求网络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利互惠,达到“双赢”的局面,只有互利互惠,网络主体与他们的合作关系才能维持下去,从而网络主体才可以发展下去。
诚实守信原则。诚信原则是网络主体经营之本,它可以促进网络主体与利益相关者长期、可靠的合作从而促进网络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讲真话,不欺诈,“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一诺千金,说话算数。
三、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安全伦理问题分析
网络社会是一个通过计算机之间的协同运作, 以实现资源共享、实时交往等社会生活的全新的生存空间。在这个“虚拟社会”中, 传统伦理道德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的伦理观、价值观也发生了改变。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伦理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未经允许,在网络上披露他人隐私。互联网上披露、传播他人隐私的途径有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方式,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或擅自公开的权利, 它意味着尊重个人的自主、自由以及对他人正当行为的尊重。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网络数字化符号的通用性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有些专门搜集个人隐私的网络主体受利益的驱动, 会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将存放于数字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汇总后出售给供应商, 导致个人信息的失控,如,知名明星中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风波。
2.窥视、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比起传统邮政,电子邮件有一点和它是相同的:电子邮件也有安全问题。如果邮件没有采取加密措施,它就可能被他人窥视,有篡改的可能。目前,人们对进行密码加密保护的邮件还是倾向于信任的。但是个人的通信还是存在着极有可能被黑客和ISP网络主体截取,以致造成个人生活安宁被侵害的情况。
3.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利用用户登记的个人信息,建立起综合的数据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 进而指导自己的营销战略。提供免费邮箱的网络服务商,已经将用户在申请邮箱时提供的个人数据进行了收集和二次开发,出售给别的商家使用。服务商将用户的邮件地址非法提供给其他机构,使其电子邮箱经常被垃圾邮件所塞满,造成客户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泄露。这种情况与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没有本质区别。
四、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伦理对策
1.技术措施保障。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不容忽视的一个方法。加强网络社会技术上的安全性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数据加密技术是网络社会最为普遍的技术,目前关于除了口令设置等加密技术用于规范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已成为趋势。加密技术利用其特有的技术特点,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重要信息被篡改 、复制 、污染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提高网络个人用户的安全意识与道德素质。除了在网络主体层次采用最大限度的技术装备,加强技术方面的措施以外,用户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所负的使命。网民们使用某些网站功能或参加一些网络调查时,均会被要求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尽管多数网站声称绝对为网民保密,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但网站“保护用户隐私”方面的条款更多时候是推卸责任的免责声明,看上去每个网站都有长长一大篇保护网民隐私的条款,但其中真正保护网民隐私的部分却含糊其词。
3.提高网络主体从业人员道德素质。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自律十分重要 。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是商业网站应尽的义务,商业网站应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如果网络用户对网站的信息安全、信息使用措施感到不安,可以随时删除自己提供给网站的详细资料;在未经网络用户同意及确认之前,网站不将为网络用户参加网站之特定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他目的;除非在事先征得网络用户同意或为网络用户提供所需服务的情况下,网站不向任何人出售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或提供网络用户的任何身份识别资料给任何的第三人以供行销使用。
4.制定网络规范。目前很多网络主体在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时,面对各种行为选择时会茫然不知所措。有必要加强网络规范,建立信息技术使用者的道德准则,要求信息使用者不应非法干扰他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不应利用信息技术窃取钱财、智力成果和商业秘密等; 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源等。当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伦理准则, 建立明确的网络行为规范, 个体才能比较容易地做出是非评判,才能逐渐树立伦理意识;而一旦树立了良好的信息伦理意识,它将成为行为主体的内在自觉,即自己为自己立了法,将来面对新的伦理问题时也会自动地设定自己的行为准则。
五、结论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伦理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注。当信息法律继续建立,技术更加成熟,网络主体更加自律更加诚信,网络规范更加完善,中国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才会得到有效解决,网络经济才能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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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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