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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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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已经逐渐地步入到了“互联网+”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国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努力的进行信息化改革工作,其最终目的就在于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提升自身机构管理工作的先进性。但是相应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地突显了出现来,一些不法分子时常会因为个人利益,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渠道来非法侵取个人的信息。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科技不仅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促进社会发展作用,甚至还可能成为降低社会稳定性的主要问题因素。本文主要就“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做了简要的分析,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环境,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背景;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随着我国政府部门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管理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我国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努力的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质量,为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但是如果仅靠安全管理法将很难达到既定管理目标,因此,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作为支持。基于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级组织机构还必须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制定与遵循。
  一、最少必要信息原则
  从现实的角度分析,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我国信息安全部的首要工作任务,但是由于一些网络运用机构为了能够提升自身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会过度的搜集个人信息,从而造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问题出现的概率骤增,另外,他们在搜集个人信息的过程当中并非获得用户的许可,属于非法收集,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基于这一情况,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信息安全部必须要通力合作有效地落实最少必要信息原则,该种原则主要指的就是相关的网络运营管理机构以及网络用户在实际搜集或者传输个人信息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有效地控制信息搜集范围以及信息传输范围,同时在达到目的之后,必须要立刻停止信息搜集工作以及信息传输工作,以此来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个人知情可控原则
  经调查显示,个人信息适用不当也是造成“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基于这一问题成因,相关的信息安全部门必须要落实个人知情可控信息保护原则,该种原则主要指的就是网络运营管理人员以及网络用户在实际应用他人信息之前必须要寻求信息所有者的许可,并告知其运用其信息的原因以及目的。同时相关的网络运营上海必须要运用明确且移动的方式告知信息所有者以下几项内容,①信息搜集的范围以及适用范围;②适用个人信息所要达到的目标;③信息传输的对象;④自身所采取的信息保护策略。当获得个人信息所有者的许可之后,相关的信息使用者必须要严格的依照自身所做出的承诺进行信息的适用,严禁超出信息使用范围。另外,当信息的所有者需要查询其自身信息被使用的情况时,信息使用者必须要及时的为其提供帮助,使其能够随时的了解到自身信息被使用的动态情况。这既属于信息使用者的责任,同时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进而降低信息安全风险问题出现的概率,提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成效。
  三、个人信息存储安全保障原则
  从现实的角度分析,现阶段,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信息存储系统的网络化已经成为信息存储系统的必然发展趋势,在这种大环境下,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渠道来侵取他人的隐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信息安保部门在实际工作期间就必须要结合这一问题成因选择出最为适用的信息存储安全保障措施,以此来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进而降低违法窃取信息行为问题出现的概率。基于这一情况,个人信息存储安全保障原则的有效落实就显得尤为必要该项原则主要指的就是网络运营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期间必须要对在信息传输以及使用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增设加密处理环节,以此来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性以及保密性。此同时还要准确有效地预测出个人信息存储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措施,以此来保证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都能有效且及时的应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问题。同时,网络运营管理人员还要赋予信息所有者单方面销毁或封锁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从而强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政府部门对于“互联网+”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视度不断提升,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多项关于“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以及政策,其最终目的就在于遏制网络窃取信息问题现象,从而提升网络环境的质量,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从现实的角度分析,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有效地解决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不仅可以保证“互联网+”技术能够充分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提升网络用户“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基于这一情况,我国的互联网安全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期间必须要将工作重心放到“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研究上,结合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需求以及“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特征,制定出具有针对性以及可行性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提升社会群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视度,降低个信息泄露问题出现的概率,从而保证“互联网+”大环境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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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谢静.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J].价值工程,2016,(26).
  [3]杨烨.千余高校网站存信息泄漏风险危及837万教职员工及学生个人信息,所顶级学府“上榜”[J].经济参考报,2017-05-20(003).
  作者简介:
  郑紫涵(1997~ ),女,汉族,浙江台州人,研究方向:普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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