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村小额贷款若干问题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蔡晓秀 陈静芝

  提要 我国政府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引进并在我国试点推广农村小额贷款以来,农村小额贷款在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增长、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小额贷款的运作在不同地区遭遇各种阻碍。针对小额信贷存在的一些问题,部分学者在近期的研究中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在国内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大量农民工返乡的大背景下,农村小额贷款能否在拉动农村经济增长、维护农村稳定上发挥有效作用成为笔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众多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农村小额贷款进行改革的措施,为这一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信用缺失;风险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小额贷款的现代模式可以追溯到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简称“GB模式”。“GB模式”是20世纪六十年代由孟加拉吉港大学教授穆哈默德・尤那斯博士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其旨在消除孟加拉农村绝对贫困的办法的不完善。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相对要晚一些。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中国,成立“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始了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并于1994年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小额信贷的实验,完全按照“GB模式”运作。1997年中国政府开始了小额信贷的试点,并在1998年开始在较大范围内推广。
  随着十多年的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逐步完善,然而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农民工大量返乡。如何有效地开展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帮助农民实现再创业,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众多学者前期的研究以及我们的实地考察,中国农村小额贷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民信用观念差、贷款风险大、不良贷款偏多。由于政府部门教育引导不力、信用社宣传教育不够以及农民自身诚信意识不足等原因,导致部分农户对小额农贷的认识误差,认为小额农贷就是救灾款、扶贫款、救济款,人人有份。看到别人能贷,自己有“不贷白不贷”的心理,有的人甚至认为这种贷款可以不还,可以不付利息。另外,对部分赖债户、逃债户、钉子户的催收措施软弱也间接助长了农村信用环境的恶化。较差的信用环境给农村信用社经营形成了很大的风险,信用社中坏账、死账累积,致使农村信用社往往是“收回多少,贷出多少”,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小额贷款的持续发展。
  (二)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放贷成本高,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目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部分地区的中国农业银行也参与到这个过程中。但这些还远远无法满足农村的贷款需求。由于我国仍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由于利率管制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当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首先是向亲朋近邻筹借,其次是向农信社等国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甚至求助于高利贷,在管制条件下,小额贷款模式根本无用武之地。长此以往,在无竞争、低利率、资金来源短缺的情况下,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明显被削弱。
  (三)缺乏贷款风险保障机制,增加了小额贷款的风险成本。为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鼓励农民创业,目前的农村小额贷款不仅利率低,而且是以“无抵押”的形式放贷出去的。有的地方政府为进一步支持农村的建设从财政拨款支付农民贷款的利息部分,这就变相地使农村小额贷款变成了“无利息、无抵押”的高风险贷款。更何况,贷款的对象是信用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群众,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压力。农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投资收益周期较长,加上受市场不确定因素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用于农业投资的小额贷款极易由于以上因素而成为不良贷款。
  针对以上问题,近期的学术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对策:
  (一)在强化农村信贷环境,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方面。有的学者指出,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和农村信用环境建设。“防范小额农贷的道德风险,应从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入手。首先,要严格把好农户准贷额度评定关。这是把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贷款额度等环节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顺利收回。因此,信用社必须组织经验丰富、综合能力强的资信评定员,依靠乡村干部,深入农村和农户,充分了解农户的信用、经济状况,认真分析研究,客观地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同时要用科学的方法合理地核定贷款额度。”(杨兆廷、连漪,2006)笔者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这一举措成功落实的前提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和素质,能够严格依照程序、尽职尽责地完成小额贷款的放贷与回收工作。而事实上,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中,信贷工作人员力量明显不够,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到期清收力度。“而有的信贷人员存在重企业、轻农户的模糊认识,认为农户贷款是人在账不烂,所以农户贷款逾期也不及时催收,因此造成贷款逾期不闻不问,借款农户下落不明,导致农户贷款不良比率有增无减。”(赵玲,2007)
  (二)在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金融市场方面。有学者提议,通过金融制度创新营造农村资金流入、周转机制,即考虑放开利率,使利率完全覆盖小额贷款成本。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村实际、农民负担和国家的支农政策,利率不能完全放开。另外,高利率也不能解决农贷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问题。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资金向农村的流入机制,这就需要政府的推进和制度创新。在我国现阶段政府对农村贷款的一定贴补是必要的,新农村金融制度的设计应是“政策补贴、优惠利率、商业性金融运作”。国家的扶植政策,不是建立专门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是对支农金融业务(如农村小额贷款等)进行政策贴补。当然也可适当放开农贷利率以求市场机制与政策机制的最优组合。同时,农村小额贷款等支农金融业务的发放主体也不应仅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而是所有有条件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这也有利于形成供方竞争机制。
  (三)对于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减少不良贷款方面。目前已经实行的、并被证明有一定成效的是“GB模式”中的经验――多户联保。所谓“多户联保”就是实行贷款的连带责任制,借贷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组成的互助互保贷款小组,再由6~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为了建立小组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监督和形成组内制约机制,要求借贷人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同建立救济基金,用于紧急情况时帮助借款人还款。这一模式可以通过成员间的相互制衡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信用缺失的问题,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无利息、无抵押”的农村小额贷款在当前中国农村是行不通的。另有部分学者提议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建立担保机制以及补偿损失的风险制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设立财政担保基金,弥补小额农贷推行后可能带来的贷款风险(杨兆廷、连漪,2006)。然而,以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尤其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无法通过保险机制来保证农民贷款的有效偿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我国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中,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的比较成功,而其建立的基础是农民筹资极小一部分,更主要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来承担庞大的医疗资金,农民可以判断出他们能够从这项制度中受益,所以才会加入合作医疗。但对于建立用于预防不良贷款的农业保险而言,本身保金的交付比例就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保金过低,起不到预防不良贷款的作用;保金过高,则使农村小额贷款的扶贫作用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农村农业保险的设立应指向农民的投资项目。因为对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风险的主要来源不是贷款本身,而是农民将贷款所投放的农业项目,是由于市场不确定因素和自然灾害等带来的高风险。因此,给农业产业投保,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的还款率。
  以上分析发现,制约农村小额贷款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就是信用缺失问题。就贷款的抵押问题而言,可以在农民申请贷款的同时对其贷款所投资项目进行估价以作抵押,其最终目的并不在于以农民的财产抵偿贷款,而是通过这一机制,对农民的还款加以监督和约束,以此来提高农村小额贷款的还款率。同时,为保证农民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款,要求金融机构要做好贷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需要当地政府给予贷款的农户以农业技术上的指导;另一方面也需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对贷款农户进行核查,尤其是对贷款的使用去向要做详细的掌握。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农民诚信记录,作为农民申请小额贷款资格评定的依据,为农村小额贷款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总之,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已经被充分证明是扶助农业和农村弱势群体的有效形式,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农民工大量返乡的背景下,农村小额贷款更是帮助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重要资金保障。鉴于此,我们应该对这一信贷资金扶持模式做以完善,以使其在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维护农村地区稳定发面发挥有效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兆廷,连漪.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农村金融研究,2006.2.
  [2]汤敏.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当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问题.中国审计,2003.8.
  [3]孙琳.关于发展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思考.金融与保险.
  [4]赵玲.浅析农村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河南农业,2007.1.
  [5]潘成夫.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现代管理科学,2006.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096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