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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新审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 敏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幕开启,中国的税制正在渐次推进新的大变革。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营业税及增值税实施细则等。新税法对原有的税收制度等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企业应重新审视及解读新税法改革的变化和政策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并适时地探讨和调整税收筹划的途径,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审视;解读;新税法;税收筹划;途径;价值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23-02
  
  新税法的改革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重大影响,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适时更新税收筹划方案,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
  企业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权益筹资,二是负债筹资。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1.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只按个体工商户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合伙企业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适用税率,获得节税效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借款利息扣税、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20%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特别是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它归类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等优惠;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过程中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损益,因此可少缴部分所得税。企业初创,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就可将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而当企业能稳定获利时,设立子公司则可享受产业等税收优惠。
  2.投资行业的选择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有很大改变:(1)税收优惠体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2)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3)对原有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五年的过渡期。针对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在行税收筹划方面必须作出调整。(1)注重企业投资方向,淡化投资区域。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而对特定区域投资不应过多关注。(2)对计划投资于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慎重,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想利用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机取巧将会变的很困难。(3)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增加积累,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时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即便投资的组织方式、行业都一样,资产收益也会被课以不同的税收。如企业在投资企业在组建时应考虑采取不同的用工策略,人员构成是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评定等的条件之一,进行合理细致的筹划,一定的情况下可减轻税负。
  (一)所得税的筹划
  1.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对内资企业是一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又如统一和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15%,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如,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2.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成本列支、费用分摊的选择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
  (二)流转税的筹划
  1.营业税的筹划――选择更节税营销方式。新细则第15条规定,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如对企业来说,在一定的情况下,“捆绑销售”比“买一送一”的营销方式更划算。捆绑销售的实质,就是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销售所纳税种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新细则关于建筑工程设备征税问题的变化,提醒房地产、建筑企业必须筹划建筑工程设备的供应方式,否则存在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企业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纳税身份,如对于通信设备销售商来说,我们可以总结分析得出,当手机销售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最轻,电讯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最重。
  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减轻企业负担。由于此次转型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因此,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宜。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了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外,计缴的税种还有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递延纳税是纳税人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每个税种都可采用此法,印花税也不例外。虽然印花税法要求在立合同时,就要按规定贴花,但对某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现利润分成金额计税的;财产租赁合向,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这类,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印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又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应注意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可少交印花税票。但如果违反了印花税法,其处罚程度将是任何一个税种的罚则都不能比拟的,签订经济合同有若干技巧,税收筹划只是其中之一,千万不能因小失大。其余的税种也可以在各个环节中寻找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筹划,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尽量少支付现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公司可以限制股利的支付,用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回购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使股价上涨,股东从股价上涨中获得的资本收益来代替现金股利收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高新技术等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营业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加速折旧的优惠、软件企业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等。企业技术先进创新,应积极申办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同时又要注意细小的优惠政策,如:购买软件可分两年摊销;销售房产可按差额纳营业税;新增固定资产符合条件进项税额可抵扣,可加速折旧等,用足税收优惠。积极争取更高层次税收优惠,争取税务机关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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