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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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 芳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沟通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桥梁。近年来,对会计目标的研究成为会计理论界讨论的热点。我国会计界对会计目标问题的研究长期处于百家争鸣的阶段,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提高经济效益观、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和双重会计目标观。此外,还有为产权主体降低交易费用观、满足会计信息需求论和权益均衡论等其他众多观点。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目标做出了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会计目标的概念,体现了其权威性。其所规定的会计目标是双重的,兼顾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这一定义弥补了1992年制定的基本准则中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会计目标的定位一致,体现了我国财务会计既重视决策有用又重视受托责任的双重目标。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会计目标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的时间相对较短,对会计目标的研究还不够完善。
笔者认为,基本准则中采用的双重会计目标观虽然可取,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该会计目标的表述稍显笼统,对会计实务工作的指导作用有限。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既要反映受托责任,又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同时也概括地指出了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供哪些方面的会计信息,但是均为概括性的描述,不够具体。虽然与国际接轨,但不足以体现我国会计目标的特点。而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就值得借鉴,例如特鲁伯罗特委员会于1973年发表的《财务报告目标》,这一报告中不仅指出财务报表的基本目标就是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的信息”,而且将财务报表目标分解为基础目标、使用者和用途、需求的信息、信息性质、财务报表目标、特别推荐的报表等12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于1978年在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1)中对财务报告目标作了具体的论述,明确指出“财务报告旨在提供有助于企业经济决策的信息”,并且进一步将财务报告目标确定为7个方面,具体说明了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企业的资源及其变动情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等各个方面,以及针对不同的主要信息使用者应提供的主要信息和这些信息的用途等。这些详细而明确的说明会对会计实务工作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
(二)只是考虑了信息需求者一方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而没有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供给者的能力和利益要求。在会计的悠久历史中,人们对会计的定义着重强调了会计人员的工作和技能,将他们置于既神秘又显赫的地位,因为只有他们能够把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梳理得有条有理,其工作具有高度技术性,使用者必须作出自我调节以适应这种状况。这一观点随着会计丑闻的不断出现而发生了改变。美国20世纪五十年代的文献中,首次强调了使用者和使用者需求,会计目标的使用者观也随之逐步发展并流行起来。研究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对恰当定位会计目标固然很重要,但是提供会计信息并非毫无代价,如果只考虑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不顾及信息供给者的能力和利益要求,显然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以及新基本准则采用的双重会计目标观都只是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研究会计目标,并没有涉及对会计信息供给者的研究。而供给方面对设定会计目标的制约作用又是客观存在的。
(三)没有说明当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受托责任信息出现矛盾时应以谁为重。会计信息不论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商品(这涉及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提供会计信息总是要付出代价的。受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很难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会计目标的描述都体现了应提供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双重信息,但是不同国家各有侧重,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应该是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虽然它们也强调会计应该提供受托责任信息,但是两者出现矛盾时,这些国家往往还是重视决策有用;而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对会计目标的描述普遍比较全面,涉及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双重目标,但总体上来讲,这些国家在本质上主张提供受托责任信息,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中也并未明显体现对决策有用信息的强烈要求。我国的基本准则关于会计目标的表述同样也包括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双重目标,但是并未明确指出应以提供哪种信息为首要目标,当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受托责任信息出现矛盾时,对企业如何进行抉择很难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会计目标的概念,体现了其权威性。这也是我国会计理论界近十余年来的重要研究成果。但是,基于上述几个问题的考虑,这一会计目标还有待于完善。基本思路是:可以将基本准则中的会计目标作为总体目标,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适当考虑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将其进一步明确为若干个具体方面,以充分体现我国会计目标的特色,并增强其指导会计实务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财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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