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关于国内景区票价问题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 蓉 邓念梅

  摘要:国内景区门票价格偏高且涨个不停。景区发展陷入畸形恶性循环,不仅对公民权益造成侵犯,同时也暴露出景区管理方面的制度弊端。因此,景区迫切需要转变治理模式,改革票价听证制度,改变收入来源,完善法制建设。
  关键词:景区;票价;门票经济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074-02
  
  一、国内景区票价现状及问题
  
  (一)票价偏高侵犯公民权益
  目前,一些著名景区在旺季的票价情况:华山100元,庐山180元,九寨沟220元,黄山230元,其他一些主要景区的门票价格也大都在100元以上。2007年,我国城市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1 148.8元,一张100元门票相当于月均可支配收入的9%,相当于农村居民月均纯收入345元的29%,而发达国家景区门票价格一般只占人均月收入的0.5%~1%,而且有很多的减价、免票等优惠措施。
  景点低收费或免费的情况,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早已实现。据了解,日本东京迪士尼乐园的门票是日本所有旅游景点中最高的,每张成人通票需要5 500日元,与日本职工人均600万日元的年收入相比,依然处于职工人均月均收入的1%以下。在美国,所有国家公园的门票最高不能超过20美元,著名的黄石国家公园门票也仅10美元,对于美国人的收入而言,如此票价几乎与免费无异,费城的独立厅和美国的自由女神像等文化遗产公园更是不收门票。又比如埃及的金字塔,对本国人只收相当于人民币1.3元的门票收入,对外国游客也只收20英镑。
  景区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应该积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公益职能。实行高额门票,使得隶属于公共资源的景区成为富人的乐园,普通收入者的禁区,实质上是利用国有资产掠夺国民,构成了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同时也弱化了风景名胜的教化功能。从长远来看,景区不但不应该涨价,相反应降低门票价格,让利于民,还景于民。
  
  (二)票价“涨不停”折射制度弊端
  临近2009年“十一”黄金周,四川、贵州、天津、云南、安徽等地多个景点门票纷纷涨价,涨幅有的达到70%[1]。这是今年以来国内景区首次大规模提价,也是发改委等部门2009年发布“限涨令”到期后的又一轮涨价风潮。进入8月以来,乐山大佛景区门票由70元调为90元;天津多个景区景点自8月1日起也上调价格,如八仙山景区的门票价格从35元上涨到45元;而就在7月底,北京旅游局旗下的多家景区门票价格也相应调高,如灵山景区的门票从35元上涨到45元;此外,著名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日前也进行了涨价听证会,拟在今后实行淡旺季差价,在3―11月长达9个月的旺季中,大足石刻的宝顶和北山两大主要景区的联票价格将从现在的120元上涨到230元。天柱山淡季门票价格由每票90元调整到110元;旺季门票价格由每票120元,调整到150元。同时,一些尚不具备上调门票价格条件的景区,也通过其他方法来增加收入。如峨眉山景区日前宣布,上调峨眉山金顶索道和峨眉山万年寺索道价格,其中金顶索道上下行价格分别上涨25元,万年寺索道上下行分别上涨25元和15元[2]。
  景区门票涨价的理由站不住脚。景区门票涨价的理由大多集中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弥补保护资金缺口;第二是经营亏损;第三是控制游客的流量。一些景区的财务收支状况表明,第一,景区收入还是过度依赖门票收入;第二是事业性支出在这里占较大比重,有的达到了40%左右;第三是真正用到资源保护的开支是十分有限的,像有些著名景区的日常资源保护支出只占到门票收入的10%左右。另外,门票提价并未解决旅游旺季人满为患的现象,且控制游客流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限量发售门票、预约制等。故此,以上三点与其说是理由,不如说是借口。
  景区逮到机会就想涨价且能想涨就涨的现象,折射出当前景区涨价听证制度的弊端。按照规定,景区门票涨价一般都要进行听证,但现在的惯例是,听证代表都是由当地人组成,可由于许多地方都针对当地人出台了低价月票、年票等让利政策,景区价格就算涨得再高,对本地人的影响也不大,缺少外地游客和当地普通民众的听证会,成为当地政府的一块遮羞布。另外,由于目前地方政府掌握着景区门票调价的主动权和控制权,直接导致所谓的听证会形同虚设。
  法律和通知缺乏相应的监督。《文物法》规定,文物的门票收入,要完全用于文物的维修;2008年2月,发改委发布相关通知,第一条就是“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确定了门票价格的具体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随着各个景区纷纷突破规定,上述法律与通知成为一纸空文。发改委发布规范景区门票的通知要求之后,并未有相应的监督政策跟进,导致其事实上对景点并无任何约束力。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规范景点门票价格,必须拿出跟进的可操作的政策,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如此才有可能对遏止这股涨价潮有实质性的效果。
  
