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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农业保险服务三农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杰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农村、农业、农民正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农村金融体制发育不健全,潜在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开始,探讨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发展和进一步深化所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050-02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农业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很大;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通过农业保险来防范化解农业生产的风险;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都非常关心和支持[1]。
  
  一、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1.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自然条件某一方面的异常变化,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例如,农业保险标的可能会遇到洪涝、干旱、病虫害、霜冻、雹灾等灾害的袭击,遭受损失的概率比其他行业要大得多。
  2.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大,容易出现巨灾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地域的辽阔性、时间的同时性,在同一风险事故中(如旱灾),许多投保单位发生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使农业风险很难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致使农业巨灾损失无法避免。
  3.农业风险程度及损失发生程度的可测性差。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对象千差万别,不同地域所面临的风险大小程度也不尽相同,有关农业风险损失的历史数据也不够完整准确,要科学计算出能客观反映各地、各类保险标的的分类费率尤其困难。同时,对农业产量及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较为复杂,目前世界上也没有权威的损失计算标准和方法,这就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农业风险的管理难度大。农业生产在空间上呈现出分散性,例如旱涝保险,通常是灾害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旱涝保收的地区不愿参加保险。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这意味着投保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越充足。然而,对于不少农业保险,大数定律就难以正常运用。在时间上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所以要求保险人花费比城镇保险多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更难防范。以禽流感为例,假如某村大量的鸡鸭染上了禽流感,但投保养殖险的饲养户只有几个,于是村里人可能会把所有的死鸡鸭全部放到仅有的几个投保人那里,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鸭,保险公司很难分辨出哪些曾投过保,而哪些没有投保。
  (三)农业风险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技术要求高
  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比一般保险复杂。一般财产保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而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尚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以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是极为困难的,因而农险的理赔难度和成本比其他险种高。
  
  二、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发展和进一步深化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缺乏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体制发育不健全,农业保险体系缺乏,农业和农民信贷风险难以分散。国家支持力度小,没有相应的一系列政策。由于缺乏政府直接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
  (二)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帮助,而目前没有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因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三)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开发程度不够,农村保险市场也不发达。保险业务网络不健全,保险宣传不够,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识理解和接受程度有限,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遇到巨灾风险,只得求助于高利贷、地下金融等。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现阶段,可先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解决农业保险急需法律规范的问题,同时为制定《农业保险法》创造条件。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农民双方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合理制定保费、规范理赔流程;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走出“投保容易,赔偿难”的怪圈,让农业保险真正解农民后顾之忧[2] 。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目前,在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地方财政给农民提供直接的保费补贴,省地县三级财政的补贴总额大多占保费的40%左右。中央财政补贴可分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其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补贴的范围可以考虑全面铺开。通过试点,研究制订保费补贴标准、补贴目录、补贴方法,建立农业巨灾基金和再保险运作机制等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支持、服务于三农[3]。
  (三)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农业保险公司可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四)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再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五)根据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参加农业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或者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4]。
  (六)多渠道筹资应对农业巨灾,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首先应该明确巨灾损失补偿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次要解决巨灾损失怎么补偿的问题,应尽快转变主要应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损失补偿,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扭转灾害补偿严重不足,补偿效率不高的局面。长期以来,我国在灾害发生后习惯于把政府的救助作为灾害补偿的主要渠道,使政府承担了过重的财务负担。所以,应重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把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资源整合和风险配置平台,运用市场手段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灾害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和市场参与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5]。
  1.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具体方式可采取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各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分散自身风险。
  政府的介入不是独揽保险责任,既能填补市场空白,又不至于因过度介入而导致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一旦发生巨灾,不仅超过保险公司理赔支付的能力,也将超过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能力。政府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对风险加以量化,进行保险、再保险分配,甚至通过再保险将风险分散到国外,政府只是负担超过理赔能力的部分。
  2.发行巨灾风险债券
  20世纪90年代,西方保险业积极探索推广的风险证券化技术是近年来倍受关注的保险技术创新,它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和活力,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巨灾风险债券是保险公司自身(或委托再保险公司)发行的附上特定条件的标准公司债券。巨灾风险债券要由以下基本要素构成:投保农业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发起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特别目的机构(SPV,连接投资者与保险人,主要从事证券化相关业务,并将证券化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专门账户,投资者。在债券发行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然后SPV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债券以获取资金并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以期获得风险收益,同时,SPV与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则将再保险费交给SPV,SPV将获得的保费和利息作为债息支付给投资者。在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农业巨灾保险事故且损失超过一个确定的数额,发行人将发行巨灾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赔款,且无需向投资者支付债息,如果损失严重,投资者还可能丧失部分本金;若在债券约定的时间内没发生巨灾损失或损失小于一个确定的数额,则投资者会获得较高的回报。
  通过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我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有效供给大幅增加;广大农民保险意识不断提高,供求趋于平衡且均衡量不断提升。同时,外资农业保险公司的进入既带来了有效供给,又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优价的农业保险服务,这才是我们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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