  (三)“门票经济”暴露旅游景区畸形发展
  一些景区患上严重的“门票依赖症”,旅游发展进入误区。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部分世界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已达到一半以上,个别如张家界等景点已高达90%以上,门票收入已经成了景区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在旅游业发达国家,景区门票、住宿、路费仅占总支出的30%,其余70%为娱乐、餐饮、购物等方面;但在我国,游客的旅游消费支出结构刚好颠倒,景区门票、住宿、路费的开支占总支出的70%左右[3],门票提价成为景区主要创收手段。
  这种非良性的旅游经济模式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也是我国景区畸形发展的表现,旅游经济不是“门票经济”。游客的旅游消费支出除了景区门票之外,涉及住宿、交通以及特色旅游产业消费、娱乐、餐饮、购物等各个方面。旅游景区应更多地着重于旅游服务产业的开发,而不要把眼睛死盯住门票,杀鸡取卵、急功近利,最终将窒息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相关策略
  
  (一)转变景区治理模式
  按照我国现行体制的规定,很多景区都是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辖,特别是有些世界级、国家级的风景区,往往由市、县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其风景区管委会是市、县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这样一来,门票和其他旅游经营收入甚至直接归地方政府所得,高门票及连年涨价成为保证政府收入逐年增长最简便的方式。
  另外,目前国内很多景区属民营企业甚至个体买断经营权,对价格、管理等有很大自主权,而当地政府部门往往默许,地方物价管理部门一般也会站在当地角度决策,极易使旅行社和游客权益受损。
  建议对那些资源价值等级较高的公共资源型的景区管理权收归中央,并借鉴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模式进行治理,逐渐实行低票价甚至零票价,使公众的旅游权益得到保障。而对资源价值次之的景区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情况进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权的转让,但必须强化政府的相关职能,如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对门票价格的控制等。
  
  (二)改革听证制度
  目前,国内听证会代表的遴选比较随意,遴选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应尽快完善立法,确定一个公正、民主、公开的听证会代表的遴选程序,确保听证会代表成为民意的最真实反映,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杜绝相关利益部门的内部指定,同时明确对操纵干扰、破坏听证会代表遴选工作的行为进行惩戒。
  对于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我国主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听证会,必须立法保证公开进行。对于各种重大决策的民意征集,听证会只能成为其中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全部,应该更广泛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意征集。
  
  (三)改变收入来源
  恢复旅游资源公共性的本质,其标志就是让门票在景区经济中不占太重的分量。景区应尽快走出“门票经济”,延长旅游产业链,在降低门票门槛,聚拢游客人气的基础上,通过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消费增加景区收入,才是景区长远发展的大计。如5A级景区杭州西湖率先免门票,“还湖于民”,成为开放性景点。此举虽然使杭州每年的门票收入损失达2 530万元,公园的管理成本和园林养护等所需开支也相应增大,但其吸引的大量游客给餐饮、住宿、零售、交通等行业带来巨大的商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和经济效益。据统计,西湖免票前的2002年,杭州旅游总收入为294亿元,而到2004年,已突破400亿元[4]。当年5月,尝到“甜头”的杭州又一次将六大博物馆、纪念馆进行免票开放。
  
  (四)完善法制建设
  尽快制定出台《旅游法》及《旅游景区法》,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欧美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公园就有专门立法明确如何收费、哪些地方不能收费,并对门票提价有严格规定,新价格必须在公布一年后才能生效。目前,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旅游产业发展,亟待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理顺旅游运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责任,规范旅游市场。
  
  三、结束语
  
  景区票价问题的实质是管理者的问题,是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景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不妨出“重拳”,通过转变景区治理模式、改革票价听证制度、完善法制建设、改变收入来源等措施,把那些高价的门票拉下来,让祖国的大好河山,回归为普通百姓看得起的风景,而不是沦为景区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自我牟利的道具。
  
  参考文献:
  [1]吴仁寿.景区门票涨价岂能狮子口大开[EB/OL].人民网,2009-09-24.
  [2]央视《新闻1+1》,2009-09-29.
  [3]马静.专家建议取消少林寺门票,高票价制约旅游业发展[N]郑州晚报,2008-12-18.
  [4]崔鹏.百元门票占月均可支配收入9% 国内景区凭啥这么贵[EB/OL].中国经济网,2008-03.
  
  责任编辑 张 凌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000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